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6 聯合報
【林瓊嘉/律師、第二屆全國兒童守護天使獲獎人】
二十年前林洋港先生擔任司法院長時,宣示「司法為民服務」,強調司法必須與社會脈動相契合,不能違背社會期盼,為司法革新注入新的氣象;二十年後馬總統日前為回應社會大眾對司法改革的企盼,提出:「司法要獨立,但不能孤立;司法必須貼近庶民感受,司法的最後判斷還是人民。」同樣是司法改革的宣示,不同的只是由司法院長提升至總統。二十年後司法判決如仍不符合社會期待,我們不知道應由何人來昭告司法改革決心。
近期法官輕判幼童性侵害案,因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引發大眾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但不符合社會期待的爭議判決,是社會大眾與司法認知的落差,是否因淘汰法官即可達到改革目的,筆者持保留態度。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建立司法的評鑑制度及司法的透明度,透過評鑑制度,讓優良的判決引導司法改革;讓不良的判決受到公眾評鑑。司法的透明度避免權力的傲慢、唯我獨尊的優越感,否則宣示性的司法改革,再二十年後仍是相同的結果。
曾有一件性侵害加害人,以鎮定劑摻入奶茶中對一名國中女生迷昏性侵,造成被害人精神分裂症,終身恐難痊癒,法院僅判決七年六個月。被告刑滿後,再對一名國中女生以含酒精成分飲料二次誘姦被害人,檢察官起訴被告對未滿十六歲女子為性侵害,法官僅因被告認罪即以被告「已知悔悟」、「態度良好」輕判被告有期徒刑一年,完全不顧被告第二案同時,另對一名弱智婦女誘騙性侵,致該名婦女懷孕墮胎。而第三案更因檢察官認被告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係合意性交,而為不起訴處分。承辦檢察官及法官,在法律界公認學養佳、風評好,該判決以證據判斷是非、以前科不得做為被告加重罪刑之理由,採證論理難謂違法,量刑固係法官之職權,但判決結果卻與大眾情感有極大落差。
美國大法官布蘭迪斯曾說:「一個法律人如果不曾研究過經濟學和社會學,那麼他就很容易成為社會的公敵。」執法者必須認真思考社會正義與社會倫理,大膽假設同時細心求證,始不會失之主觀、率斷。掌握判定是非的正義權力,在獨立審判之際,更應貼近人民之感受,才不致斲傷正義。司法改革必須與社會大眾的期盼相結合,筆者認為除儘速通過法官法外,應透過司法評鑑制度,建立透明的司法制度,才能昭告社會大眾司法值得信賴,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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