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兩公約檢討讓人看破手腳?◎林峰正律師

  歷經兩次政黨輪替,立法院終於在2009年3月31日批准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還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直接讓兩公約的內容發生國內法的效力,並要求相關政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檢討我國的法令、行政措施,是否與兩公約相違背。如有違反,應修正或廢止。

  關於促使台灣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運動,是在超過十年以前,由台權會最早提出。除了要求政府批准早在1967年簽署但未在國會審議的兩公約以外,還要求政府依1993年聯合國希望各會員國在國內設置人權保障機制的「巴黎原則」,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於今觀之,已有好的開始,接下來更要努力落實。

  為了宣示政府對於兩公約的重視,馬英九總統特別在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一天,親臨行政院宣佈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的現場,法務部也正式提出其應彙整的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不符兩公約的清冊兩大本,共有219項法令與措施應予檢討,以示貫徹馬總統保障人權政策的決心。

  官方看似努力推動這個人權政策,可是若細看所謂檢討清冊的內容,實在讓人不敢恭維。例如總統府提出《總統府總統侍從侍衛人員服裝購置要點》第3點第1款及第5款:「侍從人員之任用,應具備下列各項規定:(一)思想純正,品德誠樸,儀表端莊,體格健壯者…(五)身世清白,無不良嗜好者。」其不符合兩公約的理由是「思想純正」、「儀表端莊」、「身世清白」等用辭,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又如,總統府另提出《總統府僱用工讀生作業要點》第1點:「總統府為應業務需要,並提供在學大專清寒青年獲得工讀服務機會,以協助其完成學業,特制定本要點。」第3點:「本府僱用工讀生,除應具所需工作知能,並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第4點:「本府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經簽准後,會同人事處採公開甄選方式僱用工讀生,並以中低收入清寒者為優先。」其不符合兩公約之理由為,上開「清寒」、「並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等用詞,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再如,內政部以《合作社法》第13條規定,吸用鴉片者不得為合作社社員,也不符合兩公約,理由是加入合作社與否是憲法所保障的結社權,吸用鴉片應不是為限制結社權之事由。

  以上僅隨意摘取幾則政府機關之自我檢討內容,即可發現該檢討內容充斥瑣碎(總統府任用侍衛要求儀表端莊、任用工讀生以清寒優先都在檢討之列),早已不合時宜應予廢止的法律,根本不需引用兩公約規定即應刪除(吸食鴉片者在台灣早已絕跡),但對於外界所質疑,在台灣正式依法必須遵守兩公約的時代到來以後,富含戒嚴遺緒現仍有效的《集會遊行法》究應何去何從,早已不符兩公約司法人權規定的被告羈押相關法制應如何修正,恣意洩漏偵查秘密損害被告名譽隱私的刑事偵查現狀應如何導正,都是俯拾可得,又早該痛下決心一舉革除的積惡及流弊,倘能藉由兩公約的檢討除舊佈新,才是批准兩公約對於這個社會真正的貢獻。

  在兩公約施行之初,吾人實不願將上述極不理想的檢討結果解讀為公務人員應付了事,反而希望政府若真有誠意,切勿忽略全國的公務員根本欠缺基本人權訓練的事實,否則再多的要求,也只是讓一群完全沒有經驗的新兵上場打仗,結果如何,不問可知。

  台灣要趕上國際人權標準,批准兩公約只是第一步,不論是官方與民間,都要步步為營,作足功課才能採取行動,否則諸如法務部所提《兩公約檢討清冊》這種貽笑大方的內容,只會一次次傷害人民對政府執行人權政策的信心而已。時日推移,再好的政策出發點肯定只會原地踏步,施政滿意度處於低檔就真正是不折不扣的常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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