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起訴球員有用嗎?◎吳景欽

 板橋地檢署經過數月的偵查後,終於在過年前偵結,並對相關涉賭者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並針對幕後集團老大及所謂A咖球員為具體求刑,檢察官藉由此次動作,似乎在展現掃除職棒簽賭的決心,但此次起訴,果可根絕職棒簽賭再度發生?

 雖然檢方一再宣稱,絕無外界所批評,以擠牙膏的方式為偵查來凌遲職棒的意思,原因只在於證據難以掌握與蒐集,但觀起訴書內容,早在二○○五年七月所爆發的中信鯨打假球事件中,檢方即已掌握此次簽賭集團介入的訊息,二○○七年第三次假球案發生時,又有此批集團的介入痕跡,而在二○○八年爆發的黑米事件中,也是如此,更糟的是,即便已有檢察官大動作的搜查,不管是簽賭集團或球員,仍繼續打假球。從此過程,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每次檢方一開始的大動作,最後起訴的結果,往往是以球員為大宗,但也未能除惡務盡,同時對於背後的集團,尤其是首腦,往往是輕輕放過,此種虎頭蛇尾的作法,檢方雖非有意,但卻在無形中戕害了職棒。

 再就此次簽賭案來看,檢方似乎展現決心,而對於可能涉案的球員為偵辦,但從最終結果來看,卻也可議,尤其是檢方決定起訴與否的重要標準,恐非證據,而在於球員坦白及繳出不法所得,若果配合即可獲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若拒絕,則必然起訴。此實讓人費解,因檢方如此的作法,不啻是讓球員陷入「囚犯困境」而互咬,所謂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已被徹底挖空。其次,如果從檢方所掌握打假球的場次與資料,一場的不法所得乃數百萬,但現今球員所繳回總數,竟只有約一場球的總額,這果真算是「誠心悔過」?而更受爭議的是,同樣是收錢並接受性招待,且在招待後,隔日的表現出現異常,有些球員可以「無具體事證」證明有對價性,而不起訴,而有些球員卻是「罪大惡極」,必須起訴並具體求刑,此對價性與否的認定,不僅毫無標準,也無足以說服大眾的堅強理由。

 而檢方此次起訴的被告,也包括簽賭集團的首腦,尤其是具有地方議長身分者,似乎可以一掃過往只針對球員不針對集團的批評,但針對某些組頭,卻以其願意與檢方合作,不僅未具體求刑,甚而要求從輕量刑,始作俑者卻可因此受優待,這果真是司法該追求的正義?而不管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為起訴,或者刑度並不重的賭博或詐欺罪起訴,由於審判時間必然漫長,因此,這些組頭可能因有議會保護傘而未被羈押,或在起訴後即被交保,即便判刑確定,被處重刑的機會並不高,則必然可以很快出獄,而得重拾舊業。

 此次檢方的偵結動作雖值喝采,但可議之處更多,且從此次事件也可看出,雖然各球團一再強調阻絕簽賭的決心,但卻無法有效防制外力對於球員的干擾,球員貪婪若有罪,球團本身在事件發生後,所為壯士斷腕的動作,恐更可議,因將所有責任全推給球員本身的不自愛,不僅是卸責之詞,更看出球團本身一種短視近利與不負責任的心態。而更該讓人擔心的是,雖然政府一再宣示掃除職棒簽賭的決心,但說得多、做得少,如果已經浮出檯面操控集團即有九個,則未知者不知還有凡幾,此次的起訴動作,恐只是冰山一角,若政府無強力訴追簽賭集團的決心,而給予職棒一個乾淨的打球空間,此次簽賭案絕不可能是最後一次。( 2010-02-13 中國時報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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