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不規矩的法官 大家知…

2010-01-12 聯合報 ◎李復甸

昨天司法節清早閱報,映入眼簾的竟是貪汙案法官私見被告的司法界重大違紀報導。在各方殷切期待司法改革之時,令人有椎心之痛。司法威信敗壞至今,尋求革故鼎新之道,已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首要尊重司法,行政權不可侵越司法權。該由法院判決的事項不可用行政權替代。死亡宣告依民法第八條,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滿一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亦為司法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廿八條「對於因颱風失蹤之人,檢察機關得依應為繼承之人之聲請,經詳實調查後,有事實足認其確已因災死亡而未發現其屍體者,核發死亡證明書。」本會期立法院又通過災害防救法,亦增加了相同的規定。報載內政部認定花蓮縣長離婚無效,然則離婚之效力事涉確認之訴,當由法院認定作成,非內政部所能判定。死亡宣告與離婚之認定應屬司法權,任由行政權侵越司法權,至為不妥。

筆錄製作不實大概是馬總統切膚之痛。精進庭訊筆錄之製作,確實是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可是目前書記官約僅有三分之一是法律系畢業生,非法律出身的書記官如何跟上法官或檢察官問案,實有困難。因此,書記官常由法官或檢察主導紀錄。書記官原應本於其職務為獨立為筆錄之製作,不受法官或檢察官之指揮,然目前幾乎全由檢察官交代書記官打字,與制度上案件偵查者與紀錄者分屬且獨立扮演各自角色相扞格。筆錄不及成為庭詢制度改良無法突破的瓶頸。

被告或證人與鑑定人在偵查時之發言,依刑事訴訟法,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實際上,因為等待書記官輸入電腦記錄,致使發言斷續。在反覆思尋之後所為之答案與即時連續所作之回答,是顯然不同的。目前法務部尚且要求被告或證人面對電腦螢光幕,細繹書記官筆錄,允許一再更改,實是背離訊問之基本原則。

司法風紀近年確已略有改善,但仍不時有違紀犯法聽聞。其實法院裡不規矩的法官是哪些人,同僚知道,律師也知道。什麼正己專案與政風狗仔隊無非是譁眾取寵花招。

保障人權賴於維護司法之正當程序;司法之能正常進行,則賴於行政權能尊重司法。司法改革沒有特效藥,不需要花俏與喝采,更沒有英雄,司法改革賴於遠見與堅持。企盼司法當局能堅持改革原則持久力行,莫隨民粹激情鼓動,而軼失了改革的方向與理想。

(作者為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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