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9日 星期二

事後審 請開大門走大路

2010-01-19 中國時報 ◎ 尤伯祥

 朱楠主任檢察官於十五日在時論廣場呼籲速修改刑事訴訟法引進事後審制,司法院假道速審法並非正途,誠屬洞見。但也有部分觀點與民間所見不同。

 據筆者所知,律師界及民間團體從未徹底反對事後審,所反對者,是沒有完整配套、未經深思熟慮,就在官方自我感覺良好的情況下貿然修法。過往經驗顯示,這種立法模式的結果,往往過度向官方利益傾斜(如第二審的修法,實際上是為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而以犧牲人民權益為代價。

 二審採取事後審,意味事實審應僅在一審進行一次,而且上訴的技術難度大幅提升,沒有專業法律知識難濟其事,嚴重縮減人民現有的訴訟權利。既屬對人民權利的限制,就必須有足夠正當的理由。官方既然要取消人民在第二審查明事實真相的權利,可敢擔保第一審的正確率已可信賴?光看目前嚴重偏低的辯護率,官方可敢斷言在卷證併送制度下,放任沒有律師協助、也沒有完整閱卷權的被告,獨力挑戰檢察官與充滿「黑資料」的卷宗,訴訟結果不會出錯?

 事後審提高上訴門檻,必然提高一審裁判的維持率,但也同時增加錯誤未被糾正可能性。若因而造成冤案,怎麼辦?若官方拿不出這種擔保,卻又堅持採取事後審,則是否應強化人民在偵查及第一審的權利保護,作為補償?目前極度嚴苛的再審實況是否一併檢討?具體而言,至少要有具體的立法配套提升偵查及第一審的辯護率,並強化辯方調查事實的能力(例如,直接賦予被告傳喚辯方專家證人的權利)。對於無辯護人之被告,也應賦予完整之閱卷權等。

 朱文謂司法院十年來採取包括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在內的修法,已建立「堅實」的第一審,認為當下採用事後審無虞。然法律畢竟是人來操作,書面法律條文與實務風貌乃至裁判結果沒有必然關連。加之目前實務,名為覆審實為續審,則覆審制之「為患」,是否有官方所言嚴重?恐怕須提出更具體實證資料,證明非引進事後審不足挽審判體系於既倒,否則難杜悠悠之口。

 其實事後審顯著提高了上訴的技術難度,使不具法律技能的當事人更須倚賴律師上訴,反而提高律師的「市場價值」。關鍵在於,當事人是否會因為事後審提高上訴難度,就放棄上訴?從目前二審上訴三審實際情形看,答案極可能是否定的。只要判決結果難令當事人甘服,尤其刑事判決涉及人身自由、名譽、財產甚至生命的剝奪,當事人就有上訴的動機。

 誠如朱文所言,沒有人喜歡因案件一再發回而浮沈訟海,但公眾更不會喜歡一昧求速所造成的誤判,甚至冤案。這正是速審法草案的盲點。在筆者看來,沒有完善配套措施就要引進事後審,其實與搶立速審法的謬誤無異。(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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