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江國慶案之思─死刑誤判乃風險?◎盧映潔

台灣法學雜誌,170期,2011年02月15日,頁6-8 
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近日對於民國85年涉及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姦殺命案之江國慶乃遭死刑誤判的事件,相關討論在台灣社會上繼續延燒。此一個案凸顯了死刑制度存廢之刑事政策議題、刑事訴訟程序(或說軍事審判程序)的運用及其目的何在之制度設計,以及司法誤判的面對與司法公信力的影響等等問題,這些問題其實又是環環相扣,而且雖然這些已是長期累積的問題,但在台灣卻是難以理性地加以討論。
 
面對這一個死刑誤判的事件,筆者必須要提到在去年(民國99年)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因拒絕簽發死刑執行令而去職的風波中,有一些是由法律人口中說出,卻令筆者不寒而慄的說詞。尤其是某位任職於中部大學法律系、勞工法專長的某位教授所謂「死刑案件的誤判是風險,由被誤判的人個人承擔」的言論。實則,筆者並不喜歡「對人不對事」的做法,也不可能做出謾罵式的人身攻擊。惟獨,該位法律系教授的思考讓筆者相當恐懼,亦即,在台灣培養出的法律人【1】是否深藏在內心的就是這樣的思維?只不過這位法律系教授「膽敢」說出來而已。是故,在此請容許筆者「對事又對人」做一次評述,以反映出為什麼會造就出死刑誤判的事件。


該位法律系教授於去年前法務部部長王清峰女士不簽發死刑執行令時,曾投書指責王清峰女士涉及刑法第127條中的違法不行刑罪。又在去年3月11日公共電視的「有話好說」節目中談到死刑存廢問題時,針對死刑不應存在的很重要的理由之一是因為司法誤判的主張,當時節目中主持人問:「所以○老師你怎麼看?我們很可能冤枉了一個人,他根本沒有做這種事情,而把他判了死刑。然後把他執行。」「這個風險,我們承擔得了嗎?」,此時該法律系教授○○○回答:「承擔得了。我覺得蘇建和這個案子,不應該過度被渲染。好像我們的司法如此不堪……」 「我覺得我們似乎不應該給人家一種印象我們的法院都是亂判的,但有沒有可能是誤判?有可能!您剛提到蘇建和這個案子,我太不瞭解這個案子,有可能他們真的是無辜的。……在這個社會裡面,我覺得任何人都會承擔一點風險,就好像我走在路上很可能被車子撞了,那你說我也是無辜的啊!那這種風險就包括說,我不小心被司法誤判了。但我覺得隨著科技的發展,比如說DNA的技術等等,我覺得那種誤判的機率已經越來越少了」【2】


上揭有關死刑誤判是一種個人可承擔的風險之言論,筆者認為必須予以反駁與釐清,才能知道問題根源。首先,任何法律系三年級修習過刑事訴訟法的學生都知道,「發現真實」乃刑事訴訟程序追求的重要目標,在刑事訴訟法中所有的基本原理原則、程序正當性的規則以及證據法則等等,無非是為了追求「發現真實」之目標達成。既然如此,何謂「誤判」?以及為什麼會造成「誤判」?申言之,倘若一刑事案件因自始證據滅失、蒐證的欠缺不周全或者證據錯誤,這種情形下要求審判者「發現真實」的確困難,審判者是人不是神。但是,為什麼在這種證據有疑義的情形下,審判者還能形成「有罪的誤判」?這才是關鍵所在。在台灣許多一再更審數十年的重大案件,都擺脫不了「有罪死刑的誤判」之形象。也就是說,分明當初檢、警、調的偵查、取證過程疏漏或違背法定程序,審判者在數十年後已無法還原真相,其實也不知道真相為何,但是我國審判者仍然寧可做出有罪的判決,背後的心態應該就是「寧可錯殺,也不願縱放」的國家權力傲慢:亦即掌握別人的生死毫不在意、自以為如此才可以慰撫被害人。


所以,筆者認為,所謂的「誤判」並不是在於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上帝所知的真相有不符,而是在於偵審程序沒有恪遵刑事訴訟程序基本法律原則之要求,在事實無法明確釐清的情形下卻仍然做出有罪判決,乃至於科處重刑或死刑。刑事訴訟法以及諸多國際公約一再地要求審判者應保持無罪推定的心態,對證據的調查有法定的程序、證據的取捨應以「罪疑唯輕原則」為心證導向;對偵查程序中的取證或偵訊應在法治國原則要求的限度下加以進行。因此,倘若在違背這些法律人知之甚詳的原理原則下所形成的有罪誤判,這根本不是一種風險,而是人為錯誤,司法機關牴觸了程序法律的規定以及基本原理原則,司法機關自己違法,以這樣一個方式去審判人民,司法怎麼可能會得到人民的信賴!當司法如此不堪時,這些有罪誤判怎麼可能不被渲染而不引人憤怒呢!


其次,上揭這位法律系教授認為,誤判就如同每個人在路上會被車子撞到一樣。但是你忘了嗎,如果你被車子撞到,若對方有過失,你可以向撞人者主張損害賠償或者提出告訴,撞人者會有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當一個人被誤判,尤其是死刑時,反而是他自己承擔生命被剝奪的後果,況且在台灣罕見誤判案件的審判者被追究責任。有人開玩笑說,在台灣有兩種職業的人,說錯了或做錯了,完全不會被追究責任,一種是算命的,另外一種就是審判者。所以,筆者認為,這種司法誤判是一種風險而可由個人承擔的想法,乃出於根深蒂固的司法權威以及封建思考,認為國家權力就算犯錯也是算人民倒楣。這種司法誤判如同被撞車風險的想法,是一種風險犯濫的主張,會讓原本應分配的法律責任,都透過「這是風險」這句話全部推到個人身上。


最後要說的是,筆者在大學教授刑事法多年,往往也不由自主地對學生「宣導」應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然而,吾人會慢慢發現,「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追求發現真實」,久而久之,刑事司法會以為它所發現的就一定是真實;「我們應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久而久之,司法會變成無論如何一定要求人民加以信賴。其實,所有法律的規範以及程序的要求,都是希望袪除操作制度的人之不可信賴性。人性原本難以期待,一般人民如此,掌握國家權力之偵審者亦如此。所以,倘若受法律訓練的人都陷入「要建立值得信賴的司法」之迷惘中而不去相信法規範原來最簡單的精神,無怪乎誤判一直繼續,誤判風險只能由個人承擔!


【1】但該位教授是留學德國多年,且與筆者屬同一個大學的前輩。筆者覺得奇怪,同樣是在沒有死刑的社會生活數年,同為一個大學的法學訓練出身,為什麼兩人思維差異甚大。


【2】在此乃忠實反映節目中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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