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4日 星期日

限制律師辯護 法務部別過頭

2010-01-21 中國時報 孔傑榮專欄

孔傑榮、陳玉潔

中國政府對人權律師的持續打壓,近來已鮮少登上國外的頭條新聞。監視、威脅、剝奪律師資格、以致於起訴維權律師,在中國大陸都已習以為常。甚至主張政治改革的維權律師高志晟,在警方拘押下「失蹤」的悲劇,也很少引起人們注意,高律師現在恐怕已遭遇不測。

即使是不涉足政治的辯護律師受到處罰,在中國大陸也不足為奇。最近北京律師李莊因涉嫌教唆當事人說謊、賄賂證人而被定罪判刑,要不是因為案子涉及重慶當局不尋常的「打黑」(查辦組織犯罪)行動,李莊案不會引起任何外媒注意。

相較之下,近來台灣政府開始對限制辯護律師感興趣,這倒是一則「新聞」。雖然馬英九總統上星期在台灣司法節慶祝大會表示,政府將更努力推動司法改革以落實人權保障,但其下法務部的作為卻與此背道而馳。

去年,在追訴前總統陳水扁貪汙的案件中,陳水扁辯護律師的一些行為引起了法務部的關注,法務部當時試圖追究陳水扁律師所謂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責任,但最終「律師懲戒委員會」認定律師並未違反相關規定,因此決議不付懲戒。現在,法務部想要藉由修法來懲罰「妨害司法」的行為,法案一旦通過,勢必會限制辯護律師的活動。

法務部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在幾個方面都將危及台灣十年前所採取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法務部草案反映了中國傳統對辯護律師不信任的態度,草案不但未支持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基礎|檢察官與辯護律師的平等對抗,反而將使台灣律師面臨中國大陸律師所遭遇的一些危險,可能包括長期的牢獄生涯。

修正草案其中一條擬處罰「使」被告或他人「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於刑事案件「有重要關係之證據」之行為,處罰對象包括一般人和律師。草案針對的是唆使行為,即使是被唆使的人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也沒有任何實害發生,唆使行為也會成罪!此外,草案也懲罰「使被告」於審判或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之行為。如此一來,如果被告抗辯說審判前的自白是警方刑求而來,但法院不予採信的話,被告律師可能會因為建議被告推翻自白而被起訴。在中國大陸,這樣的風險像「達摩克里斯之劍(Sword of Damocles)」一樣,長期懸在律師的頭上,時刻威脅著律師,因此,即使刑訊逼供在中國相當普遍,律師有時也不敢建議當事人提出刑求抗辯。

另一條草案條文同樣令人擔心,該條要懲罰將「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於訴訟程序外為「不正當之使用」,但甚麼是「不正當之使用」?甚麼又是「相關證據資料之重要部分」?根據法務部的說明,此條文是為了避免例如召開記者會公布卷證資料等行為(即使是公開審判程序)。然而,這將會壓制人民和媒體監督司法程序所不可或缺的言論自由和資訊自由。這些限制,即使在其他民主社會有類似規定,其正當化理由通常是為了避免陪審團的決定受到媒體壓力,可是台灣並無陪審制度。

更加有問題的是,法務部竟然在「藐視法庭罪」加上藐視檢察官罪的規定!誠然,法律制度需要有效、公正的程序來處罰拒絕遵守法院合理命令的人。但是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律師和檢察官透過法庭攻防說服中立的法院採信其主張,雙方是處於平等的地位,如果律師因未能聽從檢察官的命令,便要被科以刑罰,十分荒唐。

法務部官員似乎不瞭解,台灣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在大多數情形下不能再被視為「司法」的一員,他們的地位和功能與法官大相逕庭。

不出所料,法務部的修正草案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就引發律師界強烈的反對。雖然法務部強調草案非針對律師而來,但其事實上會對律師的辯護造成負面的影響。草案若是通過,台灣的公民自由度勢必再被重要的非政府組織降級,例如一直以來支持台灣民主進步的美國人權組織「自由之家」,上周的報告已經指出台灣去年在保障刑事被告權利上的退步。

目前完全不清楚的是,究竟有沒有必要對辯護律師設下更多限制來防止「妨害司法」行為,法務部未提出任何實證研究,證明目前法令和律師執業倫理均不足以規範相關行為。再者,修正草案中各條文所使用的模糊字眼,容易造成濫用、引起困惑,進而壓制公正刑事程序所需要的有力辯護工作。

每個國家都必須確保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然而,各國也都需要積極的辯護律師來監督刑事程序中可能發生的違法濫權。如果法務部的草案成為法律的話,或許台灣辯護律師的處境,將開始與中國大陸律師的困境相去無幾。

(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陳玉潔,台灣律師,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陳玉潔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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