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0日 星期四

自由時報:放任檢逾期上訴 法部被糾正

2011年02月10日 自由時報 
陳慧萍、項程鎮/綜合報導

監察院昨天通過對法務部的糾正案,監委葛永光、李復甸調查發現,檢察機關未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放任檢察官遲延收受法院判決書及逾期上訴,損害民眾權益,法務部身為監督單位,卻未謀求解決之道,任由問題延宕多年,明顯失職。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尊重監院所提糾正案,會請高檢署確實督導所屬一、二審檢察署,要求檢察官收到判決書後,須依規定辦理,也希望院方讓檢察官、被告、被害人和告訴人,都能在同一天收受判決書,確保案件當事人上訴權益平等。

監察院昨天另通過監委林鉅鋃、葉耀鵬所提調查報告,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從收案到分案,目前沒有規定辦案期限,民眾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的案子,平均每件要擺上260天才能進入實體審查階段,嚴重影響人民訴訟權益,希望司法院正視這個問題。




【監察院新聞稿】

判決書送達方式及時點規範未落實 侵害人民訴訟權益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 

2011年02月09日 監察院網站 
Last Updated Time:2011/02/09

法務部未督促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落實判決書送達的方式及時點,侵害人民訴訟權益,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00年2月9日通過監委葛永光、李復甸提案,糾正法務部。
 
糾正案文指出,實務上若判決書送達時,承辦檢察官一時不能收受,均待其回辦公處所才收受,長時間差假則由代理人收受,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判決書對檢察官的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法務部多年來對檢察官收受判決書的方式及時點認定,未澈底解決,迭生爭議,顯有違法失職。

監察院87年間曾組專案小組,發現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未確實遵守刑事訴訟法有關文書送達的規定,放任檢察官遲延收受法院判決書及逾期上訴,糾正法務部。監察院97年間調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劉承武,辦理景文集團掏空校產弊案上訴逾期,導致17名被告無罪確定,也曾糾正法務部。

【參考資料】

糾正案文 

2011年02月09日 監察院網站 糾正案文下載 調查報告下載 
Last Updated Time:2011/02/09

字號:100司正0002
案由:法務部未善盡監督所屬各檢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迭生爭議,侵害人民訴訟權益,爰依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案糾正。

【參考資料】

調查報告

2011年02月09日 監察院網站 調查報告下載 
Last Updated Time:2011/02/09

字號:0990800663
案由:林委員鉅鋃、葉委員耀鵬調查「最高行政法院存科分案制度之設計及審理過程,似未竟合理妥適,影響民眾訴訟權等情乙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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