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3日 星期三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法官法】二讀不努力 三讀徒傷悲 ?!

「法官法一讀草案」座談會紀實@ 台大法律學院霖澤館3樓多媒體教室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整理報導 / 吳東牧
pnn去年夏天幾起司法風紀事件,還有幾個被稱為「恐龍判決」所引發的爭議,讓延宕多年的法官法立法,在「順時應勢」的氣氛下,迅速於農曆年前完成一讀,似乎再加把勁,短期內便能通過立法。但這真的是司法改革向前走了一大步嗎?

民間司改會,台灣法學會,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等團體,有鑒於這個才經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通過的初審條文,各界仍有不同意見,特別在上個月舉辦一場座談會,邀請各界進行意見交換。PNN 除了在當天進行轉播,也透過民間司改會的協助,製作了這篇影音整理稿,請大家持續關心,這個攸關恐龍法官能不能就此消失,以及司法可不可以確保獨立的法案,未來會有甚麼樣的進展。

本次座談會由顧立雄律師主持,討論的議題包括:

【議題一:個案評鑑部分】 

請求個案評鑑之主體,是否應擴大及於一般人民?其利弊得失為何?(草案第33條第1項)

無論個案評鑑主體是否及於一般人民,評鑑對象是否應限於已確定之裁判,且不應及於個案裁判之見解?(草案第30條第1款)

【議題二:通案評核部分】

通案評核以五年為一期,是否過長?以多久時間為期較為合理?通案評核結果應否公開?(草案第33條之1第1項)

通案評核與個案評鑑間之關係為何?二者是否應分離?利弊得失何在?(草案第33條之1第2項)

被告及辯護人陳詞、對被告語多奚落,有三字經口頭禪、問案態度不佳、辱罵被告……等。 

【議題三: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部分】

草案中明定法官適用或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是否恐有違憲之虞(違反司法獨立等憲法原則)?(草案第12條第1項、第41條第2項、第76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第78條第1項、第83條等)

如恐有違憲之虞,應如何補救?

【議題四:法官是否應有獨立人事制度部分】

為澈底避免違憲之疑慮,是否意味著法官之任用與保障模式應與公務人員有所區別?如此是否亦意味著法官應有獨立之人事制度?

此法官選任與保障制度,應注意哪些重要原則?有何具體建議?

詳情請見以下各與談者的發言影音與文字摘要(以下整理依發言排序)。



柯建銘:法官法攸關司法改革 應無藍綠或政治問題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集人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林偉勝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法官法特殊性在於涉及層面廣及五院,立法院有九個版本,國民黨政府對此重大法案無法整合,任由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各自併陳,將近一半的法條沒有共識,政府竟退至如此凌亂的程度,然後給立法院處理,顯然就是沒有人願意承擔責任,加上專業立委不足,造成法官法在立法環境上的困難。很憂心在這樣情況下任意通過這樣的法案到底是不是好的。

法官法的核心事項,就是評鑑退場機制,司法院的版本是:有11個評鑑委員,6個學者專家由司法院院長指派,2個法官是司法院長勾選的,11個有8個是司法院長控制,就是一句話:「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照這種版本通過的話,法官法有什麼用?寧可法官法不要通過。

法官法一個法官進場,是不是考用合一;第二個講法官福利待遇,這是所有法官檢察官最在意的東西;接下來最重要的一塊就是退場機制,我個人最在意的是退場機制。這個福利待遇都是可以討論的,進場也是要討論。




林超駿:以通案正面評鑑(核)制度取代考績做起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法官正面評鑑制度當初是美國因應法官選舉而來,法官連任選舉時,避免人民以法官對於單一議題(例如是否贊成死刑)的見解,評價其整體表現,所以整理出較為客觀資訊給人民參考,產生正面評鑑制度。

現行的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並不適合於法官,因為由主管來打考績,會有影響審判獨立的問題,與考績制度相較,正面評鑑制度有幾個特色(一)司法體系以外之外部人士佔一定比例(二)多元評鑑標準(三)用人與進行評鑑機關應該要分離。

正面評鑑最重要的功能在於留住人才,避免劣幣驅逐良幣。而藉由客觀評鑑的制度,也能促成破格擢昇,愈是司法先進的國家,破格擢昇的例子愈多。以美國現任最高法院院長為例,5、6年前被任命時,僅55或56歲可證。

正面評鑑中,更建議應該要有『法院』的評鑑,以個人經驗來看高雄地院試署法官比例特別高,代表台北地院法官與高雄地院法官的經驗、資歷不同,同一案件使用兩個法院所面臨的待遇會不一樣。我們至少應該要讓各法院表面上的組成相當。

參考文章:《司改之另一起點》◎林超駿,請點此下載



姜世明:草率及惡劣的法官法立法,將會如彗星撞地球,恐龍子孫也許還留著,但挺立昂揚的好法官一定滅絕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法官法應該要有立法的可行性及後果要評估。例如要求法官退場,以蔡守訓來說,如果當時評鑑委員多是綠色的,那不就被退場了?反過來講,如果是周占春,當評鑑委員是藍色時,也一樣,這樣合理嗎?

我認為,個案評鑑當事人不是不可以申請,只是不可以『直接』申請,否則案件1年1萬件,加上評鑑委員如果都是法官、律師教授來兼職,沒辦法處理那麼多案件,最後還是會變成草率、粗造,要考量評鑑委員的能量。制度設計應該是要讓當事人向律師公會、法院院長、檢察官等管道申請,經過管道過濾,後評鑑委員可以好好的評鑑。

法官被評鑑的行為應該要分類型,例如:訴訟指揮失當、罵人、囂張跋扈態度不良,這些不涉入審判核心的行為,不待判決確定就可以處理。德國認為只要法官亂罵當事人就等於不公正,一定要迴避。至於涉及審判核心的事項,不應該在確定之前評鑑,否則一審判決就送評鑑,二審法院還敢判決嗎?評鑑委員會將成為太上皇、第四審。

一讀版本中關於評鑑委員來源的設計,非常不合理,將造成政治力介入干預。至於通案評鑑,理想很高,但有可行性的問題,例如要成立委員會嗎?參考數據是什麼?難道是媒體報導?由律師當委員的話,如果勾結怎麼辦?

對人事制度建議:1、修憲,廢除法官終身職保障,只保障到退休,而要延退必須有審查機制。2、廢除考績制度。3、法官考試改成研究所畢業的才能應考。4、加強候補司法官的淘汰制度。候補時間延長。5、長久而言,法官主管化,處理案件細節由優秀的法官助理(如律師出身)去做,不要讓法官最重要的工作變成剪貼判決書6、廢除七年一休,改為短期進修,因為七年一休整個案件都要打散,不如改為短期兩三個月回學校好好進修。

參考資料:《法官法草案評釋-談與魔鬼交易的失落靈魂》◎姜世明,請點此下載
參考資料:《為法官法再進一言》◎姜世明,請點此下載



董保城:進場的人對了就千秋萬世! 
考選部政務次長,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大家現在批評的恐龍法官、奶嘴法官其實都是制度給我們的,目前採取考試加上遴選制度的問題來看,司法官考試去年錄取146名,應屆畢業生考上司法官的將近占30%,平均年齡25.89歲,等於是從家門、校門到衙門,從來沒有進過社會大門。憲法規定應考試是人民的權利,所以可以考一輩子,人生都陪在考試上,國家試務工作沈重,考試品質都出現問題。在德國,司法官考試次數是有限制。另外現制其他問題還有合格未必合用,考試院負責考試但是用人是司法院,後者沒有參與前面階段,以致於不合用的問題產生。至於遴選轉任部分,10年來律師轉任法官者僅66名,遭批評資歷輕、年資短,且非正式管道進入,遭司法官出身者排擠。

建議改為由現行一試定終身改為二階段考試(應修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一階:考試制度不變,通過考試後僅取得進入二階遴用資格,一階考試及格證明5年內有效。第二階:司法院(法務部)與考試院合組『遴選委員會』,訂定遴用方式與標準,如2-3年工作經驗或碩士以上學經歷、著作審查、性向與心理測驗、口試等。通過一階的應考人,按其志願、興趣與專長,分別向司法院或法務部報名參加遴選,選上者要受兩年職前訓練(合考分訓)。遴選委員會組成應有外部委員,除一半是用人機關代表,另一半由考試委員、律師公會代表、法律、社會、心理學家、社會公正人士。

新制優點包括符合10年前司改會議結論,且容納各界經驗的人、不改變應考資資格,避免法律系學生反彈、避免考生因為一兩分飲恨落榜、有助於讀碩博士班學生專心完成學業,提昇研究能量。

參考資料:《司法官進場新嘗試》(PPT)◎董保城,請點此下載



黃嘉烈: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審判獨立,寧可保障過度也不要失去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法律不能實驗,法官法立法應該要穩健不能出差錯。審判獨立得來不易,是最核心的價值,應該要予以維護。應該要循序漸進從最壞的法官開始淘汰,勿因少數影響到大部分的好法官。此外,評鑑不能流於印象分數,否則好法官被誤認為壞法官,這影響非常的大。

個案評鑑的主體,司法院版本是依照96年協商內容,我們認為如果每一個人都可以申請且不待裁判確定就提出,顯不合理。勿讓法官因害怕評鑑影響法官的內部獨立,而且民眾法治尚有不足,開放應該要審慎。

評鑑應該要分類型,如果是法官品德瑕疵,當然不待裁判確定就可以發動,但是如果是對裁判之評鑑應該要等到判決確定。法律見解的正確與否,大家都知道有多數說、少數說未必都是真理,法律見解不是數人頭,社會科學是與時俱進,法官法律見解如果脫離時代,應該藉由審級救濟來處理。

通案評核時間司法院主張應該是五年,這是我們以現有1700多位法官如果用11位評鑑委員來處理後評估需要5年,年數不是問題,把評核做好才是重點。至於結果要不要公開,應該是看公開要做什麼?如果通案評核結果是關於發動個案評鑑的參考,有需要公開?大家都講無罪推定,那如果目的只是有需要做個案評鑑時,這結果是否要公開?

司法院認為通案評核沒有需要,個案評鑑才有意義,資源精力要放在對法官特定行為處理在這,對幾個不好的法官處理,對全體法官都可以收到效果。

最後司法院的立場是希望快點通過法官法,對於有共識的部分可以盡快通過,其他也可等修法再處理。



林峰正:法官法立法前最後的提醒—關鍵在於法官的進場機制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2011年2月19日,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字紀錄 / 陳雨凡
影像整理 / 邱麗玲


 

對於法官通案(全面)評鑑的立場,司改會向來主張評鑑機制不能設在司法院內,對此司法院也抵死不從,堅持要放在司法院下。而關於評鑑委員產生方式,一讀版本結果是很不負責任的(11位委員中,過半數的6位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之產生,分別由司法院、監察院、立法院推出2位),司改會的主張是,讓『全體』法官、檢察官、律師各自選出2位法官、1位檢察官、2位律師代表,具有一定的民主正當性,之後仿效類似推選主任仲裁員方式來推選6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當然人數比例都可以再調整。

另外關於法律見解能不能接受評鑑?我們都知道審判獨立的重要性,但是如果法官恣意裁判的程度已經超越、違反法律規定,是否可以開一個例外,而不是永遠都拿審判獨立這大帽子,絕對排除受評鑑,這應該要思考的。

一讀版本中所謂的通案評鑑,還是採用司法院內部意見,那我們的疑問是,與舊的考績制度有何不同?這樣是不是可以發揮找出好法官給予肯定的功能,我們也很懷疑。此外,依據司改會受理民眾陳情的經驗來看,濫行檢舉的案件其實並不多,畢竟要民眾真正檢舉某位法官時,民眾大部分都有所顧忌,如此一來個案評鑑如何發揮功能?所以我們才希望推動通案評鑑。一讀版本中五年一次的評核,基本上連半套都談不上,因為司法院自己做,完全沒有外界的評核,即使收集外部數據但是菜買來還是要有大廚。所以我們希望有外部人士參與,透明化。

其實,我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法官入場機制,司法院說改變考試制度很困難,但是我們不能接受因為很困難所以就不改革的說法。以司法院的意見,法官法納入遴選制度,但是考試還是繼續考,那根本與現行制度沒有任何不同,司改會的立場本來建議設定十年時間,逐步調整考試與遴選進來人數的比例,最終廢除考試制度。不過今天董次長提出的兩階段折衷方式,我個人是同意的,只是現在時間已經很緊迫。

如果法官入場機制不處理,那就會看到源源不絕進來以後會變成恐龍的人,加上給這些人的保障、福利部分又好,令我們很擔心。司改會過去向來的立場尊重司法院對於法官福利的意見,畢竟好的法官要給予福利保障,但是如果那一套立法結果,對於評鑑評鑑機制設計不好,壞的法官無法被挑出來,司改會的立場就要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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