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1日 星期四

恐龍法院攻佔大法官?◎林孟皇

2011年03月31日 
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因為法治文化不彰、法界抱殘守缺、堅守法律形式主義與近親繁殖的結果,司法公信力一向不高。唯一的例外,則是擔任「憲法維護者」的司法院大法官。但是,看到馬總統原來準備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只能搖頭嘆息。

大法官多元化的重要性

扮演相當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角色的大法官,能在這法治文化荒漠之地擁有某程度的公信力,很大原因來自人選的多元化。尤其學者出身的大法官,往往以其精湛的學養、多元論證的說理能力,寫出一篇篇雋永、足資傳世的釋憲理由書。不僅多次解決我國的憲政爭議,更引領法學的未來發展。

因為是學者出身,比較不會僵守法律形式主義:認為法律體系是客觀、中立、自主的邏輯體系。反而較能發揮法律現實主義的精神,將法律的解釋當作是民主政治的展現,據以反映社會一般人的價值與認知。而來自美、德、日等不同的留學背景,也豐富我國法學滋長的養分。

實務界大法官未善盡角色

相較於此,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或許偶有佳作演出。整體而言,卻遠遠不及,少有寫出令人佩服的理由書,只見保守與威權性格。何況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一向捍衛最高法院的判例,只要司法院受理判例的違憲審查,即可看到他們的不受理或合憲主張的不同意見書。真不知他們是去擔任憲法守護神,還是捍衛判例的?

更甚者,去年以來引爆人民對司法的嚴重不滿,在於法官貪瀆與性侵判決。這些問題的元兇,即是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未善盡法律審功能,針對雞毛蒜皮的事實問題一再撤銷發回,且透過違反權力分立的判例文化,箝制下級審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才有「未違反其意願」或改判無罪的結果。因為時隔久遠,被害女童當然會記憶不清、說詞反覆。前臺北地院法官許聰元被訴貪污一案,十六年來一再更審的結果,竟是無罪收場,難道不是最高法院的「貢獻」?

可否因為他們表現不符多數民眾的期待,即拒絕實務界法官擔任大法官?當然不行!司法的可貴,在於法院是公共理性的典範,成為各種政治、經濟與社會論述得以淋漓競技的殿堂,因此必須提供多元思維、理性辯論的空間。而大法官人選的多元代表性,最足以實踐這樣的司法權功能。

咱的社會-梅根法案未必適合台灣◎張純吉

2011年03月31日 中國時報
張純吉/北市(臨床心理師)

報載內政部將修訂《性侵害防治法》,增列類似美國梅根法案的條文,公布高危險性侵犯的個人資料。這個草案已經研議多時,此次因為雲林葉小妹妹的性侵事件才又順勢提出。但以筆者進行性侵加害人社區治療的多年經驗,這樣的法律實務上是弊多於利。

先撇開人權的考量,在台灣一旦公布出獄性侵犯的個人資料,可以想見這個更生人將永遠無法「更生」:沒有雇主會用他,沒有房東願租他,沒有親友敢挺他,找不到親密伴侶,可能也無法回到原來社區居住,最後因為缺乏穩定的工作,加上身邊沒有良好的支持與監督系統,生活壓力與對社會的憤怒遽增,再犯的可能性絕對比修法前更高。

改革考試制度 減少娃娃法官◎楊楨

2011年03月31日 聯合報
楊楨/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

司法院有意改革法官任用方式,擬從律師界有實務經驗六年的資歷降為三年,並以考試方式引進為法官。立意雖好,但要減少判決離譜或降低任用「娃娃法官」、「奶嘴法官」,仍應大幅改革考試制度。

以美國律師制度來看,各州律師資格考,錄取率大都在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五之間,錄取率雖高,因有律師資格的人,尚可在其他行政部門或大企業、跨國公司處理法律事務,不會造成人才浪費或司法黃牛四處的問題。

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不要走向以暴制暴的社會◎瞿海源、盧映潔

2011年03月30日 蘋果日報
瞿海源/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盧映潔/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台灣社會中最近發生有關國中女學生被集體霸凌,以及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再犯性侵殺人事件,有關台灣社會民眾面對此等犯罪事件所展現出的反應與行為,卻令人感到憂心,亦即台灣是否是走入誤認正義的集體暴力與群體壓迫之失序社會。

在霸凌事件中,吾人可以看到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皆為未成年人,而霸凌者會以糾眾教訓他人的方式來發洩不滿情緒,顯示出家庭、學校教育對培養正確價值觀的欠缺。然而,面對這樣的問題,除了有民眾透過網路的聚集有呈現出反霸凌的理念外,其實可以看到更多,在網路上動輒進行揭人隱私的人肉搜索,以及在網路未知真假的訊息流竄,進而產生的互嗆乃至謾罵、人身攻擊或威脅的言論,甚至有具體的圍堵行動,亦無端波及其他廟宇。

法務部要你拼死不從◎陳宜倩

2011年03月30日 蘋果日報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副教授兼任所長

台灣社會中最近發生有關國中女學生被集體霸凌,以及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再犯性侵殺人事件,有關台灣社會民眾面對此等犯罪事件所展現出的反應與行為,卻令人感到憂心,亦即台灣是否是走入誤認正義的集體暴力與群體壓迫之失序社會。

以前若女人被性騷擾(古語稱圖姦、調戲),她會覺得丟臉而自盡(《刑法》稱羞忿自殺)。對女人而言,貞節比命重要。皇帝會准其旌表,給銀三十兩,表揚捍衛貞節的無懼。隨羞忿自盡人數上升,一個聰明的皇帝告訴人民別這樣結束生命。他下諭重惜民命,也不再給銀表揚烈婦輕生從死。

《刑法》裡一直有女人應抵死不從、捍衛貞節的鬼影,直到1999年,婦女團體施壓,法律改變了。 

1935年舊《刑法》:「對於婦女以強暴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舊法將其歸類為妨害風化罪。 

1999年《刑法》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新法將其歸類為妨害性自主罪。 

對女人很重要的「貞節」與「性自主」到底有何差別? 

2011年3月29日 星期二

台灣政府應重回廢死政策◎薩里爾˙榭蒂(Salil Shetty)

2011年03月29日 蘋果日報 
薩里爾˙榭蒂(Salil Shetty)/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祕書長

兩個月前,台灣的馬英九總統向江國慶的家屬道歉。這個道歉,遲了14年。

在1997年,21歲的江國慶在空軍服役,卻被誤判為姦殺女童的兇手而遭槍決。 

去年4月,台灣打破4年多未執行死刑的紀錄,槍決4人。很多人以為,馬總統致歉可能表示台灣將轉向廢除死刑。但馬總統道歉言猶在耳,又有5人在同日被槍決。 

台灣再度處決人犯令人遺憾,因其違背廢除死刑的世界潮流。全球多數國家已停止執行死刑,僅少數國家頑抗改革。像台灣這樣暫停死刑後又重新恢復的例子並不多見。 

台灣政府堅稱執行死刑是「依法行政」,卻忽略應該「依國際法行政」,例如保障死刑犯尋求特赦的權利。 

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網友不可號召人民公審◎蘋論

2011年03月28日 蘋果日報 
蘋論

網路興起後,個人的隱私權就成為沒有窗簾的窗子,隨時有被他人窺伺的風險。所謂「人肉搜索」就出現好壞的兩面性。好處是公民參與的社會集體糾舉壞人,具有鞏固社會秩序與共識的效能;壞處是具有「人民公審」的惡果,在專業司法介入前,受害人可能已被網路冤屈,而個人聲譽受損。

證據不足恐冤枉人

新竹國中女生遭學姊霸凌的影片被貼上網後,激起網友公憤,展開人肉搜索,要找出可惡的學姊,超過30萬名網友加入,並把就讀高一的幾位加害女生的個資、照片都貼上網,甚至合成各種污辱性的照片。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表示,加害人18歲以下屬《兒少法》保護對象,網友固然基於急公好義而在臉書上人肉搜索並公審、圍剿;但也可能違反相關法令。

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恐龍法官與奶嘴法官◎蘋論

2011年03月25日 蘋果日報 
蘋論

社會對法官的批評除了「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外,主要集中在三部分:法官進場機制有很大的弊病,以致法官太年輕,脫離社會現實,判決違背常識。法官的考核及獎懲馬虎敷衍,保守頑固。法官為終身職,只要不犯法就可終身不必退休,沒有退場機制。於是出現不少恐龍法官以及他們做出的恐龍判決。

首先,法官的進場機制十分荒謬,只要司法官考試及格即可擔任法官。由於毫無社會歷練,以致笑話百出,像是不會開車的法官審理車禍、酒駕的案子,問些外行問題讓人忍俊不禁。特別是與性有關的案子,年輕女法官審問的尤其離譜,連社會俗語「吹喇叭」都不懂,還要求將喇叭呈堂。 

2011年3月24日 星期四

不改法官入場 司改無望◎林峰正

2011年03月24日 蘋果日報 
林峰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司法院主動發布新聞稿表示,為回應社會各界關注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的問題,將開放法官進用來源,鼓勵優秀律師、檢察官、學者轉任法官,並規劃逐年降低法官考試進用法官比例,鼓勵優秀律師轉任法官,今年將擴大辦理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暫訂需用名額為20名。
 

在過去,多數民眾要求淘汰不適任的法官來改革司法。因此,正在立法院進行的法官法草案審議,集三千寵愛於一身的部分便是法官退場機制,也是官方與民間,立法院朝野黨團主要的交戰領域。但明眼人一望即知,縱使我們不惜動搖國本施展鐵腕,淘汰了所有大家認為的恐龍法官,還是對於透過法官考試源源不絕供應的奶嘴法官、娃娃法官束手無策,他們只要不犯大錯照樣受到《憲法》終身職保障,其等所生產出不甚理想的裁判就成為全民的共業。簡言之,不適任法官退場機制的建立只是除弊,如何找到優秀的人才擔任法官職司審判才是真正的興利。 
 

法官法草案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議時,司法院對於何時終結法官考試一直不願正面回應,只是不斷說明過去十年來已有律師轉任法官的管道,但成效不彰。是以,縱使民間要求以十年為期,逐年降低考試選取法官的比例至零,關閉法官考試的大門,改由遴選的方式進用優秀的律師及學者,司法院仍舊面有難色不願具體承諾改革時程,迄今年1月5日法官法草案在立法院完成一讀為止,法官入場的改革根本沒有啟動。 
 

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法官法】二讀不努力 三讀徒傷悲 ?!

「法官法一讀草案」座談會紀實@ 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3樓多媒體教室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整理報導 / 吳東牧
pnn去年夏天幾起司法風紀事件,還有幾個被稱為「恐龍判決」所引發的爭議,讓延宕多年的法官法立法,在「順時應勢」的氣氛下,迅速於農曆年前完成一讀,似乎再加把勁,短期內便能通過立法。但這真的是司法改革向前走了一大步嗎?

民間司改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等團體,有鑒於這個才經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的初審條文,各界仍有不同意見,特別在上個月舉辦一場座談會,邀請各界進行意見交換。PNN 除了在當天進行轉播,也透過民間司改會的協助,製作了這篇影音整理稿,請大家持續關心,這個攸關恐龍法官能不能就此消失,以及司法可不可以確保獨立的法案,未來會有甚麼樣的進展。

本次座談會由顧立雄律師主持,討論的議題包括:

【議題一:個案評鑑部分】 

請求個案評鑑之主體,是否應擴大及於一般人民?其利弊得失為何?(草案第33條第1項)

無論個案評鑑主體是否及於一般人民,評鑑對象是否應限於已確定之裁判,且不應及於個案裁判之見解?(草案第30條第1款)

【議題二:通案評核部分】

通案評核以五年為一期,是否過長?以多久時間為期較為合理?通案評核結果應否公開?(草案第33條之1第1項)

通案評核與個案評鑑間之關係為何?二者是否應分離?利弊得失何在?(草案第33條之1第2項)

被告及辯護人陳詞、對被告語多奚落,有三字經口頭禪、問案態度不佳、辱罵被告……等。 

【議題三: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部分】

草案中明定法官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是否恐有違憲之虞(違反司法獨立等憲法原則)?(草案第12條第1項、第41條第2項、第76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78條第1項、第83條等)

如恐有違憲之虞,應如何補救?

【議題四:法官是否應有獨立人事制度部分】

為澈底避免違憲之疑慮,是否意味著法官之任用與保障模式應與公務人員有所區別?如此是否亦意味著法官應有獨立之人事制度?

此法官選任與保障制度,應注意哪些重要原則?有何具體建議?

詳情請見以下各與談者的發言影音與文字摘要(以下整理依發言排序)。



柯建銘:法官法攸關司法改革 應無藍綠或政治問題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集人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林偉勝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法官法特殊性在於涉及層面廣及五院,立法院有九個版本,國民黨政府對此重大法案無法整合,任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自併陳,將近一半的法條沒有共識,政府竟退至如此凌亂的程度,然後給立法院處理,顯然就是沒有人願意承擔責任,加上專業立委不足,造成法官法在立法環境上的困難。很憂心在這樣情況下任意通過這樣的法案到底是不是好的。

法官法的核心事項,就是評鑑退場機制,司法院的版本是:有11個評鑑委員,6個學者專家由司法院院長指派,2個法官是司法院長勾選的,11個有8個是司法院長控制,就是一句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照這種版本通過的話,法官法有什麼用?寧可法官法不要通過。

法官法一個法官進場,是不是考用合一;第二個講法官福利待遇,這是所有法官檢察官最在意的東西;接下來最重要的一塊就是退場機制,我個人最在意的是退場機制。這個福利待遇都是可以討論的,進場也是要討論。




林超駿:以通案正面評鑑(核)制度取代考績做起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法官正面評鑑制度當初是美國因應法官選舉而來,法官連任選舉時,避免人民以法官對於單一議題(例如是否贊成死刑)的見解,評價其整體表現,所以整理出較為客觀資訊給人民參考,產生正面評鑑制度。

現行的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並不適合於法官,因為由主管來打考績,會有影響審判獨立的問題,與考績制度相較,正面評鑑制度有幾個特色(一)司法體系以外之外部人士佔一定比例(二)多元評鑑標準(三)用人與進行評鑑機關應該要分離。

正面評鑑最重要的功能在於留住人才,避免劣幣驅逐良幣。而藉由客觀評鑑的制度,也能促成破格擢昇,愈是司法先進的國家,破格擢昇的例子愈多。以美國現任最高法院院長為例,5、6年前被任命時,僅55或56歲可證。

正面評鑑中,更建議應該要有『法院』的評鑑,以個人經驗來看高雄地院試署法官比例特別高,代表台北地院法官與高雄地院法官的經驗、資歷不同,同一案件使用兩個法院所面臨的待遇會不一樣。我們至少應該要讓各法院表面上的組成相當。

參考文章:《司改之另一起點》◎林超駿,請點此下載



姜世明:草率及惡劣的法官法立法,將會如彗星撞地球,恐龍子孫也許還留著,但挺立昂揚的好法官一定滅絕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法官法應該要有立法的可行性及後果要評估。例如要求法官退場,以蔡守訓來說,如果當時評鑑委員多是綠色的,那不就被退場了?反過來講,如果是周占春,當評鑑委員是藍色時,也一樣,這樣合理嗎?

我認為,個案評鑑當事人不是不可以申請,只是不可以『直接』申請,否則案件1年1萬件,加上評鑑委員如果都是法官、律師教授來兼職,沒辦法處理那麼多案件,最後還是會變成草率、粗造,要考量評鑑委員的能量。制度設計應該是要讓當事人向律師公會、法院院長、檢察官等管道申請,經過管道過濾,後評鑑委員可以好好的評鑑。

法官被評鑑的行為應該要分類型,例如:訴訟指揮失當、罵人、囂張跋扈態度不良,這些不涉入審判核心的行為,不待判決確定就可以處理。德國認為只要法官亂罵當事人就等於不公正,一定要迴避。至於涉及審判核心的事項,不應該在確定之前評鑑,否則一審判決就送評鑑,二審法院還敢判決嗎?評鑑委員會將成為太上皇、第四審。

一讀版本中關於評鑑委員來源的設計,非常不合理,將造成政治力介入干預。至於通案評鑑,理想很高,但有可行性的問題,例如要成立委員會嗎?參考數據是什麼?難道是媒體報導?由律師當委員的話,如果勾結怎麼辦?

對人事制度建議:1、修憲,廢除法官終身職保障,只保障到退休,而要延退必須有審查機制。2、廢除考績制度。3、法官考試改成研究所畢業的才能應考。4、加強候補司法官的淘汰制度。候補時間延長。5、長久而言,法官主管化,處理案件細節由優秀的法官助理(如律師出身)去做,不要讓法官最重要的工作變成剪貼判決書6、廢除七年一休,改為短期進修,因為七年一休整個案件都要打散,不如改為短期兩三個月回學校好好進修。

參考資料:《法官法草案評釋-談與魔鬼交易的失落靈魂》◎姜世明,請點此下載
參考資料:《為法官法再進一言》◎姜世明,請點此下載



董保城:進場的人對了就千秋萬世! 
考選部政務次長,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大家現在批評的恐龍法官、奶嘴法官其實都是制度給我們的,目前採取考試加上遴選制度的問題來看,司法官考試去年錄取146名,應屆畢業生考上司法官的將近占30%,平均年齡25.89歲,等於是從家門、校門到衙門,從來沒有進過社會大門。憲法規定應考試是人民的權利,所以可以考一輩子,人生都陪在考試上,國家試務工作沈重,考試品質都出現問題。在德國,司法官考試次數是有限制。另外現制其他問題還有合格未必合用,考試院負責考試但是用人是司法院,後者沒有參與前面階段,以致於不合用的問題產生。至於遴選轉任部分,10年來律師轉任法官者僅66名,遭批評資歷輕、年資短,且非正式管道進入,遭司法官出身者排擠。

建議改為由現行一試定終身改為二階段考試(應修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一階:考試制度不變,通過考試後僅取得進入二階遴用資格,一階考試及格證明5年內有效。第二階:司法院(法務部)與考試院合組『遴選委員會』,訂定遴用方式與標準,如2-3年工作經驗或碩士以上學經歷、著作審查、性向與心理測驗、口試等。通過一階的應考人,按其志願、興趣與專長,分別向司法院或法務部報名參加遴選,選上者要受兩年職前訓練(合考分訓)。遴選委員會組成應有外部委員,除一半是用人機關代表,另一半由考試委員、律師公會代表、法律、社會、心理學家、社會公正人士。

新制優點包括符合10年前司改會議結論,且容納各界經驗的人、不改變應考資資格,避免法律系學生反彈、避免考生因為一兩分飲恨落榜、有助於讀碩博士班學生專心完成學業,提昇研究能量。

參考資料:《司法官進場新嘗試》(PPT)◎董保城,請點此下載



黃嘉烈: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審判獨立,寧可保障過度也不要失去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法律不能實驗,法官法立法應該要穩健不能出差錯。審判獨立得來不易,是最核心的價值,應該要予以維護。應該要循序漸進從最壞的法官開始淘汰,勿因少數影響到大部分的好法官。此外,評鑑不能流於印象分數,否則好法官被誤認為壞法官,這影響非常的大。

個案評鑑的主體,司法院版本是依照96年協商內容,我們認為如果每一個人都可以申請且不待裁判確定就提出,顯不合理。勿讓法官因害怕評鑑影響法官的內部獨立,而且民眾法治尚有不足,開放應該要審慎。

評鑑應該要分類型,如果是法官品德瑕疵,當然不待裁判確定就可以發動,但是如果是對裁判之評鑑應該要等到判決確定。法律見解的正確與否,大家都知道有多數說、少數說未必都是真理,法律見解不是數人頭,社會科學是與時俱進,法官法律見解如果脫離時代,應該藉由審級救濟來處理。

通案評核時間司法院主張應該是五年,這是我們以現有1700多位法官如果用11位評鑑委員來處理後評估需要5年,年數不是問題,把評核做好才是重點。至於結果要不要公開,應該是看公開要做什麼?如果通案評核結果是關於發動個案評鑑的參考,有需要公開?大家都講無罪推定,那如果目的只是有需要做個案評鑑時,這結果是否要公開?

司法院認為通案評核沒有需要,個案評鑑才有意義,資源精力要放在對法官特定行為處理在這,對幾個不好的法官處理,對全體法官都可以收到效果。

最後司法院的立場是希望快點通過法官法,對於有共識的部分可以盡快通過,其他也可等修法再處理。



林峰正:法官法立法前最後的提醒—關鍵在於法官的進場機制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對於法官通案(全面)評鑑的立場,司改會向來主張評鑑機制不能設在司法院內,對此司法院也抵死不從,堅持要放在司法院下。而關於評鑑委員產生方式,一讀版本結果是很不負責任的(11位委員中,過半數的6位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之產生,分別由司法院、監察院、立法院推出2位),司改會的主張是,讓『全體』法官、檢察官、律師各自選出2位法官、1位檢察官、2位律師代表,具有一定的民主正當性,之後仿效類似推選主任仲裁員方式來推選6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當然人數比例都可以再調整。

另外關於法律見解能不能接受評鑑?我們都知道審判獨立的重要性,但是如果法官恣意裁判的程度已經超越、違反法律規定,是否可以開一個例外,而不是永遠都拿審判獨立這大帽子,絕對排除受評鑑,這應該要思考的。

一讀版本中所謂的通案評鑑,還是採用司法院內部意見,那我們的疑問是,與舊的考績制度有何不同?這樣是不是可以發揮找出好法官給予肯定的功能,我們也很懷疑。此外,依據司改會受理民眾陳情的經驗來看,濫行檢舉的案件其實並不多,畢竟要民眾真正檢舉某位法官時,民眾大部分都有所顧忌,如此一來個案評鑑如何發揮功能?所以我們才希望推動通案評鑑。一讀版本中五年一次的評核,基本上連半套都談不上,因為司法院自己做,完全沒有外界的評核,即使收集外部數據但是菜買來還是要有大廚。所以我們希望有外部人士參與,透明化。

其實,我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法官入場機制,司法院說改變考試制度很困難,但是我們不能接受因為很困難所以就不改革的說法。以司法院的意見,法官法納入遴選制度,但是考試還是繼續考,那根本與現行制度沒有任何不同,司改會的立場本來建議設定十年時間,逐步調整考試與遴選進來人數的比例,最終廢除考試制度。不過今天董次長提出的兩階段折衷方式,我個人是同意的,只是現在時間已經很緊迫。

如果法官入場機制不處理,那就會看到源源不絕進來以後會變成恐龍的人,加上給這些人的保障、福利部分又好,令我們很擔心。司改會過去向來的立場尊重司法院對於法官福利的意見,畢竟好的法官要給予福利保障,但是如果那一套立法結果,對於評鑑評鑑機制設計不好,壞的法官無法被挑出來,司改會的立場就要改變。




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死刑與體罰◎林峰正

2011年03月11日 
林峰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前一陣子,校園霸凌事件引發台灣社會集體震撼,民眾紛紛關切台灣的校園安寧竟已崩毀殆盡,有關當局倘再因循苟且,企圖掩蓋真相,將對台灣的教育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危害,終於迫使教育官員繃緊神經,效果如何尚未可知,但至少營造出解決問題的契機。同時間,民間也有另一股檢討的聲音,認為校園霸凌問題何以至此,與近年來教育部執行反體罰政策有關,意謂禁止師長體罰,校園基本秩序無以維持,正反意見形成一場論戰。
 

所幸,最終教育部並未取消反體罰的政策。顯然,多數的民眾還是認為不宜走回體罰的老路。記得三十多年前,我們這一代正在接受中、小學教育,不僅行為不端的學生可能遭到師長體罰,就連學業成績未臻師長「期待」也會遭到教鞭伺候,所謂嚴師出高徒,棒下出孝子的背後不知有多少體罰的辛酸故事。時至今日,我們都已為人父母,卻再難看到以往習以為常的打罵教育,顯見歷經長時間的洗煉,反體罰的觀念確已深植人心,成為多數人共同的價值,即使在校園霸凌事件成為社會焦點,連帶波及反體罰政策是否助長霸凌現象的討論時,仍未放棄。原因無他,眾人多不希望運用暴力來達成教育的目的,暴力會有傳染效應,不但不會真正解決問題,可能還會埋下更多暴力的種子。
 

有關刑罰的討論也極為類似。主張廢止死刑的人並非要寬容犯罪,我們與支持死刑的人一樣,都譴責犯下不可饒恕罪行的死刑犯,差別在於到底要選擇什麼方式來對待或懲罰他們。
 

早期的處死方式極度血腥,如凌遲、斬首等,而且選擇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執行,以昭炯戒。如果換到現今的場景,大概就是商請公共電視全程實況轉播執行死刑的過程,以達成懲兇除惡的目標。現在,就算是最支持不能廢止死刑的人,也還不至於要求公共電視要轉播槍決死刑犯的過程,也沒有人抱怨槍決死刑犯的過程不夠公開,不足以彰顯社會正義。到目前為止,在中東的伊朗還有以石頭丟擲死刑犯的「石刑」,就連新加坡對一般罪犯的「鞭刑」也一再遭到國際社會的譴責。其理由無他,惟殘忍二字而已。
 

殘忍是一種不確定的概念,取決於主觀的感受。筆者就讀中小學時,老師動輒以考試成績不佳為由,以藤條打學生的手心,多打幾下極易造成紅腫瘀青,當時視為理所當然,甚至有身強體壯的男老師或訓導人員,對於行為不檢的國高中學生直接拳打腳踢,對於因此造成的傷害,從未聽聞有家長到學校興師問罪的例子,反而認為那是合理管教的一部分。多年以後,家長狀告老師傷害不乏其例,甚至對於老師的管教語言稍有脫序也常見追究到底的事例。其中除了那些行為能否發揮教育功能的思考以外,殘忍與否也是重要的判斷因素。
 

殘忍觀念轉變的例子俯拾皆是,例如早期冬季街頭倒吊白色水桶點燈作為招牌的香肉店,現在早已不見蹤影,因大家都認為吃狗肉野蠻又殘忍;台灣西部沿岸早年有吃海豚肉的習慣,現在也極為罕見,除了立法保護野生動物外,相信覺得吃海豚肉殘忍也是極為重要的因素。
 

體罰與死刑都是暴力與殘忍的具體展現,台灣社會歷經數十年以後終於得到反體罰,不吃狗肉、海豚肉的共識。死刑真的不能改嗎?

2011年3月10日 星期四

我見我思-普世價值擋不住◎莊佩璋

2011年03月10日 中國時報
莊佩璋

台灣人看到對岸養熊插管抽膽汁,大多會罵「夭壽」、「殘忍」。不過,我們脫離「野蠻年代」其實也不算久。

我剛進新聞界時,台灣還常當街殺虎,泡虎鞭酒、虎骨酒、吃虎肉,殺猴煉猴膠,殺狗吃香肉。幾千年來,華人看所有動物都只是「一盤肉」或是「幾味藥」,就像張獻忠所言「天生萬物以養人」,我們唯我獨尊,從不尊重「畜牲」。

當年,一小撮「吃飽沒事幹」的知識分子說,人類應尊重動物,動物也有動物權。社會把他們當瘋子,把「動物權」當笑話。那時不流行民調,否則應有九成民意贊成凡動物皆可殺。

但,與「畜牲」站同一陣線的菁英竟與絕大多數台灣人為敵,拍下殺虎、殺狗照片,告洋狀,登上國際主流媒體。歐美群情激憤,揚言抵制台灣貨,我們則以「國情不同」辯解…。

幾番「家醜外揚」後,社會終於認清「國際趨勢」,接受「動物權」的觀念。現在,我們有《動物保護法》,別說殺虎、殺狗,連倒吊待宰的肉雞都不行。

不光是「動物權」,其實,「人權」、「民主」等價值,也是一小撮「崇洋媚外」的菁英,「橫眉冷對千夫指」所爭出來的。

戒嚴時代,在愚民教育下,一般人贊同「穩定壓倒一切」,把民主當做破壞安定,把人權視為縱容壞人,把自由看成不負責任。爭取民主、自由、人權的人,被抹黑成破壞團結的異議分子。

還好,台灣的安全,仰仗美國;經濟,依賴國貿;強人無法為所欲為。「黨外」一方面以民主運動啟迪民智,一方面援引國際勢力施壓,終於扭轉了威權體制,成功民主化。

我們的傳統,並沒有「動物權」、「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國情不同」也因此總成保守派的藉口。幸好台灣是靠貿易生存的海島,也沒大到足以力抗國際潮流,所以最終都接受普世價值,進入國際主流。

廢死,也將如此。

去年三月,國際特赦組織的全球死刑報告指出,持續執行死刑的國家只有十八國。其他一百卅九國已廢死或不執行。當時,台灣已三年沒執行死刑,是華人社會的模範。

現在,一年內槍決九人,台灣反成國際笑柄。過去,「國情不同」、「反對干涉內政」,都沒擋住國際潮流進入台灣。廢死,哪可能例外?

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3/10~3/11法庭觀察動員通知:邱和順案(言詞辯論庭)@高院專一庭

法庭觀察動員通知-邱和順案(言詞辯論庭)
2011年03月10日(四)-11日(五)09:30-17:00
不需全程參與,有空再進入旁聽即可

高等法院專用第一法庭(北市博愛路127號刑事庭大廈二樓)

自1987年11月柯洪玉蘭案發及12月陸正案發始算起,本案已經進入第23年,是為更十一審。

我們認為本案上有諸多疑點並未釐清,更有重大的程序瑕疵需要社會的關注。本案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涉案,兩案的指控皆只建立在刑求而來的自白,邱和順未定罪即被羈押二十多年更違反基本人權。本會遂於2009年協助籌組義務律師團,並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蠻野心足、全球綠人之友、人本教育基金會等團體,共同協助救援本案。

本案近兩年概況簡述

前審(更十審)高等法院於2009年4月13日依舊判處邱和順死刑、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和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同年8月6日最高法院第11度將本案發回高院更審,同年9月22日更十一審第一次開庭,直到2011年初,歷經一年五個月、16次的準備程序之後,終於進入實質的審理庭,簡述如下:

2011年2月17日開庭,法官傳喚楊日松法醫出作證,就更七審卷證所記載的錯漏之處做出指正,釐清柯洪玉蘭案的幾個疑點

2011年3月3日開庭,法官提示證據清單,律師團、被告及檢察官就此證據清單一一表示意見。三名被告先後表示,1988年被羈押起即遭禁見四個月,無法見到親人朋友,更無律師協助警詢,身心俱疲,承受極大壓力,甚至遭到警察的刑求逼供。

被告當庭陳述遭刑求細節

就以邱和順為例,他說自(民國)77年4月7日被收押,多次警詢始終否認犯罪。直到同年10月8日被「矇眼」借提偵訊,並在矇眼的狀態下聽完秘密證人羅濟勳及同案被告吳淑貞的「自白」,及警察講述案情要求他跟著講述之後,始才在刑求逼供下做出第一份認罪自白。

吳淑貞則當庭陳述,當年是在媒體報導之後才知道自己被牽扯進陸正案,因為認為自己沒犯案,有澄清的必要,故主動到警局說明,未料就馬上被「雙手反銬、打到天亮」。(民國)77年10月3日被收押,禁見5個多月,當時很想念母親,警察遂威逼她只要去跟陸正的爸爸(陸晉德)下跪,就讓她見到母親。吳淑貞在此威逼下,才答應演出下跪認罪的戲碼。

自白與案情有諸多不符

三名被告皆當庭陳述案發當時不認識秘密證人羅濟勳,更遑論與之共同作案。律師團也表示,三人分別在收押初始所作的口供皆與案情不相符。諸如,柯洪玉蘭案的部份,自白所述的租車顏色及時間與租車紀錄並不符合,被告對於在屍體附近發現的黑色塑膠袋內裝有女鞋、殺豬刀、男用內褲、注射針頭等重大犯罪證物也毫不知情,所有的筆錄(含證人供述)也完全沒有提到這些細節,可見自白的真實性有極大問題。

又如陸正案部分,如何拐騙陸正上車前後就有多種版本,在何時殺害也有不同說法,甚至在哪個旅社過夜的供詞也不一致,即可證明三名被告對案情的完全無知,直到刑求後才逐漸在警察誘導之下拼湊出有罪自白;之後三人也曾翻供,但再次遭到刑求。

言詞辯論庭,歡迎各界蒞庭旁聽

2011年3月10日~11日,本案將使用兩個全天進行最後階段的言詞辯論,究竟這三人是惡行重大的犯罪集團,還是無辜的待宰羔羊,請所有關心本案的朋友們務必前往法庭旁聽。法庭觀察不需換證,可以直接入座旁聽。各位可以全程旁聽,也可以在任何您有空的時段進入法庭聆聽,看看雙邊的激烈論辯。

此外,審判長周盈文法官在上次開庭也表明,本案既為社會重大矚目案件,且為公開審判庭,當然可以旁聽,且可以做筆記,僅禁止違反訴訟程序進行的行為(如錄音、錄影)。

若您是國中或高中公民老師,或是大學的法律系老師、通識課程老師,期待讓您的學生感受一次最真實的法庭課程,歡迎您直接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為您準備相關資料供參,並協助您引導學生進入法庭旁聽。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執秘邱小姐 02-2523-1178分機12 
民間司改會執秘林先生 02-2523-1178分機26


(本案的義務辯護律師專訪請點此參考專文回顧;案情簡介請見此連結;更多爭點請點此。)



檢察官關門辦案 態度惡劣!◎蘇儀(在野法潮)

檢察官評鑑報告摘錄
「在野法潮」台北律師公會季刊,8期,2011年1月15日,頁54-57 
整理報導/蘇儀
資料提供/民間司改會

「檢察官開庭竟然對律師吼叫,開庭態度超差的!」「1個小時的偵查庭,前半小時問過的東西,後半個小時又再問一次,檢察官好像忘記前半小時問過。」「檢察官的作風官僚,訊問受害的災民竟然變成像是訊問被告一樣……。」我國司法史上首次針對檢察官進行評鑑調查報告出爐,部分不適任的檢察官種種脫序行為因而曝光!

這是律師界繼日前評鑑高院法官後,首次針對檢察官進行評鑑,意義重大,業已引起法務部及檢察官們的重視。 

民間司改會與與台北律師公會合作,針對台北、士林及板橋3個地檢署檢察官進行評鑑的結果公布,有5位偵查檢察官在偵訊態度、偵查程序作為及書類品質項目上表現最差,有3位公訴檢察官在蒞庭態度、蒞庭表現及品德操守上表現最差,台北律師公會將其中3位最不適任檢察官的評鑑結果,發文給該署檢察長請求回覆。

5位檢察官表現最差 

司改會指出,這次檢察官評鑑分一般評鑑和個別評鑑2個階段進行,民國98年先辦理第一階段的一般評鑑,並對於同意接受訪談的律師進行訪談;民國99年再辦理第二階段的個別評鑑,去年7月底完成評鑑報告。

這次的評鑑,一般評鑑共回收100份問卷,其中6份未署名,問卷回傳後,表明願意接受訪談的律師共21位;而個別評鑑部分,共回收54份回卷,其中1份未署名,1份表示未辦理刑案無法評鑑。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評鑑方式首先將3個地檢署的檢察官全數列出寄送給律師,請律師回傳問卷,提供這些檢察官的印象分數;之後再篩檢出被評價不佳的檢察官,請律師進行個別評鑑。 

一般評鑑方面,列出三地地檢署所有的公訴和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方面,針對其蒞庭態度、蒞庭表現及品德操守3項給予評價;偵查檢察官方面,針對其偵查態度、偵查程序及作為、書類品質、及品德操守4個項目給予評價。 

至於個別評鑑,若在一般評鑑中被評為「不佳」達10份以上的特定檢察官,公會即對全體律師會員發出個別評鑑表,就這些特定檢察官的作為表達意見,也就是說,請填表律師就其所辦的特定案件,就這些表現不佳的檢察官,在評鑑項目中勾選可能的具體理由,並提供對該檢察官的評語及意見。 

有關偵查檢察官部分,有5位檢察官在偵訊態度、偵查程序及作為、類品質上表現最差,台北律師公會對參與評鑑的律師進行訪談,訪談內容相當「勁爆」,令人感慨這些檢察官的水準竟是如此的糟糕。 

3/12 追緝惡檢台南場座談會,歡迎報名(僅開放律師參加)

「民間主動出擊 汰除不適任檢察官」座談會邀請函 
~台南律師公會、雲林律師公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主辦~

時間:2011年3月12日(六) 上午10:00~12:00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二段14號8樓)

10:00-10:20
主持人及來賓引言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顧立雄律師
台南律師公會理事長李孟哲律師
雲林律師公會理事長陳中堅律師
10:20-10:30
介紹民間司改會及專案規劃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
10:30-11:00
與談人經驗分享雲林律師公會理事長陳中堅律師
台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主委黃雅萍律師
台南律師公會倫理紀律與權益促進委會主委吳信賢律師
11:00-12:00
與會律師意見交換

偵查階段,一方面檢察官擁有強大的權力可進行搜索扣押、聲請羈押及聲請核發監聽票,另一方面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下,檢察官濫行運用前述權力,並在偵查中有訊問態度惡劣、押人不問、甚至是以緩起訴逼供等違法的偵查手段,更時有所聞。甚至利用偵查不公開的名義,「自行決定」要對外公布多少偵查訊息。諸如此類令人非議的言行都在告訴我們,檢察官應該被監督。

檢察官之起訴開啟了刑事訴訟案件之流程,如為草率追訴,無辜人民將陷入司法審判深淵,權利受到嚴重侵害。在偵查不公開的保護傘以及強制處分權力背後,檢察官的起訴、上訴品質到底如何,值得探究。

本會對於與法官同樣具有強大權力的檢察官,一直希望有所監督行動。但是,由於偵查不公開,偵查階段案件之進行只有當事人或律師知情,民間難以從公開資料予以監督,因此本會除積極推動法官法、法官評鑑及檢察官評鑑外,亦從民國99年發起「追緝惡檢行動專案」,一方面研析無罪確定判決,另一方面向律師同道們主動徵求案例,以配合今年可望通過之法官法中,檢察官準用之個案檢舉及評鑑規定,由本會在第一線來檢舉不適任檢察官,進而推動汰除機制,目標是保障偵查程序之人權,以回應近年來社會所詬病的檢察官濫權、檢察官治國等批評。

本次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特與彰化律師公會合作舉辦座談會,誠摯邀請律師同道,若曾遇有任何檢察官有下列違法或不當之偵查行為之案例,歡迎蒞臨座談會分享,或提供資料予本會:

(一) 偵查程序有瑕疵
(二) 檢察官起訴證據明顯不足
(三) 檢察官持錯誤法律見解起訴或上訴 
(四) 檢察官濫行上訴
(五) 其他動態偵查作為之不當或違法情事,如:

1、 偵查庭辱罵當事人、訊問態度不佳或惡行惡狀。
2、 誘導訊問。
3、 羈押但不問案(押人不取供,濫押不開庭)。
4、 不記錄對被告有利之證據。
5、 利用緩起訴作為條件交換,壓迫當事人供出其他被告。
【報名】

本次座談會列為台南律師公會100年度第4次學術進修課程,參加之會員可依台南律師公會會員進修辦法計算進修時數。

若您為台南律師公會會員,請點此下載報名表格,填寫後向台南律師公會報名(傳真:06-298-8383。聯絡人:鄭雅文 06-298-7373)。公會將預收100元報名費,並於活動當日報到後退還。

請您非台南律師公會會員,請點此下載報名表格,填寫後傳真到民間司改會(02)2531-9373,或點此信箱(含副本)來信回覆以上表格資料。聯絡人:民間司改會執秘朱小姐 (02)2523-1178 分機16。

【高雄場次將於四月份舉辦,敬請期待!也歡迎有興趣的律師同道毋需參加說明會,可直接來電提供個案。】


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專文回顧-邱和順:非自願的司法人權指標

專訪辯護律師談邱和順案重大疑點
司法改革雜誌,72期,2009年06月26日,頁58-62 

編輯部

前言:邱和順案是繼蘇建和案之後,爭議最高、證據薄弱、且司法過程充滿瑕疵的案件。也很可能是繼蘇案之後,另一件烏龍大冤案。邱和順透過他曲折離奇的人生,22年後非自願地變成台灣司法人權的指標。

邱和順,這個台灣30歲以上成年人大概都有印象、甚至感到顫慄的名字,曾是兇殘殺人、分屍的擄人勒贖犯罪集團「首腦」,如今卻弔詭地成為人權團體亟力救援的對象;當年震驚社會的陸正案,如今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包含邱和順等4名被告,繫獄22年仍未終局判決確定;過去十惡不赦的壞蛋鮮明形象,如今卻逐漸模糊起來。

22年來,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二個法院之間的發生嚴重矛盾。最近台灣高等法院更十審宣判,主嫌邱和順仍判處死刑,但被害人陸正遺體卻迄未尋獲,生死未知,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邱案已是繼蘇建和案之後,爭議最高、證據薄弱、且司法過程充滿瑕疵的案件,也很可能是繼蘇案之後,另一件烏龍大冤案。於是,邱和順透過他曲折離奇的人生,在22年後竟非自願地變成了台灣司法人權的指標之一。

案情經過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當時本案震驚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新竹市警察局全力追查兇手。

事隔9個多月後,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秘密證人檢舉,逮補邱和順等被告共有12人,宣布偵破本案;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同時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苗栗縣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移送新竹地檢署後,檢察官將二案合併起訴,在同一程序中審理。

檢察官對邱和順等人的指控是建立自白上,沒有直接的物證。被告等人也一直喊冤,聲稱是在刑求逼供下,才不得不承認犯案。監察院當時由王清峰委員(現任法務部長)調查本案,在親自聆聽一百多卷錄音帶後,找出警方刑求邱和順等被告的錄音,並發現一具疑似是陸正的男童屍體,由於檢察官草率處理,最後下落不明。1994年監察院決議彈劾陸正案相關檢警人員,並有數名警察因此被判刑確定。

雖然證明有刑求,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還是認為,警察詢問被告長達十餘天,但有錄音到刑求的時間僅有一天,因此只排除一天的自白,其他時間的自白還是認定得為證據,並以此認定全體被告有罪,並判決邱和順死刑。

胡關寶涉案,警方刻意封鎖消息

2003年,警方承認另一個身繫數重大刑案及綁架案之他案要犯胡關寶,在執行槍決前夕,曾向警方供稱犯下陸正案。但當時陸正案已由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加上槍決在即,為避免節外生枝,警方遂刻意封鎖消息,未對陸正案重新調查。邱和順等人深信陸正案就是胡關寶所為。

缺乏物證、只有自白;自白顛倒錯亂,也不符已確認的客觀事實經過,更是基於刑求而來。上述特徵已具備製造一件冤案的種種要素,而歷審法官對於有利於被告的證據又都不予採納,對於明顯矛盾的疑點也含糊帶過,不予調查。

本案更10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與板橋分會救援,辯護律師花費3年的時間,向法院申請勘驗本案偵訊光碟,不僅確認有刑求,也發現本案有許多重大疑點。以下是司法改革雜誌專訪邱和順的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尤伯祥律師就本案的重大疑點,提出他的看法:

大部分被告在偵查中都被羈押、禁見長達4個月,甚至更久。有很明確的證據證明,當時的自白是刑求取得的。雖然在那麼多捲錄音帶中,直接被聽到有刑求的只有一捲,但是以那一捲中刑求的慘烈程度,可以推想,在其他的偵訊中,被告的自由意志事實上也是不存在的。在這種情況底下所做的筆錄,怎麼能夠相信?事實上,其中的內容也是顛顛倒倒,非常多矛盾。在將近上百份的筆錄中,對於案情的描述起碼有十幾種不同的版本,而這十幾種不同的版本,又都跟這個案子中可被客觀確認的事實有出入。
舉例來說,自白中講的棄屍地點,前後就變了七、八種。一開始說是丟在青草湖,後來又講說是寶山附近的溪裡,後來又說不在溪裡,是埋在附近的土裡,之後怎麼找都找不到,就說是海邊,後來海邊還是找不到,乾脆講是丟在海裡被海浪捲走了。這下就不用煩惱屍體找不到的問題了。陸晉德先生說,嫌犯們個別均能帶檢警走到棄屍的海灘,因此他堅信是邱和順等人所為,但看看筆錄矛盾的情形,這種說法還有意義嗎?

被害者家屬參與偵訊

尤伯祥律師認為,陸晉德這種強烈先入為主的意見,是警方的錯,不是陸晉德自己的問題。警方在偵查過程中,一方面刑求,另一方面又讓家屬參與偵訊。這絕對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這些被告被刑求,又被長期羈押禁見,沒有律師協助的情形下,他們的意志是不自由的,被迫向家屬下跪,也不敢在陸晉德面前承認自白是虛偽的,因為一承認,就等著被打。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陸晉德的既定印象會非常強烈。

被害人家屬通常傾向認為,只要嫌犯跟我下跪、道歉了,那這件事一定假不了。這種先入為主的印象會非常強烈。這是人性,人一定最相信自己眼睛看到的事情,他看到的就是這些被告在警方的陪同下跟他道歉、下跪,他沒有看到的是這些人在後面被警方刑求逼供的過程。

所以即使在法庭上放錄影帶給他看,錄音帶給他聽,打得那麼慘烈,警察刑求被判決有罪的判決主文秀給他看,他還是在辯論那天講沒有刑求,被告一點刑求都沒有。所以,你要苛責陸晉德嗎?我覺得不是,最大的問題還是警方,他只是一個失去兒子的可憐爸爸。整個身心都寄託在被告判有罪上面。

司法系統如何製造冤案?刑求取供、證物失蹤、有罪推定

自白有很多地方跟事實不相符。最明顯的一個例子是,某一捲邱和順被偵訊的錄音帶中,陸晉德問邱和順:你是怎麼找上我兒子的?邱和順就開始掰,他說:那天早上看到陸媽媽開車載小孩子去上學,覺得他家很有錢就選上他。偵訊繼續了一段時間以後,陸晉德愈問愈懷疑,就自己跟警察講,陸正那天不是坐車上學,是自己坐公車到東大路,下車再走路到學校去的。被告講的跟事實完全不符。

通常一個被告的自白是可信的一個判準是,被告揭露了某些連警方都不知道的真實訊息。警方根據這個訊息挖出更多事實出來。相反的,如果在偵訊過程之中,自白前後不一致,或跟事實不符,很顯然這自白是有問題的。這段過程就很明顯。以陸晉德這樣有聰明才智的人,他是台大畢業的高材生,這段明擺著給他看,他也不相信。因為先前被告已經下跪道歉過了,所以後面即使自白亂掰,那種紀錄和印象也還是不會改變。

這個案子還有一些重大瑕疵。取款字條上面發現有七枚指紋,沒有一個是跟此案的被告相符。這表示什麼?合理的推論是犯案的人沒有落網。因為取款字條上的指紋,合理推論應該是取款人留下來的,怎麼會跟被告都不合?另外,按照自白,被告們都有打過勒贖電話,陸家從接到第2通或第3通後,就已向新竹市警方報案,警方就派人到陸家去錄音了。所以有十幾通的勒贖電話的錄音非常完整。這些錄音後來送去做聲紋檢定,跟邱和順等人都不符,只有跟余志祥一個人「疑似相符」,但是那個鑑定也是很有問題的,我們在辯論時都指出來了。

更大的問題是,這個勒贖電話錄音明明是證物,可是這個重要證物從一審開始就不見了。證物都不見了,鑑定還可以用嗎?可是法官還是拿來用了。前幾審的法官很有意思,雖然有十幾通勒贖電話錄音跟邱和順等人的聲紋比對不相符,但法官都不看,他只看跟余志祥相符的那一捲,就說是邱和順等人犯的。如果裡面是只有一通是相符的,剩下那麼多通電話難道不需要查清楚嗎?那些通電話跟邱和順又不相符,但邱和順又說他打過勒贖電話,這點怎麼解釋?這基本上就是用剪貼、拼湊證據的方式去判出一個有罪判決。

荒謬的推理劇場

另外,還有一個對被告很有利的證據,法官都採取曲解的方式,不採用這項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邱和順有一個不在場證明,就是在陸正失蹤當天晚上,去租車的事情。按照陸家報案時的說法,陸正是在晚上六點10分到15分之間不見的,短短5分鐘就不見了。

然後陸家在6點半左右到7點多連續接到勒贖電話。警方將對象鎖定是邱和順所犯,密集偵訊的過程中拷打,邱和順就開始掰了。他說,是他開車去綁的,綁了就帶走。車子哪裡來的?邱和順說是用租的。哪裡租的?邱說在竹苗地區。警方就把那一帶所有租車行的租車契約都調來,就是找不到有租車紀錄。但邱和順自己都忘了,是警方自己發現,那天晚上7點40分,邱和順有跟他的一位吳姓朋友去租車,吳當租車契約的承租人,邱是保證人。

這個事實很重要。第一,若邱真的跟吳在7點40去租車,那顯然就不太可能在6點多的時候開車去犯案。這在經驗論理法則上講得通。若這是邱在犯案之後,刻意去製造一個不在場證明出來,理論上來講,時間點不會隔這麼久,而且邱會在第一時間告訴警方。但過程中卻是警方自己發現邱和順有不在場證明。

後來警方把吳姓友人找來,吳的供詞有轉折,一開始講說有跟邱去租車,後來不知什麼原因,可能是因為害怕,又說應該不是跟邱去租的。警方接著去把租車行老闆找來。租車行老闆又做了一個模稜兩可的證詞。他說,原則上保證人都是要在租車契約上簽名,但事後補簽也有可能。但這個案子是否邱和順是事後補簽的?他不敢講。但法官就用這個理由說,事後補簽也有可能,就認定邱和順是事後補簽的。

一般來說,證據若無法確定,應該要做對被告有利的認定。即便假設當天不是吳跟邱一起去租車,而是按照吳後來的證詞,邱在香肉店裡面喝酒,吳在7點40分的時候將車子租來,開到香肉店給邱和順用。那就奇怪了。第一,邱和順犯案的車子從哪裡來?為何找不到租車紀錄?法官要查吧,沒有查怎能說不在場證明不能用?第二,就算邱和順另外有一輛車子好了,他6點半到7點之間犯了案,匆忙打勒贖電話,然後趕到香肉店,在7點40的時候快活地喝酒、吃肉,有可能嗎?種種情況顯示:邱和順涉案的可能性很低。

自白過程中講的犯罪經過,也跟陸家講的完全兜不起來。照陸家的說法,6點10分到15分之間,小孩不見了。這點他們講得很確定。在短短5分鐘內人就不見了,這顯示歹徒認識陸正,他就等著陸正落單,一落單就把人綁走,動作非常快。但被告的說法是,他們先派吳淑貞下車設言勸誘,騙陸正上車,而且騙很久騙不上來,邱和順大罵吳淑貞說,怎麼那麼遜。於是,邱和順自己下車一把將陸正抱起來,上車走了。每一個被告在警訊筆錄中都說騙很久。這可能嗎?

補習班是在新竹市北大路那邊,算是很鬧區的地方,當時又是下班時間,照被告自白的講法,他們開車從補習班開到青草湖附近,在路上時,因為陸正反抗咬了邱和順,邱就殺了陸正。邱和順幹掉陸正以後,連他家住哪裡,電話號碼幾號,爸爸是誰都不知道,是邱和順殺人之後,在陸正書包裡翻到家庭聯絡簿才知道,然後在青草湖那邊,下車把陸正的屍體用垃圾袋包起來放在車後座,叫其他同夥載去丟掉,邱和順就在路邊開始打勒贖電話。

這種做法跟一般擄人勒贖的做案方式不符。擄人勒贖的做案方式通常會策劃精密,因為要的是錢,擄人勒贖的罪又很重,若不先了解被害人家裡的經濟情況、電話號碼、爸爸有沒有錢等等,冒然殺人不是蠢蛋嗎?但若根據自白,邱和順就是幹這種莽夫做的事。

按照陸家的說法,6點30分左右第一通勒贖電話打來。我們在辯論時有算過,從陸正被綁到第一通電話打來,中間只有18分鐘。在18分鐘內,邱和順要從北大路開到青草湖,殺人,然後處理屍體,再去找公共電話。可能嗎?所以自白整個過程都充滿矛盾,法官對這些矛盾就視若無睹,最後的認定就按照自白的認定。但陸家講的重要時間點,法官都不採,他完全不考慮被告講的跟陸家講的之間兜不兜得起來。

綁票殺人案是影響社會安定的重大案件,牽涉的不僅僅是被害人無法回復的寶貴生命,我們賦予家擁有最高權力剝奪另一人的生命時,如果只是靠著刑求拼湊的自白、荒謬離譜的推理與有罪推定的心證,司法系統作為一部殺人機器,可以說是易如反掌。

2011年3月3日 星期四

檢察官依法收受判決書有那麼難嗎?◎林峰正

2011年03月03日 蘋果日報 
林峰正/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如果你是刑事被告,又不幸被法官判決有罪,自然可以依法提起上訴。不過,必須在收受判決書十日內提起,如有逾期,法官會立刻駁回你的上訴,才不管你是不是很忙忘了,或者身體不舒服沒力氣處理上訴文書,或者只是單純不知道怎麼上訴。至於十日的上訴期間之計算也很明確,一切以郵戳為憑,沒得討價還價,逾期就是逾期,這是硬梆梆的法律規定,全無伸縮餘地。
 
但台灣有一群人,他們可以不必遵守以上的規定,因為他們是很重要的人,他們是大人物,他們很忙,他們常因公務出差,他們偶爾也需要休假。所以,可以等他們忙完了,得空了,假休完了,再來蓋章收受法院的判決書。有時候,他們實際蓋章收受判決書的時間可以比被告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晚幾個星期,樂於有比被告多幾倍的時間準備上訴,他們的名字叫「檢察官」。

大家一定會立刻感覺到其中的不公平,為什麼檢察官可以好整以暇,我卻要在郵差送來判決書的隔天,開始起算上訴期間,完全沒有伸縮的餘地。大家都是人,為何差那麼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為之。法律規定清楚明白,沒有模糊空間,檢察官不在就應該將判決書送給檢察長。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還規定,檢察官應於裁判正本送至其辦公處所後,即時收受送達,不得無故擱置,致延誤裁判確定之時間。相關的規定還有高檢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察實施要點,甚至還說檢察官連續請假多日時,應由代理人代為收受判決書,以免逾時收受判決,影響當事人權益。

規定不能說不清楚,但檢察機關並沒有照辦。監察院葛永光及李復甸兩位委員在農曆春節過後提案糾正法務部,認定法務部未督促所屬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收受判決書,實務上若判決書送達時,承辦檢察官一時不能收受,均待其回辦公處所才收受,未直接依法向檢察長送達。還進一步指出,監察院早在1998年就檢察官未依法收受判決書之情事提出糾正;2008年間也曾於調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辦理景文集團掏空校產弊案上訴逾期,致17名被告無罪確定乙案時,糾正法務部。時至今日,各檢察署遇有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仍不依法向檢察長送達,理由是目前案件量太多,若因承辦檢察官客觀上一時無法收受,而均向檢察長送達,再由檢察長轉給承辦檢察官,恐造成遲延之情形會更多。

許多檢察官在遇有民眾以不知法律為由誤觸法網請求從輕發落時,經常大筆一揮便在起訴書中回以,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若人人皆以不知法律置辯,法律秩序即難以維持。偉哉斯言,檢察官們面對可能不知法律或知道法律也不很了解的民眾表現得正義凜然,但對於自身明確不依法收受判決書的情事因循苟且,甚至經監察院幾度糾正仍不改善,這又是哪門子的法律秩序,其中流露出來的心態是什麼?

近年來,民眾固然支持檢察官秉持獨立辦案的精神公正執法,但另一方面,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洩漏偵查秘密、濫行監聽、濫行聲押等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行為,再加上證據不充分即濫行起訴,經法院判決無罪後未提出具體理由即濫行上訴等舉措,無一不重挫民眾對檢方的信賴,也肇致民怨叢生,無從舒解。如今,連即時依法收受判決書這種簡單動作,還要勞煩監察院數度糾正無法改進,是否要民眾組成志工隊到各檢察官的辦公室義務替大忙人檢察官蓋收文章呢?曾勇夫法務部長及黃世銘檢察總長常倡言檢察改革,總要給個交待吧!

(延伸閱讀:2011年02月09日監察院糾正案文及相關報導請點此


我見我思-執行死刑顧人權?◎莊佩璋

2011年03月03日 中國時報 
莊佩璋

不久前,馬總統探視江國慶家屬時說:「對於本案引起的死刑存廢,社會上還有許多不同的看法;第一步要做的是減少死刑的使用,等到社會有共識再廢除死刑,比較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言猶在耳,號稱「馬家軍」的立委吳育昇日前質詢,要求法務部加快執行死刑腳步,尊重一心求死的死刑犯人權。法務部長曾勇夫隨即表示,按規定程序,三月「有機會」執行死刑。
馬總統很有理想,從政以來,理念始終如一。他說:「經濟發展若與環保有衝突,還是環保優先。」但是,馬政府並不甩馬總統的「理念」,國光石化、中科三期……硬是要開發。廢死,也是如此。

二○○六年起,台灣不再執行死刑。陳水扁缺乏理念,沒有「信仰」;廢死,純是政治操作,打「人權」牌,以求歐美支持而已。

馬總統不同,他有核心價值,而且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人權,是他的信仰。上任後,他重用堅持廢死的人權律師王清峰當法務部長,二○○九年批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接受「任何被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的規範。

不過,反諷的是,沒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前,台灣已三年沒執行過死刑。批准後,反倒大開殺戒。沒取得申根免簽之前,台灣投鼠忌器,還裝模作樣當國際人權模範生;申根免簽一到手,馬上就想執行死刑,以滿足國內政治需要。我們簡直就是國際人權詐欺犯!
有意思的是,反廢死的吳育昇這次倒接受「尊重死刑犯人權」的觀念。他說,過年前接獲死刑犯來信,埋怨政府不執行,讓他求死不得,等同折磨,更是人權侵害。

不過,只要拋棄「報復主義」,用「人權」當共同價值,社會共識就不難達成了。

吳育昇怎會沒想到,這種一心求死,想「早死早超生」的死刑犯,國家已不須用槍決來懲罰?因為活著比死更痛苦;死囚想以死解脫,理所當然,但國家何必順其意願而背負殺戮之罪?行刑者何辜,為什麼要擔殺戮之責?

廢死,會變成歐盟的共同規範,再成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是經過長期的法學、哲學論辯而得的共識。我們的社會還停留在「殺人償命」的階段,論辯尚不足,共識也不夠,台灣其實沒資格簽國際人權公約。

(延伸閱讀:針對曾勇夫部長表示「3月份有機會執行死刑」,廢死聯盟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