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1日 星期二

◎個人觀察◎政府決定設置法律扶助基金會這個決定是對的,而且公設辯護人的制度也是有必要

文/邱喬湘(高雄大學法律系)


  又看了幾場的法院開庭,對於實務上的運作,又有更進一步的了解和感想。其實人,在面對國家司法的偵查和審判時,似乎都是畏懼的。不管是犯了什麼罪的人;在江湖上混到多高的地位,在法庭上,通通判若兩人。在法庭上,每個人臉上看到的都不是當初作案時,逞兇鬥狠的表情。落網前,和警方對峙的膽識和聚眾逞惡時的兇狠表情,都不復見。取而代之的是,敬畏,不安,和疑惑。對於檢察官和法官所說的一字一句,都不敢輕忽。仔仔細細的聽清楚每一句,思考後才回答。

  
其實有時候常常在想,長久以來,大家常常在討論人性究竟是本惡?還是本善。從西元前就開始爭論不休,如果以上述的角度來論述,我想,人性應該是本善的吧,只是由於出生後,所處的環境、父母的教養方式、求學環境、相處的朋友…等。眾多因素,逐見的影響、改變一個人。那些逞兇鬥狠、作奸犯科的人,原本應該也是非常單純善良的。只是他們的運氣不好,所處的環境和認識的朋友,讓他們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偏了。

  
此外,我也再度深刻的感受到,當初,政府決定設置法律扶助基金會這個決定是對的,而且公設辯護人的制度也是有必要,且要繼續維持的。因為,隨著現今社會的高度發展、天然資源的缺乏,〈如交通運輸方面不可或缺的石油,和日常生活中每個家庭都會用到的瓦斯天然氣…等〉如每個國家在經濟上的發展,似乎都遇到了瓶頸。此一問題,在高度發展的國家,如西歐的各國,和美國…等,比比皆是,像是物價不斷的高漲,通或高度膨脹以及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均。造成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當無權、無勢、貧窮的老百姓,因法律案件遇上有錢有勢的官員,或富豪時,到底他們該怎麼辦?請律師對於小老百姓而言,那將會是多麼沉重的一筆負擔。

  如果,真的請不到律師簡直等同一條死路,誇張點,連準備、審理的部驟都不必有。但,現今有了法律扶助基金會,窮人的權利將不會再被忽視,反倒可以利用基金會的幫助,替自己被侵害的權利討回公道。

 
  還有最後一點,當法官似乎修養也要很好,要不,萬一碰到有理說不清的被告呢?此時就得耐著性子,慢慢的從雙方的說詞,整理出一個有系統的結論,離譜的是,有時候還得當庭直接替被告或原告介紹法律的規定,要不,就是教她們回去來要準備什麼資料,以便法庭的順利進行。


  還記得,上次就有一個法官,開庭時,需要的訴狀,雙方都沒有準備。結果那天開庭,根本沒辦法開。不得已,法官只好宣布那天到此為止,雙方回去要準備寫好的狀紙,以及依些和案情有關的資料,和自己的答辯在上面,擇日再來開庭。


◎個人觀察◎法庭上明顯的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待遇

文/許世昌(高雄大學法律系)

  後來幾次去了去了法院,法院對於一般民眾來說,還是能避則避,對於自身的權利往往在無形之中已經被侵害了,也不知情。而台灣的法治精神,仍需更為加強,台灣法官的權利甚大,一般被告對於法官仍是相當畏懼,法官在法庭上往往容易將自身對於善惡的觀念強加在被告身上,所以每當遇到被告其所犯的罪行是其厭惡的,往往對於被告給於不好的臉色,或者是對於口語上得不尊重,在詢問被告時也常常表現的不耐煩,被告對於法官所表現出來的態度也只能接受。也有些時候法官的判案,也容易受到當天心情好壞而定,不能因為今天的開庭數多,而對於案件表現上急躁,對於被告詢問的語氣上,顯得不尊重。因此在台灣法官的制度上,給予了法官太大的權利,而在其他規定裡,說要給被告在程序上給予一定的權利,然而在實務上,其是否有真正的實行,又或者只是表面的平等。


     
在幾次的觀察裡,法庭上明顯的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待遇,在目前我所觀察的開庭裡,只有看過一次被告請過律師,然而大部分的案件裡往往都只有公設辯護人,然而公設辯護人畢竟也是法庭裡的人,其對於被告本身的權益是否有真的去維護,我認為是令人存疑的。整個法庭裡,被告的權利由誰去保護是令人存疑的,也就是因此多數人的想法裡,上法律往往第一個想到就是請律師,唯有自己花錢去請來的,才能使他們有安全感,法庭裡法官在其職權裡可以決定有罪與否,被告只能單純的被動接受,或許可以藉由上訴去反駁,但是對於一般經濟弱勢的民眾如果不是較為嚴重的事件裡並不會因此去選擇上訴,往往則是默默的接受。而對於經濟較為強勢的人裡,往往有著較高的知識水平,對於自身的權益也較為懂得去保護它,因此在法庭上經濟較為弱勢的民眾,比較常被判罪,往往對於法官所說的都接受,而只求在刑期上可以寬容,也因此法官對於此類被告,顯得也較為不尊重。



◎個人觀察◎由於被告有請律師,法官的態度比對前一位沒有辯護人的被告有禮貌一點

文/陳映諪(高雄大學法律學系)

  經過將近兩個月的法庭觀察後,對法庭的開庭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這對我們法律系的學生來說,何嘗不是個珍貴且貼近實務的經驗,課堂上所學的皆是理論,雖然我們才大二,還未學到民、刑事訴訟法,對開庭程序還不甚明瞭,之前也發生過執行調查程序而被請出法庭的事情,不過能有機會時常接觸到心中憧憬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並看著他們在法庭上開庭的實況,心裡覺得是十分新奇且有意義的。


  這次的法庭觀察中,在某場刑事法庭發現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原該是受命法官的座位上坐了一位並沒穿法官袍的男士,而那一庭也並非合議庭,對於這個現象令我很疑惑。而在電影或電視中總給人很積極、強悍印象的檢察官,似乎精神情況不佳,答辯時總是幾句話輕描淡寫帶過,跟電視上檢察官給人的印象差很多。而且還看到有一場的被告很有趣,不停恭維法官,說他相信法官一定會從輕量刑的,而法官卻沒什麼表情的打斷他;還有一個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不太清楚開庭的程序,一直試圖跟法官說明他並無犯案,可是數度被法官及通譯打斷,甚至被法官訓斥:你安靜!!

  而排在這位被告後的另一個違法藥事法的被告,由於他有請律師,法官的態度比對前一位被告有禮貌一點,要作決定前都會詢問辯護人,而且他們想申請緩刑,還請了一個和解的被害人去幫這位被告說話,說他有心悔改,不過這時檢察官表示有意見,第一次看到檢察官有意見的,之前總是沒有話要說,不過他是要求緩刑的條件是去作社區勞動。後來下一個被告也是沒有辯護人的狀態,感覺法官的態度又兇了起來,而且也不太跟被告講解程序。而我發現法官要求書記官怎麼打法庭紀錄似乎是很普遍的狀態,常常事法官念一句,書記官照打一次。


聽完一下午的開庭程序,覺得法官跟檢察官也滿辛苦的,我們在旁聽席通常只坐不到兩小時就聽的頭昏腦脹了。之前甚至還有遇到有六位律師團開大間刑事庭的案子,問完一個證人都已經是一個小時的事了,之後甚至休庭五分鐘讓大家去上廁所。所以可以理解法官跟檢察官工作之繁重,每次看他們開庭時,桌上總是厚厚一疊卷宗,不過這似乎同時也會影響到他們的審案品質,希望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法庭觀察志工的努力下,我們的司法體系能越來越好,走向情、理、法並重的司法體系。身為法律系的一份子,雖然目前仍在校園中,尚未一腳跨入實務界,但是仍然希望自己能為整個司法體系的改革盡一份心力,所以以後我還是會時常前往法院旁聽的,不但看社會的真實面也觀察法官、檢察官們的審判態度,相信在一群有這種共識的人的努力之下,司法體系的明天只會走向光明越來越好。


2008年11月5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年輕女子似乎微微地顫抖仔細的聽著審判長說著大道理

文/王道振(開南大學法律系)

  參觀法院是我念法律系之前從來沒有想過的事情,以前總是認為法院是個的是非之地,龍蛇混雜、三教九流的人都匯聚在那邊聽聆判決,也覺得上法院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在長輩的觀念裡面,認為上法院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因為它代表著官司纏身,是一個是非之地,但是由於作業的關係,我還是跟同學一起懷著不安的心踏上了我們第一次的法院參觀之旅。

 

一進入法院大門,就看到法警在門口迎接我們,因為是第一次進入法院,對於進入法庭聽審還是不太了解,後來還是問法警,才知道原來法庭只要有掛可自由進出聽審的牌就可以自由進出聆聽審判。進入法庭之後,進入了一庭違反交通條例的庭,這是一個獨議庭,只有一個法官,也就是審判長一個人在審理案件。法庭裡只有審判長跟書記官還有一個法警,並沒有檢察官和辯護人律師,只有一個年紀大約在20多歲的年輕女子,站在詢問台上,接受審判長的詢問。那個年輕女子因為在夜店認識了一個外籍的男友,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兩個人交往、同居,甚至年輕女子前後買賣了兩輛二手車給該名外籍男友,但是因為該名外籍男友,入境使用假名,並且在買賣中使用女方姓名,並在賣車之後捲款逃跑,使得女方因此受到了牽連,必須上法庭聆訊釐清案情。


那個年輕的女子大概是因為沒有上過法庭,也不知道如何應付審判長的法律術語,在法庭上面顯的相當的無助,甚至手足無措,也因為很緊張的關係證詞反反覆覆,證物也因為女方的疏忽遺失了。就在審判長一問女方三不知的情況之下,加上證物遺失,終於忍耐不住怒火,開始對女方說教和訓話,法庭開始呈現講古的狀態,只看到審判長在審判席上滔滔不絕的講上大道理和說教,詢問台裡年輕女子似乎微微地顫抖仔細的聽著審判長說著大道理,最後終於審判結束了。

 

在那一審的法庭裡,看到審判長強勢的表現,讓我知道法官的權限和威嚴,跟我之前所認為的要大的多,旁邊的書記官在審案的時候特別的忙碌,這點讓我印象很深刻,他必須以最快的速度,記下法官和證人所講的每一句話,並且一字不漏的加以記錄下來,算是法官之外最辛苦的工作,而站在旁邊的法警,就顯得相當相當的輕鬆,只要等待開庭結束和維持法庭秩序便是盡忠職守了,相教於法官跟書記官,法警實在是個好工作呢!

 

最後在聽完法官審判結束之後,我們還稍微逛了一下法院,發現到法院裡面法官人數並不多,而案件卻又是相當的多,讓我知道法官雖然職權很大,但是工作卻是相當的辛苦,我想對於司法官沒有相當的熱誠大概會受不了,因為我國對於法官的薪水相對於鄰近國家薪水要來的低很多,所以這次參觀讓我知道了法官的辛勞,也印證了長輩所說的沒有一行是輕鬆的,也算是因為參觀法院而得到更深一層的啟示。


◎個人觀察◎法官的法律涵養、替被告及原告設想的同理心,讓我欽佩

文/蘇衍嘉(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案情提要:
 

開庭時,被告並無準時到庭,以致審判長及檢察官枯等近二十分鐘。其間,審判長有與檢察官討論案情,被告到庭後指稱因塞車而遲到。

 

此為家暴案件,妻子因不堪丈夫長期拳腳相向,怒而提起告訴,雙方皆未委任辯護人,審判長訊問被告時,因體諒原告及被告兩造當事人不諳法律,大多以淺顯易懂的口語解釋,以下為庭中經典之對白:

 

審判長:你為什麼要長期毆打妻子,等到被妻子告才在那裡責怪她?

 

被告:法官大人,你應該到我家裡來看看,那個女人很懶,都不做家事,吃完飯也不洗碗,我家真的很髒很亂,我最忍受不了別人懶惰,所以我才會動手。法官大人你直接判我們離婚好了,再這樣下去我會受不了。

 
審判長:這是刑事庭,要離婚請你去民事庭。 


被告:我有拿離婚協議書叫那個女人簽字,不管我怎麼說,她就是不簽。

 

審判長:一定是你不給贍養費阿!要不然你老婆幹麻不簽。

 

被告:我有給阿,錢都拿到她面前給她了,她還是不簽,我真的覺得我很無辜。

 

審判長:我比你還要無辜…

 

言罷,被告說我覺得我跟她沒什麼好說的了,看你要怎麼判就怎麼判,我沒意見,於是便轉身欲去,檢察官即時呼來法警,法警制止被告的鬧劇。判決時,審判長詢問原告是否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以延長家暴法保護令的期限,但其後發現被告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仍待審中,於是緩刑以延長家暴法保護令的期限的方法宣告破局,在與受命及陪席法官討論後,審判長做出兩年的判決。


心得:


  審判中頗多瑕疵,最重要者如檢察官未與被告進行交互詰問,審判長向檢查官詢問意見,檢察官皆說無意見,幾乎由審判長主導了整場審判,幸虧該法官出了名正派,否則不又是個司法弊案嗎?


 
  此外,我發現國人對於法律知識普遍缺乏,在缺乏法律涵養的情況下,審判長需花許多時間向原告及被告解釋許多學說或法律解釋。如此一來,將會耽擱到下場庭的開始,時間的虛度,將會是司法資源的浪費。 


  雖然如此,此次參與開庭仍給我極大的幫助,我了解到法律的實際操作,跟教科書中的知識果然有很大的差別,例如審判長與兩造當事人間的交互詰問,這些東西是法條中雖有註明,但卻晦澀難懂的。此外審判結束,個人對於法官有關
”消極故意”的見解頗感興趣,於是便向其請益。法官說,只要是”不在意”、”忽視”、”漠視”皆可視作”消極故意”,此為故意之最常見型態,出自台大黃教授之筆,但是非通說,可當作額外知識閱讀,不要本末倒置。

 

對於法官的法律涵養,以及替被告及原告設想的同理心,讓我對其頗為欽佩,於是接下來的實習課程,我大多選擇同一位法官的庭旁聽,一來應付五十篇的報告,二來從法官的言語中吸收一些法律新知,這是課本學不到的,所以我認為這對我很有幫助。


2008年10月27日 星期一

◎個人觀察◎法官說在法庭上拿東西出來寫會讓他們產生緊張感

文/簡筑嫣(開南大學法律系學生)

 

  從實習一開始到今,至法院旁聽少說也有二十個庭了,對法院也慢慢的熟悉了。對一般人來說,跑法院是一件不好的事,因為去法院要不就是被告、要不就是告人、再不然就是去當證人;但對我來說,跑法院旁聽是一件不算太差的事,因為去法院旁聽可以多了解一些法律在實務上的運作。


       
記得剛開始去法院旁聽時,都會直接把法庭觀察記錄表拿出來寫,有些庭會被庭務員制止、有些庭會被通譯制止、有些庭法警只是看一下我們在寫什麼,但不會制止我們;但去的次數變多了之後就學乖了,都是趁兩個庭之間的空檔趕快記錄審判長和法官的名字,其餘的記錄等旁聽完出了法庭才補上。


       
記得有一次去旁聽一個庭,審判長在兩庭之間的空檔和我們聊天,那位審判長說我們在法庭上拿東西出來寫會讓他們產生緊張感,因為不知台下旁聽的人在寫什麼,所以會請我們在開庭時不要寫東西,但我們可以趁兩庭之間的空檔再寫。



有好幾次去民事庭旁聽,感覺民事的言詞辯論庭都開的好快,有些言詞辯論庭三、五分鐘就開完了,就我目前所觀察的,民事的言詞辯論庭開最久的只有半個小時左右;而且三、五分鐘就一庭,會不會開的太快了一點,感覺原告只是去聽法官說下次就會宣判,但宣判當天你不用來,我會把判決書寄給你…之類的。

       
印象中有一次旁聽到一件竊盜案,是兩位被告去偷車,這次開庭是審判長問被告甲說:「檢察官起訴你偷車,你承認嗎?」被告甲回答說:「偷車的事情我從頭到尾都不知道。」審判長又說:「你上次開庭時,不是承認了嗎?」被告乙說:「車子是我偷的,他從頭到尾都不知情,因為我跟他說車子是我跟別人借來的。」審判長又問:「上次開庭時,你不是把責任都推給他嗎?」被告乙回答說:「我在裡面待很久了,很久沒有見到我女朋友了,所以才說是他做的。法官,對不起。」被告甲說:「上次我會承認是因為他身上還有妨害兵役的罪被通緝,所以才想說把事情扛下來。」審判長問:「那你現在怎麼不扛了?」被告甲就沒說話了。審判長跟被告甲說:「這樣也不可能判你無罪,因為你開庭時做偽證。」被告乙一直跟法官說對不起。後來檢察官問了兩位被告一些問題,然後看了被告的前科,就說被告乙是哪個時間被通緝,這個案子是哪個時間被起訴的,那個時候就知道被告乙會被通緝了嗎?編謊話也要編好聽一點之類的…

       
整個庭開下來,聽審判長、檢察官、兩位被告之間的對話,讓人覺得說這兩位被告好像每次開庭都會翻供。每次在法庭上講的話都不一樣。

       
旁聽了這麼多庭下來,感覺學校課堂上所教的知識只是最基礎的,跟實務上比較起來還是有所差別。


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個人觀察◎有些陪席法官會發呆,好像很不尊重自己的工作

文/羅鈺盛(開南大學法律系)

  這次的實習活動是借由觀察法院來達到改進司法
,以往的法院給我神聖莊重也不可侵犯,但經過這次實習後,發現法院是任何人隨時都可進去,不是這麼的神秘,也改變我對於法院的看法。

    
這次實習的對象,是整個法院的運作,從法官一直到庭務員和通譯等,發現每個腳色都有自己的工作,一個法庭的運作,必須是每個人各司其職,才有辦法良好的運作,比起以往到法院參觀,都只注意法官以及當事人的對話,這次看到了以前沒注意到的部分


   
這兩個多月以來我第一件注意到的是檢察官的工作,剛開始只覺得檢察官很閒,都沒啥事情好做,法官問話也只有沒有意見等等很簡單的回答,還有再合議制時,除了審判長外,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整個就是很無聊到不知道要做啥,尤其是陪席法官,有些會發呆,對於在底下旁聽的我來說,好像很不尊重自己的工作,這樣也可以賺錢真是太好了…


     受命法官有時會教書記官如何打比較好,感覺上是有在做一點事情,再來是我認為書記官整體來說都打字太慢,很容易拖累到訴訟的速度,這點是我認為非常需要加強的地方,通譯呢,我只看過幾次當事人是外國人的,這時她們才有派上用場,不然大多數時間都不知道在做啥,只有偶爾幫法官跑跑腿拿東西,庭務員現在都是由替代役的役男來擔任,工作也十分簡單,要開庭之前出去叫個名子,有時候常常會不見人影,我想應該是去忙我所不知道的別的事情,還有就是法警了,有時法庭外面會有接下來開庭的律師及當事人在討論案件,聲音過大的時候法警會去提醒一下,但是常常看到法警不知道跑到哪去,維持法庭秩序應該是她們的責任吧,有些就是很不負責任。

    
再來是辯護人的部分,辯護人有分當事人請的辯護人及指派的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常常感覺上非常不認真,好像不是非常了解案情,法官問話也是沒有意見,讓我覺得不收錢也不用這樣吧,好歹自己也身為律師,她們的表現讓我有點失望。

     一般辯護人有時也會有跟公設辯護人相同的情形,不禁讓人失望,但也是有很認真的辯護人,想盡辦法幫當事人和解獲是減刑甚至做到無罪,想到以前在電視上看到有人說,律師都是檢察官的敵人,感覺一點都沒錯阿,讓我覺得好的律師是需要經驗的,再來是檢察官與辯護人的交互詰問,感覺上雙方的交互結問都幾乎沒有再問,常常都是依起訴書所述和沒有意見就帶過,或許是我沒有機會看到比較嚴重的案件,難免有些失望,以會我會盡量找嚴重的案件來旁聽,才有機會看到精采的詰問。


  
最後是記錄的問題,在一開始去記錄的時候,常常會有庭務員或法警來跟我們說,法庭內不準做記錄,這是很奇怪的問題,法條當中又沒說不能在法庭內做記錄,而且自己常常不見去摸魚,一回來就對我們學生指指點點,讓我有點不高興,但是為了不影響法庭內秩序,我也不想跟她們吵,也就乖乖的把紙筆收好,等到法庭開完再記錄,還有就是有些庭的開庭時間都特別長,有時法官問到起勁,就算影響到下一庭的時間她們也都不管,這點需要改進。


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個案觀察@為了防止刑求之目的,故才可以讓辯護人在場。那又何必動用到辯護人?

文/彭怡婷(東吳大學法律系學生)

1. 法官只要構成要件?  

剛好在法庭觀察前一天,民訴的課堂上聽老師說法官的心聲。他說,他知道一個來到法庭的原告被告會多想要訴說自己的悲傷心情。他也會了解,原告被告急需一個人來傾訴他有多委屈。但大家都忘了,法官是審判長,不是心理諮商師。手上有八十幾個案件需要解決,怎麼會有多餘的心力去多傾聽人民心聲?所以法官只要構成要件。有就是有罪,沒有就是無罪,這很簡單。  

真的。法官求的只是構成要件。所以曾文杞律師一案的法官一再確認,爭點在哪裡,有沒有阻卻構成要件要素。其他的跟本案無關,不要再行爭執。這沒有誰對誰錯。只是關於原告被告的心情,再反觀法官的心情。兩者出現的火花值得我好奇。於是幻想,或許哪天刑事訴訟程序變得人性化。修法在一審前的準備程序中,編入心理諮商的必要階段。或許這樣可以間接幫助法官審查效率,讓大家了解法官心聲,或是減少雙方爭執等等。  

於是在這次觀察中知道法官心急的原因,覺得十分有趣,也覺得體諒的多了。以往總以為法官無情,都不肯好好的聽當事人說話。原來法官也無奈,這也是個棘手的問題。
2. 媒體之於民眾  

在法庭觀察前閱讀的相關報導,對於傷害一罪事實的描述似乎說法並不一致。有說曾律師自己走出門外,有說曾律師被推出門外。直至勘驗才確認所有人事時地物的確切狀況。除了說勘驗重要,反而在這些證據被完全勘驗前的報章媒體態度值得我深思。可以說是言論自由,大家對於事情會依個人角度做各自分析判斷,所以報章媒體的論述便不同。此在曾律師一案發生的狀況影響較小,但是反而引發我對於上次立法院對大法官實行同意權的備詢中,之後的報導卻讓我覺得誇張。  

報章媒體身為公眾傳媒,理當讓民眾知道正確的,該注意的,值得吸收的議題。但是各家雜誌的爭論重點卻只執著在,哪位議員問了什麼政治意味濃厚的問題。有關阿扁是否違憲的問題,五位大法官認為同意還不同意?有還是沒有?有人主動讓民眾知道,原來立院實行同意權應該要政治中立,要從問題中了解大法官適任否嗎?大家只關心可以提供大家爭論的問題,可以吸引人注意的斗大標題。有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或是這次備詢有什麼需要改進的地方嗎?真是少之又少。

說是人民要監督政府運作。而媒體是大眾可以獲得法律知識的最大源頭。但大家只用來炒作,話題永遠一時性,粗淺,又看不見問題本質。沒有人會從媒體了解真的應該關心的,卻常常帶來恐慌。而人民終究還是愚昧。
 
3. 律師可否看筆錄?

這是這次引起我最大興趣的問題點。在進入我的觀點前,先就各方立場做一個整理。  

檢調單位認為,依刑事訴訟法四一條,受訊問人原則上不可以看筆錄。除非為文盲,才可以由辯護人代為閱覽,並簽名其上,以示負責。且,不讓辯護人看筆錄,是認為辯護人的陪同行為是為免於司法警察不當取供、刑求、恐嚇。  

實務上認為,刑訴規定為正面表列(指可以做的,什麼事情都需要政府核准;反之,負面表列表法律只交代你不能做的,其他事情你都可以做。)未明文不可。且事後起訴,需再至法院調閱筆錄,發現與真意有距時,又須重新錄音,實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  

依學生之短見。刑訴法第四三之一及同法四一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閱覽筆錄。並於第四一條第二、三項言明。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有誤之處增、刪、變更。又同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言明,辯護人可以在場並可陳述意見。依其目的,固是為了可以在必要之時協助犯罪嫌疑人,適時給予意見及陳述,以對於不正之訊問表示異議,以達積極為人民抵抗國家不法之力量。雖同法三三條第一項有給予辯護人在審判中可以觀看筆錄的權利。但其並不能完全達到在訊問過程中,保護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真意,積極抗制對於犯罪嫌疑人之不正訊問。更遑論只在審判中可以觀看,會增加司法資源之浪費外,更曾有檢調將律師隔絕在外。試問,此如何達到保護之意旨?要是為了防止刑求之目的,故才可以讓辯護人在場。那又何必動用到辯護人?一般成人不也可以達成目的?所以關於此部份之爭議,學生認為刑訴關於此部分規定,應多加補充解釋。以免造成執法不統一,惹來許多無解的紛爭外,更防止因"法律未明文規定"而造成內部上下不統一,或是律師人權受侵害的問題。

4. 法庭秩序  

再者為法庭秩序的討論。在課本中,學生想像的法庭,是一種嚴肅而不可侵犯的。包括在場各方,說話都必須小心翼翼,保持肅靜。各個角色該坐的位置已經為制式,不可以隨意更換。但這次的法院觀察卻不是這樣。  

又,學生以為法官必須熟悉全部有關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內部狀況。但法官卻在這次觀察中明白表示,自己根本不知道調查局內部怎麼運作,有什麼習慣,有什麼相關規定。難道,這表示法官在開庭前,沒有義務事先了解有關案情的所有資訊嗎?或者是,這可以作為推託的藉口?或者是,這是當事人自己有義務讓法官在當庭了解?  

再者,學生以為觀察員的定位,就只是觀看者。不能任何發表言論,不能干擾或提示法庭運作。但這次觀察中學生卻發現,觀察員可以跟當事人說話,提醒可以傳證人,還可以訕笑被告所提之攻防?無論其正確與否,學生卻覺得這樣對於法庭秩序是有所妨礙的。包括對於被告的言論,就算有令人起疑的點,就算不明事理辯駁。但他還是當事人。難道不該給予最基本的說話的尊重嗎?就算真的說的沒道理,學生以為,還是必須安靜且尊重的讓對方說明不是?而唯一可以表示意見,可以有所論的人不就是法官而已?這才是法庭上各方該有的定位不是?還是學生有所誤解?又或者,為何原告與被告本人明明在場,卻又坐在觀察員的位置區中?關於此,學生百思不得其解。

5. 結

不過還是覺得這次開庭是有趣的。對於案情的發展抱持很大的興趣。最終還是希望法官可以給法律一個明確的答案。有權或是無權?所以期待下次的開庭。

2008年8月21日 星期四

@個案觀察@愛彌雅案的法庭紀實

文/楊宗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本案相關新聞:
女外勞冷血殺人,求處死刑
台灣袋屍案 菲女坦承行兇 美男移法辦 

愛彌亞案part1.
愛彌亞案,在台灣的殺人案當中,或許並非特別受社會矚目的刑事案件,但因為愛彌亞東南亞移工身份的特殊性以及檢方所求處的極刑的嚴重性,引起我對於這個案件的關注與好奇,更想要進一步瞭解關於外籍人士的司法過程,台灣司法會做出什麼樣的判決。因此決定在8月18日開庭這天南下高雄享受港都的熱情之餘,也到高雄地院好好觀察一下這個案件的開庭情形…

開庭前小插曲
正當我好整以暇的拿出筆記本準備時,忽然間有個兇狠的殺氣朝我而來…
庭丁:「你在做什麼?你是記者嗎?」(兇)
我:「(心裡OS:要跟他說我是來作法庭觀察的嗎?…好吧!順著他的話說「是」好了,免得待會不能記錄。)嗯…對啊!」
庭丁:「就算是記者你也要跟我登記,經過我同意你才能記」(兇)
我:「(心裡OS:好大的官威!)可是法庭旁聽規則沒有規定說不能筆記阿…」
庭丁:「但是你要經過我同意!」(兇)!
法官:「怎麼了?是記者嗎?」
我:「嗯」
法官:「你不需要對我們庭務人員的態度這麼強硬,這裡是法庭,我可以請你出去喔」
「何況法庭旁聽規則本來就有規定,法庭內不得抄錄、錄影、錄音,因為你是記者才讓你抄錄的,就算是記者也要請你遵守庭務人員的規定」
我:「嗯!好,我瞭解,我會注意」(心裡OS:明明旁聽規則只講不能錄音、錄影,哪來的規定說不能抄錄,算了!觀察比較重要,不要回嘴好了)
原訂9:45的開庭,因為等待翻譯的關係,實際開庭大約是從10:00才開始進行,還未開庭前,就這麼樣先真實上演了上述「跟本案無關」的台灣法庭真面目,這跟賴英照院長想要拉近司法跟人民的距離恐怕還有相當的落差吧? (未完待續…)
愛彌亞案part2.

十點鐘開庭後,法官除了先向翻譯告知正確翻譯的義務,接著向被告解釋由於合議庭的其中一位法官有更換的關係,所以要把之前準備程序時所提的內容全部再提示一次,問被告是否同意。被告表達無異議之後,隨即展開冗長的「前情提要」過程,前後大概費時超過一個半小時左右,直到十一點四十分。不過在這一個漫長的程序當中,法庭裡幾個角色的表現倒是我比較關心的部分。

首先是審判長的部分,我認為審判長表現得相當有耐心,對於被告的詢問都非常的和緩,也能等待翻譯者與愛彌亞完成溝通後再行下一個問題。對於辯護律師的意見也充分徵詢,「經常」地詢問被告律師有無意見要表示。合議庭裡的另兩位法官看起來也相當地投入,從頭到尾始終專注在審判長的問案過程當中,並沒有做其他事情或者打瞌睡的情況發生。

反觀檢察官的部分,我個人就覺得顯得有些誇張了。當法官詢問檢察官有無意見時,只見檢察官酷酷地說:「沒有」,要不就是看見檢察官不時地閉目養神,可以想見這位檢察官或許昨晚應該工作蠻晚的,以致於睡眠不足啦!而當最後審判長要檢察官論告時,檢察官睡眼惺忪地唸完求處極刑以慰死者的起訴書內容,論告部分是「完美」的三分鐘演講。

而辯護律師有兩位,這兩位律師功課作得很足,不管是法官詢問問題或者要求論辯時,都能充分論理說明,而且口齒清晰、條理分明,換成我是被告的話,我勢必會因為有這樣的辯護律師而安心不少。

此外,法官也給予告訴代理人以及被害人家屬有論告的機會,告訴代理人大抵根據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也提出幾點可疑之處,感覺對於案情的掌握有相當程度的熟悉,讓人覺得也是個認真的律師。而被害人家屬則也自行擬了一份說明作為論告時的輔助,在情感上感受到雖然家屬悲痛的情緒仍在,但在理智上,被害人家屬嘗試以理性的態度在法庭論告倒使人佩服,畢竟在痛失親人的情況下,過去經常看到的是法庭上被害家屬失去理智的謾罵居多,此次被害者家屬在開庭過程能夠盡量忍住氣憤的情緒,已經很不容易了。

法庭上其他角色部分,則如同過去我在法庭觀察時常見的現象,書記官打字速度緩慢,通譯這次則是由替代役男所取代,但基本上也無法扮演翻譯的功能,而是必須另外請人擔任翻譯工作,我看見這替代役男不是扮演庭丁的角色收送文書,要不發呆,再不就是看自己的書,還同時拿起螢光筆在書本上註記了,看來是要努力準備考試的樣子,退伍前的生涯規劃做得可真充實。

這次的開庭,耗時將近二個半小時才結束,在這個冗長的過程中,一路下來簡單就是「疲累」兩個字可形容,但是在「死刑」這件關乎一個人的生命的事情上,寧可務必在法庭上精準的求真、求實,在重大的刑案上,如何避免烏龍的判決一再發生,就是得仰賴法庭內各個角色努力的投入,確實的發揮程序正義,才有可能達成實質的正義。

2008年8月20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法官與檢察官於開庭中的態度問題,是整套法院制度發展下來讓他們產生這種態度

文/許瀚文(台灣大學法律系司法組)

  做了一學期的法庭觀察,看了20來小時後,覺得高院裡的問題不少,或著可以說目前台灣現有的法律規範中和人文素質,可能短期沒辦法立即修正這些問題。畢竟這些都是經過長久以來傳統和歷史演進而成現在的樣子,我們只能對現在的問題做出記錄,並且規劃更理想的制度來往前進。

  尤其在法庭觀察報告中最常被做為砲轟得應該是法官與檢察官於開庭中的態度問題,個人覺得他們會有這種態度問題可能不只出在於個人,而是整套法院制度發展下來讓他們產生這種態度,因為假如只是其中一兩名法官或檢察官對開庭時態度不佳,我們可能可以怪是他們個人的法律道德和正義感不夠強烈,但是假如是多數人都有這樣的問題出現,我想我們應該開始仔細檢討我們的法院規範制度裏面是不是出了甚麼問題,舉例來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法官對其問是否有意見時,他們常常是回答如起訴狀所載…這樣的回答在旁聽席或是被告耳裡,是如此的不尊重不重視此案,但是從刑事訴訟法的法條規範中,似乎是允許檢察官這樣做的,且如此能省去不少的勞力時間與公家費用…等等,也許這樣會顯得檢察官們對法律的冷漠,但在我們台灣實務審判中,似乎每個檢察官天天都有不少的案子要處理,因此他們是否能像電影或書中那般的對每件案件都充滿的熱情,應該是有些困難的。

  因此要讓檢察官能專心於每件案件,可能就像林律師在期末心得分享會上所說的,制度上是應該重新做規範,應循著傳統是無法解決目前現有的問題,當然這必須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每個法律人的責任,希望法律真的能保障到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另每個人能使用到最完善的法律資源是大家應該共同前往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