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國「一起反對死刑」(ECPM)主辦、歐盟、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支持贊助的第四屆世界反死刑大會,於2月24日到2月26日於日內瓦舉辦。這次會議當中,最主要的關注焦點包括中國、美國、日本和伊朗。當然,因為南韓釋憲的結果於昨日公布,因此也成為焦點。台灣則受邀參加,在「死刑運動策略」及「亞洲停止死刑執行及廢除死刑」的場次中,分享台灣的經驗。
雖然台灣並非聯合國成員,但台灣在去年完成簽署兩國際公約,並且以通過施行法的方式,遵守及參與國際人權架構,與會者都覺得台灣人值得尊敬。
151國廢除死刑
代表世界反死刑聯盟在開幕式發言的執行委員Elizabeth Zitrin向我們表示,她知道很多國家包括台灣都以美國當作藉口,說美國也是有死刑,但她必須指出,美國每一州的狀況不同,而且廢除死刑的州也逐年增加中。
更值得注意的是,長期表示死刑可以維持的老牌法律團體─美國法律協會(ALI),去年也公開宣示要揚棄死刑。1962年,ALI建立美國現代死刑司法制度的架構,而這個架構也廣泛被美國許多州法律所採用。但50年後他們宣布退出這個領域。過去他們相信只要減少判處死刑的任意性,就可以維持死刑制度,但是現在他們發現,死刑不可能是一個公平和安全的制度。Elizabeth相信ALI的這個決定,會對美國未來廢除死刑有促成的效果,希望世界其他還維持死刑的國家也要思考這一點。
國際知名的死刑研究專家William Schabas,在大會上率先披露了聯合國最新的五年死刑報告。多次參與該項報告撰寫的Schabas教授表示,去年已經有151個國家廢除死刑,剩下的 47國中,只有20個國家還在執行死刑,剩不到一半。即使是死刑執行的數字,也在過去五年中大幅下降。
Schabas教授指出,目前全球仍執行死刑的國家除了美國之外,其餘集中在亞洲的伊朗、伊拉克、日本,還有人數最多的中國。從今年的報告可以看出,廢除死刑已經是不可逆轉的全球趨勢,他預測在2015-2025年之間,即有可能達成全球性的廢除死刑。
韓國憲法法院的釋憲結果無疑是這次大會最大的意外。韓國已經12年沒有死刑執行,很多人都期待釋憲結果能夠為韓國的死刑制度劃下句點。韓國雖然宣布死刑合憲,但大法官們也承認死刑會有錯誤和被濫用的可能,只不過死刑存廢應該由國會決定。台灣廢死團體也正謹慎考慮在兩公約簽訂後,再次提起釋憲。我們對台灣的大法官保持期盼,相信他們比韓國的同業們更有機會,展現帶領台灣社會前進的智慧。
(2010年02月27日蘋果日報,作者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2010年2月26日 星期五
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起訴球員有用嗎?◎吳景欽
板橋地檢署經過數月的偵查後,終於在過年前偵結,並對相關涉賭者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並針對幕後集團老大及所謂A咖球員為具體求刑,檢察官藉由此次動作,似乎在展現掃除職棒簽賭的決心,但此次起訴,果可根絕職棒簽賭再度發生?
雖然檢方一再宣稱,絕無外界所批評,以擠牙膏的方式為偵查來凌遲職棒的意思,原因只在於證據難以掌握與蒐集,但觀起訴書內容,早在二○○五年七月所爆發的中信鯨打假球事件中,檢方即已掌握此次簽賭集團介入的訊息,二○○七年第三次假球案發生時,又有此批集團的介入痕跡,而在二○○八年爆發的黑米事件中,也是如此,更糟的是,即便已有檢察官大動作的搜查,不管是簽賭集團或球員,仍繼續打假球。從此過程,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每次檢方一開始的大動作,最後起訴的結果,往往是以球員為大宗,但也未能除惡務盡,同時對於背後的集團,尤其是首腦,往往是輕輕放過,此種虎頭蛇尾的作法,檢方雖非有意,但卻在無形中戕害了職棒。
再就此次簽賭案來看,檢方似乎展現決心,而對於可能涉案的球員為偵辦,但從最終結果來看,卻也可議,尤其是檢方決定起訴與否的重要標準,恐非證據,而在於球員坦白及繳出不法所得,若果配合即可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若拒絕,則必然起訴。此實讓人費解,因檢方如此的作法,不啻是讓球員陷入「囚犯困境」而互咬,所謂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已被徹底挖空。其次,如果從檢方所掌握打假球的場次與資料,一場的不法所得乃數百萬,但現今球員所繳回總數,竟只有約一場球的總額,這果真算是「誠心悔過」?而更受爭議的是,同樣是收錢並接受性招待,且在招待後,隔日的表現出現異常,有些球員可以「無具體事證」證明有對價性,而不起訴,而有些球員卻是「罪大惡極」,必須起訴並具體求刑,此對價性與否的認定,不僅毫無標準,也無足以說服大眾的堅強理由。
而檢方此次起訴的被告,也包括簽賭集團的首腦,尤其是具有地方議長身分者,似乎可以一掃過往只針對球員不針對集團的批評,但針對某些組頭,卻以其願意與檢方合作,不僅未具體求刑,甚而要求從輕量刑,始作俑者卻可因此受優待,這果真是司法該追求的正義?而不管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為起訴,或者刑度並不重的賭博或詐欺罪起訴,由於審判時間必然漫長,因此,這些組頭可能因有議會保護傘而未被羈押,或在起訴後即被交保,即便判刑確定,被處重刑的機會並不高,則必然可以很快出獄,而得重拾舊業。
此次檢方的偵結動作雖值喝采,但可議之處更多,且從此次事件也可看出,雖然各球團一再強調阻絕簽賭的決心,但卻無法有效防制外力對於球員的干擾,球員貪婪若有罪,球團本身在事件發生後,所為壯士斷腕的動作,恐更可議,因將所有責任全推給球員本身的不自愛,不僅是卸責之詞,更看出球團本身一種短視近利與不負責任的心態。而更該讓人擔心的是,雖然政府一再宣示掃除職棒簽賭的決心,但說得多、做得少,如果已經浮出檯面操控集團即有九個,則未知者不知還有凡幾,此次的起訴動作,恐只是冰山一角,若政府無強力訴追簽賭集團的決心,而給予職棒一個乾淨的打球空間,此次簽賭案絕不可能是最後一次。( 2010-02-13 中國時報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雖然檢方一再宣稱,絕無外界所批評,以擠牙膏的方式為偵查來凌遲職棒的意思,原因只在於證據難以掌握與蒐集,但觀起訴書內容,早在二○○五年七月所爆發的中信鯨打假球事件中,檢方即已掌握此次簽賭集團介入的訊息,二○○七年第三次假球案發生時,又有此批集團的介入痕跡,而在二○○八年爆發的黑米事件中,也是如此,更糟的是,即便已有檢察官大動作的搜查,不管是簽賭集團或球員,仍繼續打假球。從此過程,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每次檢方一開始的大動作,最後起訴的結果,往往是以球員為大宗,但也未能除惡務盡,同時對於背後的集團,尤其是首腦,往往是輕輕放過,此種虎頭蛇尾的作法,檢方雖非有意,但卻在無形中戕害了職棒。
再就此次簽賭案來看,檢方似乎展現決心,而對於可能涉案的球員為偵辦,但從最終結果來看,卻也可議,尤其是檢方決定起訴與否的重要標準,恐非證據,而在於球員坦白及繳出不法所得,若果配合即可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若拒絕,則必然起訴。此實讓人費解,因檢方如此的作法,不啻是讓球員陷入「囚犯困境」而互咬,所謂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已被徹底挖空。其次,如果從檢方所掌握打假球的場次與資料,一場的不法所得乃數百萬,但現今球員所繳回總數,竟只有約一場球的總額,這果真算是「誠心悔過」?而更受爭議的是,同樣是收錢並接受性招待,且在招待後,隔日的表現出現異常,有些球員可以「無具體事證」證明有對價性,而不起訴,而有些球員卻是「罪大惡極」,必須起訴並具體求刑,此對價性與否的認定,不僅毫無標準,也無足以說服大眾的堅強理由。
而檢方此次起訴的被告,也包括簽賭集團的首腦,尤其是具有地方議長身分者,似乎可以一掃過往只針對球員不針對集團的批評,但針對某些組頭,卻以其願意與檢方合作,不僅未具體求刑,甚而要求從輕量刑,始作俑者卻可因此受優待,這果真是司法該追求的正義?而不管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為起訴,或者刑度並不重的賭博或詐欺罪起訴,由於審判時間必然漫長,因此,這些組頭可能因有議會保護傘而未被羈押,或在起訴後即被交保,即便判刑確定,被處重刑的機會並不高,則必然可以很快出獄,而得重拾舊業。
此次檢方的偵結動作雖值喝采,但可議之處更多,且從此次事件也可看出,雖然各球團一再強調阻絕簽賭的決心,但卻無法有效防制外力對於球員的干擾,球員貪婪若有罪,球團本身在事件發生後,所為壯士斷腕的動作,恐更可議,因將所有責任全推給球員本身的不自愛,不僅是卸責之詞,更看出球團本身一種短視近利與不負責任的心態。而更該讓人擔心的是,雖然政府一再宣示掃除職棒簽賭的決心,但說得多、做得少,如果已經浮出檯面操控集團即有九個,則未知者不知還有凡幾,此次的起訴動作,恐只是冰山一角,若政府無強力訴追簽賭集團的決心,而給予職棒一個乾淨的打球空間,此次簽賭案絕不可能是最後一次。( 2010-02-13 中國時報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村上春樹與阿扁延押◎ 林裕順
年前,高院以阿扁涉嫌「重大犯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逃亡之虞,作成繼續羈押裁定。惟本項裁定引用「釋字六六五號解釋」壯膽助勢,但細觀該項裁定論述說理,不僅糟蹋大法官維護人權苦心,並違背現行法令規範邏輯,被告律師應抗告救濟或再提釋憲,以匡正司法逆流。
先前,大法官於釋字六六五號解釋,為避免專制時代衙門審判「嫌疑刑」復辟,特別強調:「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惟大法官為能跨越作成解釋門檻,「極其罕見」採行合憲「限縮」解釋方式,將重罪羈押劃下紅線設定前提:「於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亦即,對於重罪羈押,大法官已然告以「死罪」,惟變通論處「緩死」,令其苟延殘喘。
但或大法官婦人之仁、為德不卒,導致高院裁定「誤會」大法官肯認重罪羈押,甚至「見樹不見林」誤認:「前述相關要件並不必達到須有客觀事實」,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若此,不僅忽視重罪羈押背離「無罪推定」普世價值,並且違反司法院「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十三條規定,有關強制處分「相當理由」的解釋適用,應明確「有客觀之事實為依據」。同時,法庭審理若不能「實事求是」,將無異電視脫口秀「見影開槍」,無的放矢多傷人權。
日本民主黨秘書長小澤一郎縱橫政壇四十年,去年夏天主導該國眾院選舉實現戰後難得一見的改朝換代政黨輪替,卻因下屬秘書政治獻金記載等問題接受「特搜部」調查,不僅總理大夢戛然而止,隨著案情發展政治生命或將告終。但是相關涉案秘書等雖經逮捕、羈押,起訴後亦隨即交保釋放,該國並無羈押逼供、避免串供或證據調查未備之論理。
阿扁訴訟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一審,高院延押裁定卻仍指稱「案情複雜卷證浩繁,均待調查以利形成心證」,似乎凸顯我國司法仍以羈押被告,承擔審判「無效率」,彷如「人質司法」,甚至法官扮演「包青天」,背離「審檢分立」,違背現代訴訟基本要求。
我國司法若未體察「無罪推定」等國際人權思潮演進,將彷如村上春樹領取「耶路撒冷」文學獎演講的警世惕語:「體制照理應保護我們,但有時他卻殘殺我們,或迫使我們冷酷、有效率、系統化的殘殺別人。」
( 2010-2-24 自由時報,作者為國立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先前,大法官於釋字六六五號解釋,為避免專制時代衙門審判「嫌疑刑」復辟,特別強調:「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惟大法官為能跨越作成解釋門檻,「極其罕見」採行合憲「限縮」解釋方式,將重罪羈押劃下紅線設定前提:「於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亦即,對於重罪羈押,大法官已然告以「死罪」,惟變通論處「緩死」,令其苟延殘喘。
但或大法官婦人之仁、為德不卒,導致高院裁定「誤會」大法官肯認重罪羈押,甚至「見樹不見林」誤認:「前述相關要件並不必達到須有客觀事實」,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若此,不僅忽視重罪羈押背離「無罪推定」普世價值,並且違反司法院「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十三條規定,有關強制處分「相當理由」的解釋適用,應明確「有客觀之事實為依據」。同時,法庭審理若不能「實事求是」,將無異電視脫口秀「見影開槍」,無的放矢多傷人權。
日本民主黨秘書長小澤一郎縱橫政壇四十年,去年夏天主導該國眾院選舉實現戰後難得一見的改朝換代政黨輪替,卻因下屬秘書政治獻金記載等問題接受「特搜部」調查,不僅總理大夢戛然而止,隨著案情發展政治生命或將告終。但是相關涉案秘書等雖經逮捕、羈押,起訴後亦隨即交保釋放,該國並無羈押逼供、避免串供或證據調查未備之論理。
阿扁訴訟歷經檢察官偵查、起訴、一審,高院延押裁定卻仍指稱「案情複雜卷證浩繁,均待調查以利形成心證」,似乎凸顯我國司法仍以羈押被告,承擔審判「無效率」,彷如「人質司法」,甚至法官扮演「包青天」,背離「審檢分立」,違背現代訴訟基本要求。
我國司法若未體察「無罪推定」等國際人權思潮演進,將彷如村上春樹領取「耶路撒冷」文學獎演講的警世惕語:「體制照理應保護我們,但有時他卻殘殺我們,或迫使我們冷酷、有效率、系統化的殘殺別人。」
( 2010-2-24 自由時報,作者為國立警察大學刑事系副教授,日本一橋大學法學博士)
法庭流浪三十年,冤獄賠償不可得 ◎林峯正律師
接連兩年,大法官都選擇在歲末時節送給台灣一件人權禮物。去年1月23日,大法官作成第654號解釋,認定羈押法第23條及28條違憲,一舉解決長期以來律師與羈押被告會見時被強制錄音並由所方將錄音所得資料提供法庭參考,致妨礙被告與律師間私密溝通權利的問題。今年的1月29日,也在農曆年前,大法官會議又作成第670號解釋,認定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違憲,對於過去法院動輒以聲請冤獄賠償者遭到羈押是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因而拒絕賠償的情形,予以導正。
這號解釋的聲請人不是別人,正是廣受社會矚目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主角柯芳澤與張國隆。他們都是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承辦押匯業務的銀行員工,因被認為涉有貪污罪嫌,自1979年案發,迄2007年始判決無罪確定,審判歷時二十八年以上,更審十二次,終能還其清白。這個血淚交織而成的故事由報導文學作家江元慶先生書寫而成「流浪法庭三十年」,除了描述三個當事人的個人遭遇以外,還指出長久以來的司法黑幕。司法院也因這個案件所捲起的巨大社會壓力,在極短的時間內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若說此案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催生者應不為過,只是該草案非但不能解決審判拖延的問題,還可能造成有害於被告的風險,已為學界律師界強力反對。
當大家由書中得知這三位老人在歷經近三十年的折磨之後,所幸還能獲得無罪的判決,咸認為是不幸中之大幸,但就在前年年底,三位當事人之一的柯芳澤到民間司改會來陳情,他與另一位當事人張國隆的冤獄賠償被拒絕了,由尤伯祥律師與一群青年律師所組成的檔案追蹤小組看過司法院拒絕冤獄賠償的覆審決定後莫不義憤填膺,他們兩人被拒絕的法律依據正是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不得請求賠償。」
我國的冤獄賠償法頗有歷史,自1959年即有此立法。顧名思義,這是為了經過司法程序偵查或審判以後被證明清白,但卻曾遭到羈押失去人身自由的被告,給予國家賠償的法律。只是,稍有經驗的律師應該都知道,縱然是不起訴處份或無罪判決確定,要得到冤獄賠償絕非易事。以本件而言,司法院就以柯芳澤等二人在處理押匯過程中,確有瑕疵且情節重大,易遭誤認有主觀上圖利他人之犯行,故其受羈押,核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之情形,拒絕給予賠償。
然而,此案經過近三十年更十二審的法院程序始告無罪確定,司法院為何在審究是否給予冤獄賠償時重新認定他們「確有瑕疵」,若真有此事,又為何判決無罪確定?
經翻查過去司法院覆審決定遭拒賠的理由還常有,聲請人在偵查程序中保持緘默,未及時提出有利證據供法院調查(等於否定被告有緘默權);聲請人於偵查程序中自白(不論自白是因刑求所致?);不依規定申報戶籍遭通緝(只是沒報流動戶口而已)。以上種種,都被認定是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由,縱然事後被證明關錯人,也是活該倒霉。法庭流浪三十年之後得以平反,卻又在冤獄賠償上挨了一記悶棍,司改會無法坐視不管,乃義務為他們聲請釋憲。
此次大法官終能體察民膜,宣告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違憲,可稱得上是遲來的正義,但又因宣告該法條於二年後始失效,聲請此號解釋的人能否藉此翻案仍有疑義,將繼續與司法系統奮戰。
不過,大法官此次將改革大刀揮向保守僵固的冤獄賠償法,締造司法人權的另一里程碑,殊值吾人加以肯定。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本文刊載於Taiwan News月刊第395號,於2010/2/25出刊)
這號解釋的聲請人不是別人,正是廣受社會矚目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主角柯芳澤與張國隆。他們都是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承辦押匯業務的銀行員工,因被認為涉有貪污罪嫌,自1979年案發,迄2007年始判決無罪確定,審判歷時二十八年以上,更審十二次,終能還其清白。這個血淚交織而成的故事由報導文學作家江元慶先生書寫而成「流浪法庭三十年」,除了描述三個當事人的個人遭遇以外,還指出長久以來的司法黑幕。司法院也因這個案件所捲起的巨大社會壓力,在極短的時間內推出刑事妥速審判法草案。若說此案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的催生者應不為過,只是該草案非但不能解決審判拖延的問題,還可能造成有害於被告的風險,已為學界律師界強力反對。
當大家由書中得知這三位老人在歷經近三十年的折磨之後,所幸還能獲得無罪的判決,咸認為是不幸中之大幸,但就在前年年底,三位當事人之一的柯芳澤到民間司改會來陳情,他與另一位當事人張國隆的冤獄賠償被拒絕了,由尤伯祥律師與一群青年律師所組成的檔案追蹤小組看過司法院拒絕冤獄賠償的覆審決定後莫不義憤填膺,他們兩人被拒絕的法律依據正是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不得請求賠償。」
我國的冤獄賠償法頗有歷史,自1959年即有此立法。顧名思義,這是為了經過司法程序偵查或審判以後被證明清白,但卻曾遭到羈押失去人身自由的被告,給予國家賠償的法律。只是,稍有經驗的律師應該都知道,縱然是不起訴處份或無罪判決確定,要得到冤獄賠償絕非易事。以本件而言,司法院就以柯芳澤等二人在處理押匯過程中,確有瑕疵且情節重大,易遭誤認有主觀上圖利他人之犯行,故其受羈押,核有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之情形,拒絕給予賠償。
然而,此案經過近三十年更十二審的法院程序始告無罪確定,司法院為何在審究是否給予冤獄賠償時重新認定他們「確有瑕疵」,若真有此事,又為何判決無罪確定?
經翻查過去司法院覆審決定遭拒賠的理由還常有,聲請人在偵查程序中保持緘默,未及時提出有利證據供法院調查(等於否定被告有緘默權);聲請人於偵查程序中自白(不論自白是因刑求所致?);不依規定申報戶籍遭通緝(只是沒報流動戶口而已)。以上種種,都被認定是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由,縱然事後被證明關錯人,也是活該倒霉。法庭流浪三十年之後得以平反,卻又在冤獄賠償上挨了一記悶棍,司改會無法坐視不管,乃義務為他們聲請釋憲。
此次大法官終能體察民膜,宣告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違憲,可稱得上是遲來的正義,但又因宣告該法條於二年後始失效,聲請此號解釋的人能否藉此翻案仍有疑義,將繼續與司法系統奮戰。
不過,大法官此次將改革大刀揮向保守僵固的冤獄賠償法,締造司法人權的另一里程碑,殊值吾人加以肯定。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本文刊載於Taiwan News月刊第395號,於2010/2/25出刊)
邱和順案22年更11審第4次開庭,邀請您參加!!
法庭觀察相關資訊
日期: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3:50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庭第九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可搭捷運至小南門站下車)
各位朋友:
上次開庭,律師團提出幾項證據的聲請調查,分別是:
(1)聲請函詢警大關於聲紋鑑定的標準作業程序(SOP)為何。警大函覆「該校的鑑識科學研究委員會目前暫無委員可提供資訊服務」,所以律師團又再次聲請,請求另向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詢。
(2)聲請函詢苗栗縣竹南分局關於黑色塑膠袋等證物的下落。
(3)向刑事局聲請調取陸正案當年的勒贖電話錄音帶。因為在鑑定報告中認為「相似」的19個字,有6個字並未登載在譯文中,律師團認為有將母帶拿出來重聽比對的必要。然刑事局函覆,該錄音帶已在83年提供監察院調查的時候保管,所以法院再度聲請向監察院調取錄音帶及相關的聲紋鑑定資料。
(4)律師團提出71年出版的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的地圖,並比對歷審認定的「作案路線」。然而路線來回往返市鎮與郊區、穿越最熱鬧的市中心,與常理顯有不符。
在此,我們誠摯邀請各位明日前來法院,共同聆聽法官對上述的證據聲請與事實所作的認定為何。
民間司改會,感協您的支持~!
法庭觀察聯絡人:邱麗玲 02-25231178#12、楊宗澧 02-25231178#16
日期:2010年2月26日(星期五)
時間:下午3:50
地點:高等法院刑事庭第九法庭(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可搭捷運至小南門站下車)
各位朋友:
上次開庭,律師團提出幾項證據的聲請調查,分別是:
(1)聲請函詢警大關於聲紋鑑定的標準作業程序(SOP)為何。警大函覆「該校的鑑識科學研究委員會目前暫無委員可提供資訊服務」,所以律師團又再次聲請,請求另向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詢。
(2)聲請函詢苗栗縣竹南分局關於黑色塑膠袋等證物的下落。
(3)向刑事局聲請調取陸正案當年的勒贖電話錄音帶。因為在鑑定報告中認為「相似」的19個字,有6個字並未登載在譯文中,律師團認為有將母帶拿出來重聽比對的必要。然刑事局函覆,該錄音帶已在83年提供監察院調查的時候保管,所以法院再度聲請向監察院調取錄音帶及相關的聲紋鑑定資料。
(4)律師團提出71年出版的苗栗縣竹南鎮及頭份鎮的地圖,並比對歷審認定的「作案路線」。然而路線來回往返市鎮與郊區、穿越最熱鬧的市中心,與常理顯有不符。
在此,我們誠摯邀請各位明日前來法院,共同聆聽法官對上述的證據聲請與事實所作的認定為何。
民間司改會,感協您的支持~!
法庭觀察聯絡人:邱麗玲 02-25231178#12、楊宗澧 02-25231178#16
2010年2月21日 星期日
假球案偵辦手法 令人寒心◎徐松錕
中華職棒打假球的案子甚囂塵上,涉及的球員數目可能是有史以來最多最廣的。球員的薪資低迷、法律對組頭的懲處太輕等等都有人在討論,在此我想對檢調單位的辦案手法提出個人看法。
這次檢調單位辦理打假球案,目的是在揪出打假球的球員,但卻不是以擒出控制球員的組頭為主要目標,因為只抓出組頭的績效不高,要抓出會打假球的球員,尤其是高知名度的球員,才會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檢調已經知道組頭在控制球員打假球,卻按兵不動,可能是為了收集明確的證據,放長線釣大魚。但是時間久了,與組頭會過面的球員越來越多,受賄賂而打假球的球員也逐漸增加,當然組頭的獲利也成級數增加,膽子也變大,控制球員的能力也增強;檢調單位見獵心喜,線越放越長,讓組頭肆無忌憚的去賄賂、利誘,各式的招待、花酒,甚至脅迫球員。
檢調單位看到「成果」越好,當然也就越不想收案,線越放越長。繼續發展下去的後果就是:不管你打不打假球,大多數的球員都與組頭會過面,被招待過,甚至拿過錢。檢調單位這時才收線,將所有的涉案球員一網打盡。這樣的辦案手法成效會很好,但實際上是拿職棒的前途與全國人民的期望,與檢調單位的績效對賭,表面上檢調單位的績效非常好,但台灣職棒卻死得非常慘。
這種辦案方式讓人聯想到警察辦理黑道買賣毒品的辦案手法。因為在市井中賣毒的人都只是小嘍嘍,檢調單位必須要計劃好釣大魚的方法,避免打草驚蛇,將主要提供或製造毒品的首腦抓到,才能有效的斷絕毒品來源,以免廣大的群眾受害。反過來,如果檢調單位是靠抓吸毒的人頭數目來當績效,縱然知道提供毒品的首腦,也故意不去抓,只暗中監視販毒與吸毒的人,放長線釣大魚;毒販因此可以賺更多的錢,控制更多的手下,也同時會讓更多人吸毒,危害社會大眾更深、更厲害,反過來檢調單位所能掌握吸毒的人就會越多,績效也就越好。
我認為檢調單位在這次的偵辦中搞錯目的與目標,如果以後再用這種反向辦理緝毒案件的手法來辦理職棒打假球案件,只會讓整個職棒完全瓦解。身家調查、道德教育再多都沒有用,因為每個人都有人性在,職棒薪水低落,打職棒的不是聖人,他們也要養家活口,不能要求他們完全不屈服於金錢誘惑甚至暴力的脅迫,否則他們就不用領薪水。保護球員免於這些誘惑與脅迫本來就是政府的責任,打假球案涉案的人如此之多,難道不是因為檢調單位放任組頭的惡行所造成的嗎?打假球是錯的,但政府就沒有責任嗎?
公務人員瀆職,受刑完還可以回去工作,但這些職棒的涉案球員可能一輩子會因此找不到適合的工作,數十個家庭就被政府的錯誤政策給毀了。沒有見到政府出來誠心檢討之前錯誤政策,只見到落井下石的辦案手法,很令人寒心。這樣下去,台灣職棒還能打、還能看嗎? (2010-02-18 中國時報 作者為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這次檢調單位辦理打假球案,目的是在揪出打假球的球員,但卻不是以擒出控制球員的組頭為主要目標,因為只抓出組頭的績效不高,要抓出會打假球的球員,尤其是高知名度的球員,才會受到社會大眾的重視。檢調已經知道組頭在控制球員打假球,卻按兵不動,可能是為了收集明確的證據,放長線釣大魚。但是時間久了,與組頭會過面的球員越來越多,受賄賂而打假球的球員也逐漸增加,當然組頭的獲利也成級數增加,膽子也變大,控制球員的能力也增強;檢調單位見獵心喜,線越放越長,讓組頭肆無忌憚的去賄賂、利誘,各式的招待、花酒,甚至脅迫球員。
檢調單位看到「成果」越好,當然也就越不想收案,線越放越長。繼續發展下去的後果就是:不管你打不打假球,大多數的球員都與組頭會過面,被招待過,甚至拿過錢。檢調單位這時才收線,將所有的涉案球員一網打盡。這樣的辦案手法成效會很好,但實際上是拿職棒的前途與全國人民的期望,與檢調單位的績效對賭,表面上檢調單位的績效非常好,但台灣職棒卻死得非常慘。
這種辦案方式讓人聯想到警察辦理黑道買賣毒品的辦案手法。因為在市井中賣毒的人都只是小嘍嘍,檢調單位必須要計劃好釣大魚的方法,避免打草驚蛇,將主要提供或製造毒品的首腦抓到,才能有效的斷絕毒品來源,以免廣大的群眾受害。反過來,如果檢調單位是靠抓吸毒的人頭數目來當績效,縱然知道提供毒品的首腦,也故意不去抓,只暗中監視販毒與吸毒的人,放長線釣大魚;毒販因此可以賺更多的錢,控制更多的手下,也同時會讓更多人吸毒,危害社會大眾更深、更厲害,反過來檢調單位所能掌握吸毒的人就會越多,績效也就越好。
我認為檢調單位在這次的偵辦中搞錯目的與目標,如果以後再用這種反向辦理緝毒案件的手法來辦理職棒打假球案件,只會讓整個職棒完全瓦解。身家調查、道德教育再多都沒有用,因為每個人都有人性在,職棒薪水低落,打職棒的不是聖人,他們也要養家活口,不能要求他們完全不屈服於金錢誘惑甚至暴力的脅迫,否則他們就不用領薪水。保護球員免於這些誘惑與脅迫本來就是政府的責任,打假球案涉案的人如此之多,難道不是因為檢調單位放任組頭的惡行所造成的嗎?打假球是錯的,但政府就沒有責任嗎?
公務人員瀆職,受刑完還可以回去工作,但這些職棒的涉案球員可能一輩子會因此找不到適合的工作,數十個家庭就被政府的錯誤政策給毀了。沒有見到政府出來誠心檢討之前錯誤政策,只見到落井下石的辦案手法,很令人寒心。這樣下去,台灣職棒還能打、還能看嗎? (2010-02-18 中國時報 作者為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人權衝擊美中關係◎孔傑榮
美國總統歐巴馬即將會見達賴喇嘛、與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最近公開譴責中國政府的網路言論審查,使原已苦惱的中美關係增添複雜性,並再次引發美國對華政策中有關人權議題應扮演角色之辯論。
上周,在中國法領域備受尊敬的美國專家陸思禮(Stanley Lubman)在華爾街日報發表評論,幫助我們看清楚問題。陸思禮批評說,希拉蕊.柯林頓對於網路言論審查的譴責,造成中美關係不必要的傷害,因為這種外國批評不大可能促使中國改變政策。他寫道,「如果歐巴馬政府能夠停止抨擊那些外國人無法改變的中國政策,中美關係就會少很多麻煩。」
陸思禮提到:「有一些中國人明確期待能強化民主價值」,以及「價值觀競爭所造成的混亂是當前中國社會的特徵」。然而因中共領導人堅決反對民主政治和「任何多元化的趨勢」,他建議「歐巴馬政府應避免那些會被北京歸類為意識形態戰爭的批評」。
取而代之的,他督促歐巴馬政府應聚焦在實際上將因外國政府施壓與影響而變化的中國政策。他樂意支持「強化中國法治的寧靜改革」,比如提高政府透明度、強化人民權利意識和法律援助的觀念。對於經常中斷的中美官方關於人權和法治的對話,他也表示應重新啟動。
當然,上述活動都是很好的。幾十年來,許多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和大學一直與中國合作推動法治改革。正如台灣和南韓的經驗證明,這些工作為長遠的重大發展奠定基礎,同時也鼓舞了人民對法治的渴望和制度的進步。
陸思禮承認這些是「微薄的努力」。但是他寫道,對共產黨的改革態度而言,「任何更激烈的手段也無法對之形成溫和與長期的影響」。
我卻認為陸思禮對外國抗議的好處分析太過狹隘,且也未能傳述中國面對外國政府和人權支持者日復一日的挑戰。儘管中國加入WTO後,使美國曾經用來營救遭中國政府監禁的政治異議分子以及枉法裁判人士的手段被剝奪;但是外國政府與民間機構公開、私下抗議中國不公不義的案件,依舊非常重要。
首先,這些抗議在一些具體案例中仍然發揮作用。比如,律師暨異議分子高智晟的「神秘失蹤」所引發的強烈抗議,迫使難堪的中國政府提出一系列關於其下落的荒唐藉口,也可望抑制中國政府從事類似無法無天的行為。再如,澳籍華裔商人胡士泰(Stern Hu)和他在力拓 (Rio Tinto)公司的幾位中國同事,因涉嫌間諜罪被羈押後造成輿論大嘩,也導致最初認定涉嫌的罪名終獲減輕。
即使中國政府日漸強大,官方和非官方的國外抗議影響力可能不如以往,但是至少還能發揮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中國政府雖然努力進行網路言論審查機制,但是這些外國聲音仍能為中國所有希望自由和正當法律程序的人鼓舞士氣,正如身處重圍中的維權律師和人權鬥士所強調的一般。
再者,除了北京奧運會、中國政府建立的海外孔子學院、以及震撼人心的經濟成就之外,這些聲音有助於提供更全面性的中國圖像給全世界。只要外國不斷抗議中國政府有關壓迫政治異議分子、宗教人士和辯護律師的行為,中國對「軟實力」,亦即在軍事和經濟實力之外的國際影響力之追求就無法實現。
最後若能本著謙虛的態度,公開的再次肯定任何政府都應該賦予本國與外國人民基本人格尊嚴,這會喚起美國在內的所有國家注意我們向中國倡導之工作的重要性。
所以,當美國、歐盟拒絕對中國民主知識分子領袖之一劉曉波最近被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的酷刑事件保持沉默時,我感到很高興。劉的罪名是「煽動顛覆政權」,因為其參與起草《○八憲章》,該憲章嚮往的自由吸引了約一萬名勇敢的連署者。外界的抗議不能給劉曉波帶來自由,且當然會被中共政治局視為「意識形態戰爭」;但是把這種政治迫害歸類為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踐踏,利遠大於弊。所有擔心中美關係惡化的人,均應敦促中國政府停止這種迫害。
(2010-02-18 中國時報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上周,在中國法領域備受尊敬的美國專家陸思禮(Stanley Lubman)在華爾街日報發表評論,幫助我們看清楚問題。陸思禮批評說,希拉蕊.柯林頓對於網路言論審查的譴責,造成中美關係不必要的傷害,因為這種外國批評不大可能促使中國改變政策。他寫道,「如果歐巴馬政府能夠停止抨擊那些外國人無法改變的中國政策,中美關係就會少很多麻煩。」
陸思禮提到:「有一些中國人明確期待能強化民主價值」,以及「價值觀競爭所造成的混亂是當前中國社會的特徵」。然而因中共領導人堅決反對民主政治和「任何多元化的趨勢」,他建議「歐巴馬政府應避免那些會被北京歸類為意識形態戰爭的批評」。
取而代之的,他督促歐巴馬政府應聚焦在實際上將因外國政府施壓與影響而變化的中國政策。他樂意支持「強化中國法治的寧靜改革」,比如提高政府透明度、強化人民權利意識和法律援助的觀念。對於經常中斷的中美官方關於人權和法治的對話,他也表示應重新啟動。
當然,上述活動都是很好的。幾十年來,許多外國政府、非政府組織和大學一直與中國合作推動法治改革。正如台灣和南韓的經驗證明,這些工作為長遠的重大發展奠定基礎,同時也鼓舞了人民對法治的渴望和制度的進步。
陸思禮承認這些是「微薄的努力」。但是他寫道,對共產黨的改革態度而言,「任何更激烈的手段也無法對之形成溫和與長期的影響」。
我卻認為陸思禮對外國抗議的好處分析太過狹隘,且也未能傳述中國面對外國政府和人權支持者日復一日的挑戰。儘管中國加入WTO後,使美國曾經用來營救遭中國政府監禁的政治異議分子以及枉法裁判人士的手段被剝奪;但是外國政府與民間機構公開、私下抗議中國不公不義的案件,依舊非常重要。
首先,這些抗議在一些具體案例中仍然發揮作用。比如,律師暨異議分子高智晟的「神秘失蹤」所引發的強烈抗議,迫使難堪的中國政府提出一系列關於其下落的荒唐藉口,也可望抑制中國政府從事類似無法無天的行為。再如,澳籍華裔商人胡士泰(Stern Hu)和他在力拓 (Rio Tinto)公司的幾位中國同事,因涉嫌間諜罪被羈押後造成輿論大嘩,也導致最初認定涉嫌的罪名終獲減輕。
即使中國政府日漸強大,官方和非官方的國外抗議影響力可能不如以往,但是至少還能發揮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中國政府雖然努力進行網路言論審查機制,但是這些外國聲音仍能為中國所有希望自由和正當法律程序的人鼓舞士氣,正如身處重圍中的維權律師和人權鬥士所強調的一般。
再者,除了北京奧運會、中國政府建立的海外孔子學院、以及震撼人心的經濟成就之外,這些聲音有助於提供更全面性的中國圖像給全世界。只要外國不斷抗議中國政府有關壓迫政治異議分子、宗教人士和辯護律師的行為,中國對「軟實力」,亦即在軍事和經濟實力之外的國際影響力之追求就無法實現。
最後若能本著謙虛的態度,公開的再次肯定任何政府都應該賦予本國與外國人民基本人格尊嚴,這會喚起美國在內的所有國家注意我們向中國倡導之工作的重要性。
所以,當美國、歐盟拒絕對中國民主知識分子領袖之一劉曉波最近被判處十一年有期徒刑的酷刑事件保持沉默時,我感到很高興。劉的罪名是「煽動顛覆政權」,因為其參與起草《○八憲章》,該憲章嚮往的自由吸引了約一萬名勇敢的連署者。外界的抗議不能給劉曉波帶來自由,且當然會被中共政治局視為「意識形態戰爭」;但是把這種政治迫害歸類為對國際人權標準的踐踏,利遠大於弊。所有擔心中美關係惡化的人,均應敦促中國政府停止這種迫害。
(2010-02-18 中國時報 孔傑榮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2010年2月11日 星期四
懇請民眾支持立委提案《國際人權五法》法案連署 ◎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
我國於2009年3月31日審查通過國際人權法典中最重要之兩公約之批准案,兩公約之施行法並於2009年12月10日起生效,根據該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然而,我國對兩公約中所保障之重要法益,尤其是國際重大刑事犯罪的防止及懲治之立法,如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及酷刑罪(TORTURE)和仇恨罪(HATE CRIME)之規定卻付之闕如,亦缺乏對於國際上受到不法迫害的個人提供庇護之規定,因此,為落實兩公約之規定,我國應從速制訂相關立法以防止及懲治這些重大的國際刑事犯罪,爰推動五項法律之制訂及修訂,包括:「防止及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止及懲治仇恨罪條例」、「難民法」之制訂,及「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修訂:
一、「反人類罪」
「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或稱「危害人類罪」或又稱「反人道罪」為國際刑事法規定中之最嚴重罪行之一。最早在《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此罪行。當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7條為「反人類罪」規定之重要法源,此外,在我國所簽署批准之「民權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以下規定,亦為相關立法之重要法源依據:第6條(生命權)、第7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第8條(奴隸與強制勞動)、第9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本條例有關該罪的定義沿用該第七條規定,以符國際人權標準。
二、「酷刑罪」
「酷刑罪」(Torture)是國際刑事法中所規範之最嚴重罪行之一。當今,至少有四項重要之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懲治酷刑罪,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民權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又稱為「反酷刑公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於反人類罪項下)。以上國際人權公約之簽署國有將酷刑直接規定於其國內一般刑法,如西班牙、阿根廷,有的則有特別法規定,如英國的酷刑賠償法。
三、「仇恨罪」
「仇恨罪」(Hate crime)為國際人權法上所規範之重要犯罪之一。為維護自由法治社會之平等人權,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我國應有防止和懲治「仇恨罪」之法律,因此世界各國廣泛立法,目前全球至少有30國家有仇恨罪之相關立法,其中又以美國及加拿大之立法為通例。再者,就我國社會現實而言,「仇恨罪」之立法亦相當重要,任何人因為對他人之政治意見、省籍、宗教、種族所生之偏見及歧視進而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行為,我國更應以立法加以防止及懲治之。
再者,「民權公約」第廿條第二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及第廿六條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依此「平等、無歧視」規定,並促進台灣多元社會之和諧及穩定,對於該規定所列原因而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犯罪,我國應仿各國「仇恨罪」立法予以防止及懲治之。
鑒此,針對以上之國際重大罪行,應制訂「防止及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止及懲治仇恨罪條例」。
此外。「國際特赦組織」力促上列罪行應採「普遍管轄原則」,也就是不論犯罪人及被害人的身份及國籍,犯罪行為的發生地點,各國對這些嚴重違犯人權的犯罪都應具有司法管轄。二戰後,世界上至少有超過125個國家對6種國際刑事重大犯罪(包括殘害人群罪、反人類罪及酷刑罪在內)之一實施「普遍管轄原則」,目前有超過15 國家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國際人權法上的嚴重犯罪進行調查及起訴,包括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荷蘭、挪威、塞內加爾、西班牙、英國及美國。除了反人類罪、酷刑罪、仇恨罪的防止及懲治的立法應納入該原則外,亦應修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俾使我國對該等國際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
再者,對於已遭外國法院起訴或通緝之外國犯罪人,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以上條例應有相關引渡規定,協助引渡犯罪人到請求國受審,並且對上列罪行應無時效限制,以符合國際人權實踐。對於尚未入境之外國犯罪人應明文禁止其入境。因此,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應配合明文禁止該外國犯罪人入境。
「難民法」
除了懲治上列犯罪以外,依據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和「領域庇護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及規定,人人為避免迫害,應享有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之庇護,我國為與國際人權接軌,亦應參酌上開國際公約、宣言,以及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庇護制度及法規後制訂「難民法」,同時基於人道及歷史淵源,該法尤應納入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為適用對象,俾使受迫害之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獲有我民主自由國家之人道援助,落實我人權治國理念。
共同發起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法律協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籌備處、二次黨外雜誌社、田秋堇、高志鵬、賴清德、邱議瑩、陳亭妃、邱晃泉律師、林峰正律師、朱婉琪律師、洪士淵律師、王鳳蘭律師、陳惠如律師(...陸續增加中。)
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 2010.02.12 敬上
一、「反人類罪」
「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或稱「危害人類罪」或又稱「反人道罪」為國際刑事法規定中之最嚴重罪行之一。最早在《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立此罪行。當今「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7條為「反人類罪」規定之重要法源,此外,在我國所簽署批准之「民權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以下規定,亦為相關立法之重要法源依據:第6條(生命權)、第7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第8條(奴隸與強制勞動)、第9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本條例有關該罪的定義沿用該第七條規定,以符國際人權標準。
二、「酷刑罪」
「酷刑罪」(Torture)是國際刑事法中所規範之最嚴重罪行之一。當今,至少有四項重要之國際人權公約規範懲治酷刑罪,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民權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刑罰);「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又稱為「反酷刑公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於反人類罪項下)。以上國際人權公約之簽署國有將酷刑直接規定於其國內一般刑法,如西班牙、阿根廷,有的則有特別法規定,如英國的酷刑賠償法。
三、「仇恨罪」
「仇恨罪」(Hate crime)為國際人權法上所規範之重要犯罪之一。為維護自由法治社會之平等人權,無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見解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自由或財產,我國應有防止和懲治「仇恨罪」之法律,因此世界各國廣泛立法,目前全球至少有30國家有仇恨罪之相關立法,其中又以美國及加拿大之立法為通例。再者,就我國社會現實而言,「仇恨罪」之立法亦相當重要,任何人因為對他人之政治意見、省籍、宗教、種族所生之偏見及歧視進而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行為,我國更應以立法加以防止及懲治之。
再者,「民權公約」第廿條第二項規定「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及第廿六條規定「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並有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這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護,以免受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視。」,依此「平等、無歧視」規定,並促進台灣多元社會之和諧及穩定,對於該規定所列原因而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財產之犯罪,我國應仿各國「仇恨罪」立法予以防止及懲治之。
鑒此,針對以上之國際重大罪行,應制訂「防止及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止及懲治仇恨罪條例」。
此外。「國際特赦組織」力促上列罪行應採「普遍管轄原則」,也就是不論犯罪人及被害人的身份及國籍,犯罪行為的發生地點,各國對這些嚴重違犯人權的犯罪都應具有司法管轄。二戰後,世界上至少有超過125個國家對6種國際刑事重大犯罪(包括殘害人群罪、反人類罪及酷刑罪在內)之一實施「普遍管轄原則」,目前有超過15 國家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對國際人權法上的嚴重犯罪進行調查及起訴,包括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荷蘭、挪威、塞內加爾、西班牙、英國及美國。除了反人類罪、酷刑罪、仇恨罪的防止及懲治的立法應納入該原則外,亦應修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俾使我國對該等國際罪行具有司法管轄權。
再者,對於已遭外國法院起訴或通緝之外國犯罪人,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以上條例應有相關引渡規定,協助引渡犯罪人到請求國受審,並且對上列罪行應無時效限制,以符合國際人權實踐。對於尚未入境之外國犯罪人應明文禁止其入境。因此,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應配合明文禁止該外國犯罪人入境。
「難民法」
除了懲治上列犯罪以外,依據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1967年「難民地位議定書」和「領域庇護宣言」等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及規定,人人為避免迫害,應享有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護之權利,各國應尊重他國給予難民之庇護,我國為與國際人權接軌,亦應參酌上開國際公約、宣言,以及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家庇護制度及法規後制訂「難民法」,同時基於人道及歷史淵源,該法尤應納入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為適用對象,俾使受迫害之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獲有我民主自由國家之人道援助,落實我人權治國理念。
共同發起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法律協會、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籌備處、二次黨外雜誌社、田秋堇、高志鵬、賴清德、邱議瑩、陳亭妃、邱晃泉律師、林峰正律師、朱婉琪律師、洪士淵律師、王鳳蘭律師、陳惠如律師(...陸續增加中。)
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 2010.02.12 敬上
兩公約檢討讓人看破手腳?◎林峰正律師
歷經兩次政黨輪替,立法院終於在2009年3月31日批准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同時,還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直接讓兩公約的內容發生國內法的效力,並要求相關政府機關應該在兩年內檢討我國的法令、行政措施,是否與兩公約相違背。如有違反,應修正或廢止。
關於促使台灣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運動,是在超過十年以前,由台權會最早提出。除了要求政府批准早在1967年簽署但未在國會審議的兩公約以外,還要求政府依1993年聯合國希望各會員國在國內設置人權保障機制的「巴黎原則」,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於今觀之,已有好的開始,接下來更要努力落實。
為了宣示政府對於兩公約的重視,馬英九總統特別在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一天,親臨行政院宣佈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的現場,法務部也正式提出其應彙整的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不符兩公約的清冊兩大本,共有219項法令與措施應予檢討,以示貫徹馬總統保障人權政策的決心。
官方看似努力推動這個人權政策,可是若細看所謂檢討清冊的內容,實在讓人不敢恭維。例如總統府提出《總統府總統侍從侍衛人員服裝購置要點》第3點第1款及第5款:「侍從人員之任用,應具備下列各項規定:(一)思想純正,品德誠樸,儀表端莊,體格健壯者…(五)身世清白,無不良嗜好者。」其不符合兩公約的理由是「思想純正」、「儀表端莊」、「身世清白」等用辭,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又如,總統府另提出《總統府僱用工讀生作業要點》第1點:「總統府為應業務需要,並提供在學大專清寒青年獲得工讀服務機會,以協助其完成學業,特制定本要點。」第3點:「本府僱用工讀生,除應具所需工作知能,並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第4點:「本府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經簽准後,會同人事處採公開甄選方式僱用工讀生,並以中低收入清寒者為優先。」其不符合兩公約之理由為,上開「清寒」、「並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等用詞,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再如,內政部以《合作社法》第13條規定,吸用鴉片者不得為合作社社員,也不符合兩公約,理由是加入合作社與否是憲法所保障的結社權,吸用鴉片應不是為限制結社權之事由。
以上僅隨意摘取幾則政府機關之自我檢討內容,即可發現該檢討內容充斥瑣碎(總統府任用侍衛要求儀表端莊、任用工讀生以清寒優先都在檢討之列),早已不合時宜應予廢止的法律,根本不需引用兩公約規定即應刪除(吸食鴉片者在台灣早已絕跡),但對於外界所質疑,在台灣正式依法必須遵守兩公約的時代到來以後,富含戒嚴遺緒現仍有效的《集會遊行法》究應何去何從,早已不符兩公約司法人權規定的被告羈押相關法制應如何修正,恣意洩漏偵查秘密損害被告名譽隱私的刑事偵查現狀應如何導正,都是俯拾可得,又早該痛下決心一舉革除的積惡及流弊,倘能藉由兩公約的檢討除舊佈新,才是批准兩公約對於這個社會真正的貢獻。
在兩公約施行之初,吾人實不願將上述極不理想的檢討結果解讀為公務人員應付了事,反而希望政府若真有誠意,切勿忽略全國的公務員根本欠缺基本人權訓練的事實,否則再多的要求,也只是讓一群完全沒有經驗的新兵上場打仗,結果如何,不問可知。
台灣要趕上國際人權標準,批准兩公約只是第一步,不論是官方與民間,都要步步為營,作足功課才能採取行動,否則諸如法務部所提《兩公約檢討清冊》這種貽笑大方的內容,只會一次次傷害人民對政府執行人權政策的信心而已。時日推移,再好的政策出發點肯定只會原地踏步,施政滿意度處於低檔就真正是不折不扣的常態了。
關於促使台灣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的運動,是在超過十年以前,由台權會最早提出。除了要求政府批准早在1967年簽署但未在國會審議的兩公約以外,還要求政府依1993年聯合國希望各會員國在國內設置人權保障機制的「巴黎原則」,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於今觀之,已有好的開始,接下來更要努力落實。
為了宣示政府對於兩公約的重視,馬英九總統特別在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前一天,親臨行政院宣佈兩公約施行法正式施行的現場,法務部也正式提出其應彙整的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不符兩公約的清冊兩大本,共有219項法令與措施應予檢討,以示貫徹馬總統保障人權政策的決心。
官方看似努力推動這個人權政策,可是若細看所謂檢討清冊的內容,實在讓人不敢恭維。例如總統府提出《總統府總統侍從侍衛人員服裝購置要點》第3點第1款及第5款:「侍從人員之任用,應具備下列各項規定:(一)思想純正,品德誠樸,儀表端莊,體格健壯者…(五)身世清白,無不良嗜好者。」其不符合兩公約的理由是「思想純正」、「儀表端莊」、「身世清白」等用辭,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又如,總統府另提出《總統府僱用工讀生作業要點》第1點:「總統府為應業務需要,並提供在學大專清寒青年獲得工讀服務機會,以協助其完成學業,特制定本要點。」第3點:「本府僱用工讀生,除應具所需工作知能,並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第4點:「本府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經簽准後,會同人事處採公開甄選方式僱用工讀生,並以中低收入清寒者為優先。」其不符合兩公約之理由為,上開「清寒」、「並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外」等用詞,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再如,內政部以《合作社法》第13條規定,吸用鴉片者不得為合作社社員,也不符合兩公約,理由是加入合作社與否是憲法所保障的結社權,吸用鴉片應不是為限制結社權之事由。
以上僅隨意摘取幾則政府機關之自我檢討內容,即可發現該檢討內容充斥瑣碎(總統府任用侍衛要求儀表端莊、任用工讀生以清寒優先都在檢討之列),早已不合時宜應予廢止的法律,根本不需引用兩公約規定即應刪除(吸食鴉片者在台灣早已絕跡),但對於外界所質疑,在台灣正式依法必須遵守兩公約的時代到來以後,富含戒嚴遺緒現仍有效的《集會遊行法》究應何去何從,早已不符兩公約司法人權規定的被告羈押相關法制應如何修正,恣意洩漏偵查秘密損害被告名譽隱私的刑事偵查現狀應如何導正,都是俯拾可得,又早該痛下決心一舉革除的積惡及流弊,倘能藉由兩公約的檢討除舊佈新,才是批准兩公約對於這個社會真正的貢獻。
在兩公約施行之初,吾人實不願將上述極不理想的檢討結果解讀為公務人員應付了事,反而希望政府若真有誠意,切勿忽略全國的公務員根本欠缺基本人權訓練的事實,否則再多的要求,也只是讓一群完全沒有經驗的新兵上場打仗,結果如何,不問可知。
台灣要趕上國際人權標準,批准兩公約只是第一步,不論是官方與民間,都要步步為營,作足功課才能採取行動,否則諸如法務部所提《兩公約檢討清冊》這種貽笑大方的內容,只會一次次傷害人民對政府執行人權政策的信心而已。時日推移,再好的政策出發點肯定只會原地踏步,施政滿意度處於低檔就真正是不折不扣的常態了。
邱和順案最新庭期:2/26(五)15:50@高院刑九庭
致各位關心邱和順案的朋友們:
新春愉快。本案最新庭期定在2月26日(五)下午3:50,高院刑九庭(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歡迎各位屆時一起前往法庭聆聽,共同關心本案的進展。同時,也簡要報告本案目前的最新進度。
律師團之前向法院聲請函詢警大聲紋鑑定的SOP,但警大函覆「該校的鑑識科學研究委員會目前暫無委員可提供資訊服務」,所以律師團又再次聲請,請求另向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詢。
此外,律師團也向刑事局聲請調取當年的勒贖電話錄音帶,但函覆該錄音帶已在1994年提供監察院調查的時候保管,所以再度聲請向監察院調取錄音帶及相關的聲紋鑑定資料。
以上內容,感謝各位,預祝佳節愉快~!民間司改會感謝您的支持。
新春愉快。本案最新庭期定在2月26日(五)下午3:50,高院刑九庭(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歡迎各位屆時一起前往法庭聆聽,共同關心本案的進展。同時,也簡要報告本案目前的最新進度。
律師團之前向法院聲請函詢警大聲紋鑑定的SOP,但警大函覆「該校的鑑識科學研究委員會目前暫無委員可提供資訊服務」,所以律師團又再次聲請,請求另向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詢。
此外,律師團也向刑事局聲請調取當年的勒贖電話錄音帶,但函覆該錄音帶已在1994年提供監察院調查的時候保管,所以再度聲請向監察院調取錄音帶及相關的聲紋鑑定資料。
以上內容,感謝各位,預祝佳節愉快~!民間司改會感謝您的支持。
2010年2月8日 星期一
廢除死刑的庶民觀點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
這幾天因為新聞炒作的關係,會內接到許多電話謾罵或抗議我們支持廢除死刑,網路上也充斥著許多群情激憤的情緒性字眼。我們認為「死刑存廢」是一個很嚴肅的人權議題,並不是透過誰罵得比較大聲,或是「數人頭」的方式就可以解決。這是一個需要理性討論的議題。
許多人認為「廢除死刑」是「菁英觀點」,但根據調查,目前被定讞的死刑犯中,多數為的學歷為國中小學以下,多數為藍領、工人階級。這樣的數字,你怎麼告訴我:廢除死刑是「菁英」觀點?「菁英」被判死刑的機率,根本少之又少。
我們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並不在於追求世界潮流,或因為我們漠視被害者家屬權益,我們一樣認為保護社會大眾安全、維護受害者權益很重要。我們一樣是社會大眾的一份子,也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或其家屬,但是我們並不認為透過把刀子交給國家來殺人,就可以維護這些權益,或伸張所謂的「正義」。
如果「以暴制暴」就叫做「正義」,如果大家只要看媒體報導,不用看證據跟卷宗,就可以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決定誰應該要被判死刑,那麼我們還要一整套的司法體系做什麼呢?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讓犯錯的人知道自己犯錯,甚至改正,讓社會大眾知道他做的事情是錯的,而只是把一個人殺掉,這叫做「正義」嗎?如果我們的法官錯判了一個人死刑,這也叫做「正義」嗎?而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發生過。
正因為生命的「不可復返」,我們才需要以更審慎、理性的方式來討論死刑議題,而非訴諸民粹主義或情緒叫囂。
編按:本文部分刊登在2010年2月6日自由時報言論廣場上,此為作者原文。
許多人認為「廢除死刑」是「菁英觀點」,但根據調查,目前被定讞的死刑犯中,多數為的學歷為國中小學以下,多數為藍領、工人階級。這樣的數字,你怎麼告訴我:廢除死刑是「菁英」觀點?「菁英」被判死刑的機率,根本少之又少。
我們支持廢除死刑的原因,並不在於追求世界潮流,或因為我們漠視被害者家屬權益,我們一樣認為保護社會大眾安全、維護受害者權益很重要。我們一樣是社會大眾的一份子,也有可能成為受害者或其家屬,但是我們並不認為透過把刀子交給國家來殺人,就可以維護這些權益,或伸張所謂的「正義」。
如果「以暴制暴」就叫做「正義」,如果大家只要看媒體報導,不用看證據跟卷宗,就可以判斷誰是好人誰是壞人,決定誰應該要被判死刑,那麼我們還要一整套的司法體系做什麼呢?如果我們沒有辦法讓犯錯的人知道自己犯錯,甚至改正,讓社會大眾知道他做的事情是錯的,而只是把一個人殺掉,這叫做「正義」嗎?如果我們的法官錯判了一個人死刑,這也叫做「正義」嗎?而這樣的例子,不是沒有發生過。
正因為生命的「不可復返」,我們才需要以更審慎、理性的方式來討論死刑議題,而非訴諸民粹主義或情緒叫囂。
編按:本文部分刊登在2010年2月6日自由時報言論廣場上,此為作者原文。
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咱的社會-死刑存廢 重在配套 ◎中道
日前曾經有一位女藝人揚言若台灣廢除死刑,即欲切腹自殺,而且也願意報考法警,以親自從事處決人犯的工作。基於個人所學,自然而然會思索死刑存廢問題。
在刑罰理論中,死刑無疑是「報應思想」最為直接的一種刑罰,對於罪不可逭的殺人或擄人勒贖犯,在一種近似「儀式」的氛圍中,透過執行人員的手,象徵司法正在實現最終正義與為民除害,曾經受創的法感情,的確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被平復了。
然而,死刑一旦執行,便具有絕對不可逆轉的終極效果。而且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偏偏決定死刑的刑事司法體系絕非毫無瑕疵,試想有哪一位同為凡人的法官,會敢將自己神格化到保證絕無誤判而導致錯殺無辜的可能?你我同為生命的個體,又有誰能享有權利,為他人生命寫下「應提早結束」的終幕?
筆者個人對該名女藝人的經歷深感同情,但假如廢除死刑真的是國家的既定政策與世界潮流,就絕對不能因為個案而反其道而行。其實最終人民心裡頭衡量這個政策成敗的關鍵考量,並非在於「死刑」,而係環繞在其周圍的配套措施,我想這才是政府最需要花腦筋思考並作為的地方。
中道/桃園中壢(法務專員)
2010-02-04中國時報
在刑罰理論中,死刑無疑是「報應思想」最為直接的一種刑罰,對於罪不可逭的殺人或擄人勒贖犯,在一種近似「儀式」的氛圍中,透過執行人員的手,象徵司法正在實現最終正義與為民除害,曾經受創的法感情,的確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被平復了。
然而,死刑一旦執行,便具有絕對不可逆轉的終極效果。而且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偏偏決定死刑的刑事司法體系絕非毫無瑕疵,試想有哪一位同為凡人的法官,會敢將自己神格化到保證絕無誤判而導致錯殺無辜的可能?你我同為生命的個體,又有誰能享有權利,為他人生命寫下「應提早結束」的終幕?
筆者個人對該名女藝人的經歷深感同情,但假如廢除死刑真的是國家的既定政策與世界潮流,就絕對不能因為個案而反其道而行。其實最終人民心裡頭衡量這個政策成敗的關鍵考量,並非在於「死刑」,而係環繞在其周圍的配套措施,我想這才是政府最需要花腦筋思考並作為的地方。
中道/桃園中壢(法務專員)
2010-02-04中國時報
孔傑榮專欄-輿論與中國大陸司法 ◎孔傑榮、鐘晴川
法院、媒體和輿論的互動關係千頭萬緒,自由國家無不如此。網際網路使得這些關係加倍複雜。即使是中國大陸,儘管政府有著嚴格控制,也無法避免這些問題。去年夏天名噪一時的鄧玉嬌案就是最好的例子。
在鄧玉嬌刺死一名政府官員後,她的審判轟動全國;幾個月後,這位年輕的昔日名人隱姓埋名,離鄉背井。當時,她慘遭不幸,成為民眾瘋狂支持的抗暴女英雄;此刻,她卻希望被人忘記。
然而,對中國大陸的法律改革而言,現在遺忘這個故事還太早。最近經媒體披露的一些案件細節,使人們可以看清楚中國司法過程。
二○○九年五月十日晚上,在湖北省巴東縣某賓館的按摩廊,兩名官員與女服務員鄧玉嬌發生衝突。鄧玉嬌用水果刀刺退兩人,其中一人死亡。
此案起初貌不驚人,只是一般的地方性悲劇。不出幾天,它卻迅速演變為全國性事件。原因在於網路開始傳言,說兩個官員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不但掏出一疊錢朝鄧玉嬌臉部猛搧,還將她按倒在沙發上。當地電視台播出了鄧玉嬌哭喊被打的畫面,激起了民眾的強烈憤慨。等到鄧玉嬌那深諳輿論之道的北京律師向媒體哭訴討公道時,大多數中國網民似乎已經確信她的行為屬於自衛,不應被起訴。
為防止媒體推波助瀾的醜聞激發群眾的抗議,政府當局切斷了進出巴東縣的水路交通,還檢查當地旅店,防止外地記者進駐。湖北省高官接管了所有的通訊傳播管道。在官方壓力下,鄧玉嬌母親解聘了那位作風大膽、懂得利用媒體的北京律師。此時,鄧玉嬌案已演變為大權在握的共產黨中央政法委日後所稱的「泛政治事件」。
對官員惡行的民憤仍然沸騰,當局早已打消任何以故意殺人罪起訴鄧玉嬌的念頭。然而這個案件畢竟涉及政府官員的性命,若要以正當防衛為由判鄧玉嬌無罪,共產黨領導顯然無法接受,更何況勸說死者家屬撤回民事索賠已經是困難重重。同情烈女守節的傳統觀念必須被捍衛,但殺死官員同樣必須被譴責。
有鑑於此,共產黨迅速達成一個典型的中國司法妥協。法院最後判決,鄧玉嬌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但免除刑罰,甚至連判緩刑也沒有。對此寬大判決,法院解釋有三個減免情節。一是鄧玉嬌「主動」投案自首,二是受害人過錯在先,鄧玉嬌受到刺激才反擊,三是醫學鑑定認定鄧玉嬌患有精神疾病。
大部分網民讚揚這個判決是「民意」的勝利。然而,去年十二月底,廣州的改革派報紙《南方都市報》刊登了一篇詳盡的調查報告,嚴重質疑輿論是否被誤導,進而扭曲了案件結果。難道受害人不是僅僅要求「洗澡」而非提供性服務?難道沙發不是單人座,所以鄧玉嬌不可能被「按倒」?難道法院所指的那些減免情節足以還她自由之身?她使用致命武力為何可以不受任何懲罰?
被問及上述的疑慮時,一名當地法官據說向記者坦白,這個案件是由高層作出決定,只不過是藉由法院「念出來」而已。這番話並不令人意外,這不僅再次說明中國大陸的法官在特殊案件上缺乏獨立性,也顯示至少在某些程度上,黨的領導層會根據他們對輿論的判斷來下達指令。
但是,在知名的審判案件中,這些因素通常是對被告不利的。比如最近的英國公民謝赫(Akmal Shaikh)走私海洛因案和著名的楊佳屠警案,被告的精神明顯有缺陷。儘管有人呼籲對他們進行詳細的精神鑑定─如同鄧玉嬌獲得的精神鑑定一樣,但這些聲音都被要求處決的大眾意見徹底淹沒。在另一個著名的案件中,瀋陽的黑幫頭目劉湧,同樣在公眾要求中被處決,儘管他在審判中辯稱,法院定罪的基礎是他被刑求而來的自白。
相反地,在鄧玉嬌案中,洶湧的輿情迫使強調「穩定」至上的領導階層不得不鬆手釋放被告。這顯示共產黨在扮演「社會安全閥」的角色上,同樣必須回應公眾要求從寬處理的壓力。
對大眾訴求正義的臨時性政治反應,是個風險重重的遊戲,而且明顯與法治精神相左。民主國家在刑事案件中,調和公眾意見和法治原則的方式,是藉由在獨立的司法程式中安排陪審團以及其他公民參與形式,例如日本最近採取的陪審制。中國大陸的法院長期以來有「人民陪審員」制度,最近還有些開始諮詢非正式「陪審團」的實驗,但對這些制度的限制妨礙公眾信任中國的刑事司法。此外,對媒體和網路的操縱,不論是來自政府還是辯方,使得何謂真實的民意,經常在一開始就撲朔迷離。(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鐘晴川,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鐘晴川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
2010-02-04中國時報
在鄧玉嬌刺死一名政府官員後,她的審判轟動全國;幾個月後,這位年輕的昔日名人隱姓埋名,離鄉背井。當時,她慘遭不幸,成為民眾瘋狂支持的抗暴女英雄;此刻,她卻希望被人忘記。
然而,對中國大陸的法律改革而言,現在遺忘這個故事還太早。最近經媒體披露的一些案件細節,使人們可以看清楚中國司法過程。
二○○九年五月十日晚上,在湖北省巴東縣某賓館的按摩廊,兩名官員與女服務員鄧玉嬌發生衝突。鄧玉嬌用水果刀刺退兩人,其中一人死亡。
此案起初貌不驚人,只是一般的地方性悲劇。不出幾天,它卻迅速演變為全國性事件。原因在於網路開始傳言,說兩個官員要求鄧玉嬌提供「特殊服務」,不但掏出一疊錢朝鄧玉嬌臉部猛搧,還將她按倒在沙發上。當地電視台播出了鄧玉嬌哭喊被打的畫面,激起了民眾的強烈憤慨。等到鄧玉嬌那深諳輿論之道的北京律師向媒體哭訴討公道時,大多數中國網民似乎已經確信她的行為屬於自衛,不應被起訴。
為防止媒體推波助瀾的醜聞激發群眾的抗議,政府當局切斷了進出巴東縣的水路交通,還檢查當地旅店,防止外地記者進駐。湖北省高官接管了所有的通訊傳播管道。在官方壓力下,鄧玉嬌母親解聘了那位作風大膽、懂得利用媒體的北京律師。此時,鄧玉嬌案已演變為大權在握的共產黨中央政法委日後所稱的「泛政治事件」。
對官員惡行的民憤仍然沸騰,當局早已打消任何以故意殺人罪起訴鄧玉嬌的念頭。然而這個案件畢竟涉及政府官員的性命,若要以正當防衛為由判鄧玉嬌無罪,共產黨領導顯然無法接受,更何況勸說死者家屬撤回民事索賠已經是困難重重。同情烈女守節的傳統觀念必須被捍衛,但殺死官員同樣必須被譴責。
有鑑於此,共產黨迅速達成一個典型的中國司法妥協。法院最後判決,鄧玉嬌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但免除刑罰,甚至連判緩刑也沒有。對此寬大判決,法院解釋有三個減免情節。一是鄧玉嬌「主動」投案自首,二是受害人過錯在先,鄧玉嬌受到刺激才反擊,三是醫學鑑定認定鄧玉嬌患有精神疾病。
大部分網民讚揚這個判決是「民意」的勝利。然而,去年十二月底,廣州的改革派報紙《南方都市報》刊登了一篇詳盡的調查報告,嚴重質疑輿論是否被誤導,進而扭曲了案件結果。難道受害人不是僅僅要求「洗澡」而非提供性服務?難道沙發不是單人座,所以鄧玉嬌不可能被「按倒」?難道法院所指的那些減免情節足以還她自由之身?她使用致命武力為何可以不受任何懲罰?
被問及上述的疑慮時,一名當地法官據說向記者坦白,這個案件是由高層作出決定,只不過是藉由法院「念出來」而已。這番話並不令人意外,這不僅再次說明中國大陸的法官在特殊案件上缺乏獨立性,也顯示至少在某些程度上,黨的領導層會根據他們對輿論的判斷來下達指令。
但是,在知名的審判案件中,這些因素通常是對被告不利的。比如最近的英國公民謝赫(Akmal Shaikh)走私海洛因案和著名的楊佳屠警案,被告的精神明顯有缺陷。儘管有人呼籲對他們進行詳細的精神鑑定─如同鄧玉嬌獲得的精神鑑定一樣,但這些聲音都被要求處決的大眾意見徹底淹沒。在另一個著名的案件中,瀋陽的黑幫頭目劉湧,同樣在公眾要求中被處決,儘管他在審判中辯稱,法院定罪的基礎是他被刑求而來的自白。
相反地,在鄧玉嬌案中,洶湧的輿情迫使強調「穩定」至上的領導階層不得不鬆手釋放被告。這顯示共產黨在扮演「社會安全閥」的角色上,同樣必須回應公眾要求從寬處理的壓力。
對大眾訴求正義的臨時性政治反應,是個風險重重的遊戲,而且明顯與法治精神相左。民主國家在刑事案件中,調和公眾意見和法治原則的方式,是藉由在獨立的司法程式中安排陪審團以及其他公民參與形式,例如日本最近採取的陪審制。中國大陸的法院長期以來有「人民陪審員」制度,最近還有些開始諮詢非正式「陪審團」的實驗,但對這些制度的限制妨礙公眾信任中國的刑事司法。此外,對媒體和網路的操縱,不論是來自政府還是辯方,使得何謂真實的民意,經常在一開始就撲朔迷離。(孔傑榮 Jerome A. Cohen,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紐約外交關係協會兼任資深研究員。鐘晴川,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研究員。鐘晴川譯。英文原文請參www.usasialaw.org )
2010-02-04中國時報
詐欺修法 人民何辜◎林峰正
監察院最近成了社會目光的焦點,理由是一度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不成,在各界批評聲浪不斷下,終於讓彈劾案過關。更進一步,監察院還要求總長的直屬長官立即處置,但不待長官處置,總長提出辭呈,掛冠求去。
上個月,監察院另通過李復甸及沈美真兩位委員主查,關於「司法院未秉持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竟任令台灣高等法院濫用《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裁判駁回,不當剝奪被告上訴權」乙案的調查報告。本案當然不如彈劾檢察總長來得吸睛及富戲劇性,但若論及對於一般市井小民的重要性,則有過之而無不及。
話說將近三年前,司法院主動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指為避免檢方或被告上訴不附理由,乃要求日後若提起上訴須附「具體理由」以免訴訟延滯。在立法院審議時,立法委員和法務部代表都指出不反對修法提升訴訟效率,但要注意是否有些法官日後會將形式上已提出上訴理由的案件逕自認為不夠具體就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因為人民不一定聘有律師,我們只會做形式上的審查,且規定要寫「具體理由」,比較有教示性。根據立法院公報記載以上的討論過程看來,這樣的條文修正似乎只是督促上訴者要儘早提出上訴理由,且會顧慮到多數沒有律師的被告,不會任意以其上訴不附「具體理由」就駁回上訴。
欺負弱勢言而無信
此規定在2007年7月開始適用,迄今為止所能查閱的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每年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的件數自每年平均不到200件(1999年至 2007年),遽升為2008年的3470件,2009年(統計至11月底)的4924件(佔全部結案件數的四分之一),暴升為平均值的25倍,且這些案件的被告有95%以上是沒有請律師或請不起律師的人。
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認為修法後實務操作的結果,使人民的上訴權利遭受法律以外的不當限制,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的規定之虞,乃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檢討,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修法之初,司法院信誓旦旦,主張為革除實務上不附理由上訴的流弊,非做不可。尚且在面對修法有害人民的質疑時,虛言安撫。但徵諸實際卻使得新規定有如法官清除案件的除草機,一旦出動,清潔溜溜,所傷害者絕大多數是沒有律師協助的人民。官方以這樣的方式對付弱勢百姓,算什麼正義。民間司改會公開或私下向司法院反映,所得到的都是最高法院也支持高等法院的做法這種答覆。官官相護自古皆然,最後被迫向監察院陳情舉發此事。
說一套,做一套,司法院的做法有如詐騙集團,如此言而無信的司法院,如何期望其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又有何顏面高喊司法為民?詐欺式的修法,人民何辜!
2010年02月04日蘋果日報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裁判駁回,不當剝奪被告上訴權」監察院調查報告.pdf全文下載(PDF格式,635KB)
上個月,監察院另通過李復甸及沈美真兩位委員主查,關於「司法院未秉持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竟任令台灣高等法院濫用《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裁判駁回,不當剝奪被告上訴權」乙案的調查報告。本案當然不如彈劾檢察總長來得吸睛及富戲劇性,但若論及對於一般市井小民的重要性,則有過之而無不及。
話說將近三年前,司法院主動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指為避免檢方或被告上訴不附理由,乃要求日後若提起上訴須附「具體理由」以免訴訟延滯。在立法院審議時,立法委員和法務部代表都指出不反對修法提升訴訟效率,但要注意是否有些法官日後會將形式上已提出上訴理由的案件逕自認為不夠具體就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因為人民不一定聘有律師,我們只會做形式上的審查,且規定要寫「具體理由」,比較有教示性。根據立法院公報記載以上的討論過程看來,這樣的條文修正似乎只是督促上訴者要儘早提出上訴理由,且會顧慮到多數沒有律師的被告,不會任意以其上訴不附「具體理由」就駁回上訴。
欺負弱勢言而無信
此規定在2007年7月開始適用,迄今為止所能查閱的司法院統計數據顯示,每年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的件數自每年平均不到200件(1999年至 2007年),遽升為2008年的3470件,2009年(統計至11月底)的4924件(佔全部結案件數的四分之一),暴升為平均值的25倍,且這些案件的被告有95%以上是沒有請律師或請不起律師的人。
監察院的調查意見認為修法後實務操作的結果,使人民的上訴權利遭受法律以外的不當限制,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的規定之虞,乃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檢討,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修法之初,司法院信誓旦旦,主張為革除實務上不附理由上訴的流弊,非做不可。尚且在面對修法有害人民的質疑時,虛言安撫。但徵諸實際卻使得新規定有如法官清除案件的除草機,一旦出動,清潔溜溜,所傷害者絕大多數是沒有律師協助的人民。官方以這樣的方式對付弱勢百姓,算什麼正義。民間司改會公開或私下向司法院反映,所得到的都是最高法院也支持高等法院的做法這種答覆。官官相護自古皆然,最後被迫向監察院陳情舉發此事。
說一套,做一套,司法院的做法有如詐騙集團,如此言而無信的司法院,如何期望其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又有何顏面高喊司法為民?詐欺式的修法,人民何辜!
2010年02月04日蘋果日報
作者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以被告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裁判駁回,不當剝奪被告上訴權」監察院調查報告.pdf全文下載(PDF格式,635KB)
法院冷血、銀行噬血,卡債族年關難過!
「面對債務聯盟」為卡債族請命,請王建煊院長救救卡債族
(台北訊)金融風暴席捲全台,債務問題日益嚴重,年關將近,卡債族走投無路,自殺事件層出不窮!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和平基金會各界社會團體等所組成的「面對債務聯盟」眼見全台失業率上升、所得下降,各階層民眾皆苦不堪言,而卡債族必須面對更嚴峻的環境。數月已來,已有多名為債務所苦的民眾因走不出債務循環,紛紛以自我了斷的方式脫離債務深淵,造成許多人倫悲劇,引發社會嚴重的問題,於今日(2/3)上午由9位代表,包括司法改革基金會林峰正執行長、台北律師公會債清委員會林永頌主任委員、台灣和平基金會簡錫堦執行長、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陳曼麗理事、廖淑貞監事、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謝東儒副秘書長、勵馨基金會杜瑛秋專員、台北市智障家長協會胡宜庭總幹事、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孫一信副秘書長,共同於監察院門口召開記者會,並於會後,至監察院陳情,請求王建煊院長徹底調查並糾正司法院是否失職,為何讓卡債族過不了年關!
「面對債務聯盟」召集人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表示,緣於關心94、95年席捲全台引起嚴重社會問題的雙卡風暴,許多社會團體於96年1月成立了「個人債務更生及破產法案推動聯盟」(「面盟」前身),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徐中雄立委及郭林勇立委共同積極推動「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於當年6月立法成功,期能提供卡債族解決債務的途徑,然而條例自97年4月正式施行近2年來,「面盟」發現目前消債條例最大的阻礙竟在法院及法官身上,如:法院不遵循債清法立法意旨迅速處理債清案件、脫離人民情感,法院成為「駁回法院」、「不確定法律概念」築起法院高牆,譬如「無不可歸責事由」、「無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違背「司法為民」的精神,且違反兩公約保障人民最低生存權的規定。為了能讓卡債族能盡快走上更生希望之路,「面盟」到監察院陳情,請求王院長及監察委員關切數十萬卡債族及其家庭。
面盟團體成員之台北律師公會代表林永頌律師(債清委員會主任委員),從數據和民調(法律扶助基金會98年9月委託遠見雜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成效」調查)檢視施行近二年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如何讓「卡債族無出路」!他指出目前銀行債務協商案件量持續維持,仍而法院更生案件量卻大幅下降,據調查顯示,與銀行協商成功的債務人中,僅有32%的債務人有能力還款,而46.6%債務人表示勉強能夠還款,另有21.3%則表示已無法按時還款;而有10%協商成功者,還有「最後一期」的債務要要協商,債務清償遙遙無期。由此顯見因為銀行的債務協商仍不合理,讓許多卡債族還不起。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說明,而協商不成功的債務人,在向法院聲請更生和清算過程中,面臨許多嚴苛困境,如近2成被要求和銀行二次協商,而獲得更生方案認可者及清算免責的案件比例極低,另即使獲得更生認可,其還款金額也往往超過其真正所能負荷,未來只能勉強償還。他強調,消清條例施行將屆兩年,債務燒炭事件再起,法院對於消清條例這個大門只開了一個小縫,逼得民眾走投無路,對「更生」及「清算」失去信心,只得無奈接受銀行壓榨式的協商。
「面對債務聯盟」也公布一份卡債族的心聲,謝小姐(化名)表示,對於能夠通過更生方案,可說相當幸運,亦滿懷感謝,不過其在聲請更生過程中,司法事務官要求謝小姐用97年總所得來平均月收入,當中包含了薪資、年終獎金、紅利,計算出來約26400元。採這樣的標準,其實比謝小姐每個月扣除勞健保實際所得的薪資23000元,要多出大約3400元。而謝小姐目前與先生分居,兩個小孩都由她帶,不過司法事務官仍要求在小孩的費用支出部分,僅能夠列一個小孩,並參照最低生活標準計算。最後的更生方案是每月要繳交26400-(10792+8000)=7608元,比當初謝小姐自己所列的更生方案每月5000元要多出2600元。謝小姐很擔心每個月一來一往相差6000元的缺口(3400元+2600元)雖然短時間可以靠著公婆資助周轉來補貼,但難免還是得要更加掐緊生活收支。然而面對如此艱辛的狀況,要如何填補這樣的缺口,是她當下最大課題,她表示自己一定會努力繳完,重新贏回自己的人生。
「面對債務聯盟」也在現場以行動劇的方式,諷刺銀行表面上對卡債族伸出援手,但卻以嚴苛的條件壓榨卡債族,等到卡債族向法院聲請更生,卻又被法院冷血地一腳踢開,讓卡債族在走投無路之下只能走上絕路。而「面對債務聯盟」也將於記者會結束後,將已由14個團體所共同連署的陳情書,交由監察院,並向王建煊院長陳情,請王建煊院長救救卡債族!另外,面盟除向監察院陳情外,亦呼籲法院及法官:一、應提昇債清案件審理效率。二、更生方案的公允認定應有統一見解。三、應秉持「消債條例」精神,依條文規定審理案件。另亦呼籲司法院及立委諸公正視卡債族目前困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刻不容緩。
面盟代表於結束監察院外記者會後,隨即進入監察院正式遞送陳情書,並由監察委員劉玉山及沈美貞共同接見,面盟代表由召集人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及台北律師公會林永頌律師代表先歷述債務民眾目前問題解決無路困境及法院可能失職的幾個面向,其它面盟代表們亦表達弱勢債務人的心聲,兩位監委深入詢問後表示,了解年關將近,因債務問題自殺頻傳的嚴重社會現況,深覺時間緊迫,允諾將加快針對面盟陳情內容之相關研究及資訊蒐集進度,儘快進一步促成立案來調查。
備註
「面對債務聯盟」目前由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市智障家長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和平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崔媽媽基金會、賽珍珠基金會及勵馨基金會等團體共同組成。
(台北訊)金融風暴席捲全台,債務問題日益嚴重,年關將近,卡債族走投無路,自殺事件層出不窮!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和平基金會各界社會團體等所組成的「面對債務聯盟」眼見全台失業率上升、所得下降,各階層民眾皆苦不堪言,而卡債族必須面對更嚴峻的環境。數月已來,已有多名為債務所苦的民眾因走不出債務循環,紛紛以自我了斷的方式脫離債務深淵,造成許多人倫悲劇,引發社會嚴重的問題,於今日(2/3)上午由9位代表,包括司法改革基金會林峰正執行長、台北律師公會債清委員會林永頌主任委員、台灣和平基金會簡錫堦執行長、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陳曼麗理事、廖淑貞監事、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謝東儒副秘書長、勵馨基金會杜瑛秋專員、台北市智障家長協會胡宜庭總幹事、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孫一信副秘書長,共同於監察院門口召開記者會,並於會後,至監察院陳情,請求王建煊院長徹底調查並糾正司法院是否失職,為何讓卡債族過不了年關!
「面對債務聯盟」召集人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表示,緣於關心94、95年席捲全台引起嚴重社會問題的雙卡風暴,許多社會團體於96年1月成立了「個人債務更生及破產法案推動聯盟」(「面盟」前身),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徐中雄立委及郭林勇立委共同積極推動「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於當年6月立法成功,期能提供卡債族解決債務的途徑,然而條例自97年4月正式施行近2年來,「面盟」發現目前消債條例最大的阻礙竟在法院及法官身上,如:法院不遵循債清法立法意旨迅速處理債清案件、脫離人民情感,法院成為「駁回法院」、「不確定法律概念」築起法院高牆,譬如「無不可歸責事由」、「無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違背「司法為民」的精神,且違反兩公約保障人民最低生存權的規定。為了能讓卡債族能盡快走上更生希望之路,「面盟」到監察院陳情,請求王院長及監察委員關切數十萬卡債族及其家庭。
面盟團體成員之台北律師公會代表林永頌律師(債清委員會主任委員),從數據和民調(法律扶助基金會98年9月委託遠見雜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成效」調查)檢視施行近二年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如何讓「卡債族無出路」!他指出目前銀行債務協商案件量持續維持,仍而法院更生案件量卻大幅下降,據調查顯示,與銀行協商成功的債務人中,僅有32%的債務人有能力還款,而46.6%債務人表示勉強能夠還款,另有21.3%則表示已無法按時還款;而有10%協商成功者,還有「最後一期」的債務要要協商,債務清償遙遙無期。由此顯見因為銀行的債務協商仍不合理,讓許多卡債族還不起。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說明,而協商不成功的債務人,在向法院聲請更生和清算過程中,面臨許多嚴苛困境,如近2成被要求和銀行二次協商,而獲得更生方案認可者及清算免責的案件比例極低,另即使獲得更生認可,其還款金額也往往超過其真正所能負荷,未來只能勉強償還。他強調,消清條例施行將屆兩年,債務燒炭事件再起,法院對於消清條例這個大門只開了一個小縫,逼得民眾走投無路,對「更生」及「清算」失去信心,只得無奈接受銀行壓榨式的協商。
「面對債務聯盟」也公布一份卡債族的心聲,謝小姐(化名)表示,對於能夠通過更生方案,可說相當幸運,亦滿懷感謝,不過其在聲請更生過程中,司法事務官要求謝小姐用97年總所得來平均月收入,當中包含了薪資、年終獎金、紅利,計算出來約26400元。採這樣的標準,其實比謝小姐每個月扣除勞健保實際所得的薪資23000元,要多出大約3400元。而謝小姐目前與先生分居,兩個小孩都由她帶,不過司法事務官仍要求在小孩的費用支出部分,僅能夠列一個小孩,並參照最低生活標準計算。最後的更生方案是每月要繳交26400-(10792+8000)=7608元,比當初謝小姐自己所列的更生方案每月5000元要多出2600元。謝小姐很擔心每個月一來一往相差6000元的缺口(3400元+2600元)雖然短時間可以靠著公婆資助周轉來補貼,但難免還是得要更加掐緊生活收支。然而面對如此艱辛的狀況,要如何填補這樣的缺口,是她當下最大課題,她表示自己一定會努力繳完,重新贏回自己的人生。
「面對債務聯盟」也在現場以行動劇的方式,諷刺銀行表面上對卡債族伸出援手,但卻以嚴苛的條件壓榨卡債族,等到卡債族向法院聲請更生,卻又被法院冷血地一腳踢開,讓卡債族在走投無路之下只能走上絕路。而「面對債務聯盟」也將於記者會結束後,將已由14個團體所共同連署的陳情書,交由監察院,並向王建煊院長陳情,請王建煊院長救救卡債族!另外,面盟除向監察院陳情外,亦呼籲法院及法官:一、應提昇債清案件審理效率。二、更生方案的公允認定應有統一見解。三、應秉持「消債條例」精神,依條文規定審理案件。另亦呼籲司法院及立委諸公正視卡債族目前困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法刻不容緩。
面盟代表於結束監察院外記者會後,隨即進入監察院正式遞送陳情書,並由監察委員劉玉山及沈美貞共同接見,面盟代表由召集人司改會林峰正執行長及台北律師公會林永頌律師代表先歷述債務民眾目前問題解決無路困境及法院可能失職的幾個面向,其它面盟代表們亦表達弱勢債務人的心聲,兩位監委深入詢問後表示,了解年關將近,因債務問題自殺頻傳的嚴重社會現況,深覺時間緊迫,允諾將加快針對面盟陳情內容之相關研究及資訊蒐集進度,儘快進一步促成立案來調查。
備註
「面對債務聯盟」目前由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市智障家長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和平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崔媽媽基金會、賽珍珠基金會及勵馨基金會等團體共同組成。
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釋字670號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違憲
台灣司法史上纏訟最久的刑事案件「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押匯弊案」三名被告-柯芳澤、張國隆、林泰治,在歷經28年、更12審的的官司纏訟,刑事部份終於在2007年三審無罪定讞。他們就是《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的三名當事人。
三人隨後聲請冤獄賠償,但柯芳澤與張國隆卻遭到法院以《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為由,不得請求賠償。
2009年4月,司改會籌組義務律師團,協助柯芳澤等人聲請大法官解釋,終於在2010年1月29日作成第670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違憲!解釋文如下:
「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參考資料,請點此連結至司法院官方網站瀏覽-大法官釋字670號。
三人隨後聲請冤獄賠償,但柯芳澤與張國隆卻遭到法院以《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為由,不得請求賠償。
2009年4月,司改會籌組義務律師團,協助柯芳澤等人聲請大法官解釋,終於在2010年1月29日作成第670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違憲!解釋文如下:
「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受羈押者,依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請求賠償,並未斟酌受害人致受羈押之行為,係涉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或係妨礙、誤導偵查審判,亦無論受害人致受羈押行為可歸責程度之輕重及因羈押所受損失之大小,皆一律排除全部之補償請求,並非避免補償失當或浮濫等情事所必要,不符冤獄賠償法對個別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共利益,受有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給予所規範之補償,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立法意旨,而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參考資料,請點此連結至司法院官方網站瀏覽-大法官釋字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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