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4日 星期一

◎個人觀察◎在地方法院長期觀察中,是可以看出這一個地方所反映的社會現象!

文/江明純(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這一次有機會長時間的觀察聽庭,真實的學習到不少!在桃園地方法院中看到了近二十起案件,當中最多的就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及竊盜,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以K他命的販賣、吸食居多。不得不說,在地方法院長期觀察中,是可以看出這一個地方所反映的社會現象!自己在學習及觀察中,其中有幾件真是令我印象深刻!

  一個是違反槍砲彈藥管理條例(97年重訴第10號)一個是殺人罪(96年重訴第36號)最後一個是公共危險罪(95年訴字第1320號)。以下就簡述之並稍說自己的想法!
  槍砲彈藥管理條例的案件是,爆裂物的違反彈藥之行為,有趣的是,所謂的『爆裂物』是指一大龍炮但綁上石頭!因為是需要鑑定的,所以請專業鑑定人以證人身分出庭。有提出相關證據、證物、還有試驗『爆裂物』之光碟證明,是一起相當令人覺得『有趣』,因為其實,被告並沒有拿去試放『爆裂物』,只是在家中將其『爆裂物』綁上石頭,但是並未燃起,甚至拿去公共場合中!實在無法判斷有沒有危險!

  另一起是我目前看過最嚴重的案子,是重訴的殺人罪。當中的審判長真的是很厲害!完全不表示任何意見、保持中立,僅讓當事人的辯護人及檢察官交互詰問。而審判當中有提證物是警察所製作的筆錄,會讓人懷疑也不無可避免的,因為在筆錄的錄音中並未有錄到製作筆錄時之打字聲。就此事辯護人不斷爭論筆錄之真實性以讓其所辯護的當事人能夠減輕其刑。值得注意的是警察方面的筆錄製作必須要有人大大去關注,但其實警察也難做,總之,還是期待不要有任何人因此受到冤獄!可是,在這一個案件中,我可以確定的是當中有人殺人!

  最後一件案子是公共危險罪,是一名精神有些問題的少年犯下的縱火案件,本來公辯想以刑法第26條『不能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作為無罪論!可惜的是,被告居然說讓自己陷入不利之言詞,其實可以用於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六款-『緩起訴要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我想這一個案子最後可能會一:緩起訴,精神治療、二:不起訴!

  看了這些案件,後來我又在廣播中聽到了一個也是發生在桃園的案子,是一個單親父親因酒醉駕車過失致人於死,判幾十萬新台幣,對這一個單親父親來講是一筆很大的數字,他有一個唸大學及高中的兒女,他想如果給不出來就要被抓去關,那他的小孩要怎麼辦,所以他想不開在自家院子中引火自焚,女兒出門上學正巧看到那一幕-父親引火的模樣,讓她相當難過!

  這一件事,讓我思想了很久!其實,我看到的案件,審判長都會之斟酌被告種種的因素,如有一個被告就是家中有一個6歲的小孩而且被告還僅是輕罪,所以審判長就特別注意,期待這一審判不要造成一個家庭的破碎!

  因此,在法律中仍要顧及當事人的狀況,畢竟,全是正義,顯得無情!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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