2010-1-12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吳景欽
台灣司法的公正性,一向備受各界質疑,去年司法節大會,檢察官模仿陳前總統被收押的鬧劇,被國際媒體Economist批評「沒有品味」,並質疑缺乏專業精神;今年的司法節(昨天)又傳出花蓮高分院法官在審理前台東縣議長吳俊立的貪污案更二審期間,出入吳俊立所有的別墅,而遭法務部政風查處機動小組所跟監與蒐證,並暫時停職。消息曝光,何其諷刺,也讓已受質疑的台灣司法更遭打擊。
雖然台灣的刑事審判,已改採英美法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但就實質而言,職權的色彩仍濃,由於不採起訴狀一本主義,因此,在正式審判前,法官已接觸了來自於檢方所有的犯罪證據資料,而在未為正式審判前,早已產生了預斷,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種種違法取得證據的排除法則,實已無太大實益,整個審判程序,實質上已空洞化。而由於整個審判程序,不僅由法官所主導,同時對於所有證明力的判斷,在採取自由心證,自然毫無任何基準,此實等同給予法官完全獨斷的空間,而關於法條適用與量刑,也完全掌握在法官手中,在法官不可能公開其心證與法條見解下,法院的判決如同是在玩一種「俄羅斯輪盤」。
法官的裁量權既然如此之大,難免使有心者有機可乘,雖然我國刑法設有枉法裁判、濫權處罰、故為出入等罪,以來作為法官違法審判的處罰,但由於這些犯罪成立要件極為嚴格,且在法官擁有自由心證及法律解釋可能有諸多見解下,欲指法官枉法裁判,實有其困難,這也是上述各罪,在我國幾乎未曾被適用的原因。但既然法官擁有如此大的權限,難道毫無制衡之理?司法院在一九九五年即發布有所謂法官守則,似乎可以來解決此問題,但此守則僅是一種內部與道德規範,不僅極其抽象,更缺乏違反效果,實無任何意義。
筆者認為,法官的獨斷性防止,可以引入國民參與審判來平衡,同時藉由建立法官評鑑制度以來淘汰不適任法官,更是當務之急,則已研議多時的法官法立法,自然刻不容緩。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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