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中時社論-司法改革需要「局外人」參與

2010-08-03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最近兩則案例讓人體會到台灣司法體質問題非常大。這兩案讀者皆已耳熟能詳:其一是高院三位法官因涉嫌集體受賄而收押,其二是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的大逆轉,審判長認為他扮演司法黃牛與其官職無關。

 對於台灣司法體系的問題要如何改革,社會各界可能有不同的見解,我們在此不能提出「該」怎麼改的彙整式建議,卻想表達「不該」怎麼改的反面思考。我們的意見很簡單:司法改革不能交給司法人員自己去設計;全國司改會議更不能只是法官、律師、檢察官之間的三角對話,而要有足夠的外力、甚至主導性外力的加入。

 舉幾個例子來說吧。例一是教育改革;十四年前行政院要推教改,當時大家都覺得教育沉痾已極為嚴重,而教育圈內的人自己就要負部分責任,當然不能讓已然有視野盲點的圈內人去摸索自己的缺點。例二是學術革新;上軌道的學術單位都會定期做評鑑,而評鑑者通常是學術單位之外的國際學界大老,要借重他們在廬山之外的視野,看看本單位的問題。例三是企業診斷;民間大公司碰到問題要做診斷,經常找個不相干的顧問公司做諮詢,也唯有如此才能收客觀中立之效。總之,社會上幾乎所有的改革,都不可能任由體制內人士閉關練劍。

 法律人也許會說:法律與司法這麼專業,怎麼能找個圈外人來說外行話呢?但我們的觀點卻剛好相反;台灣司法界的問題之一,就是因為他們太專業,在法律專業邏輯之內自成體系、密不透風,往往對於經濟、教育、文化、新聞等一般社會知識太不熟悉。法官可以在「邏輯上」把總統府副秘書長的權力與司法黃牛的影響力切得一乾二淨,卻也同時切斷了法律與社會的連結。當法律悖離了社會情感、抽離了法條所寄附的社會情境,容我們不客氣地說,形式邏輯就只剩下空洞推理,實質內容卻是一文不值。

 從以往的新聞報導,除了「陳哲男對司法的影響與其職位無關」的荒謬論述外,我們也看過「摸乳五秒不致引起性慾」、「請將女性所吹喇叭證物呈上堂來」等可笑新聞報導。若干法律人大學畢業、少不更事就已被賦予獨立辦案的權力;他們只會將其他社會事務「納入」法條邏輯,卻無力將生硬的法律「融入」社會。制度荒謬若此,怎麼可能不出問題?拋開法律文書內容荒誕不談,即使是法律詞句,也經常出現「此論點殊難謂之非是」等聱牙繞口、非古非今、只有法律人自己欣賞的爛中文。這些事例的普遍性如何外界難以得知;但無論如何,司法圈內人總是見怪不怪者居多,也對圈外人的訕笑不以為意。

 希望外力加入去引導司法改革還有一個邏輯上的原因;我們都強調行政、立法、司法要三權制衡,但同時也希望司法能獨立。獨立在某種意義就是在運作上不受外力箝制,也就不容易被制衡。如果要社會在「運作」階段尊重、相信司法,那就必須在制度設計或改革階段多仰賴司法體系之外的參與及影響。如果將國家比喻為餐廳,則這家餐廳的主人就是全體人民。假設因餐廳主廚強調做菜之專業與獨立,遂放任從菜單設計到廚房運作人民都管不著,難道這主廚不是民主體制的一環嗎?司法無論如何獨立,卻絕不能獨立於人民與社會的制約。主廚怎麼炒菜人民不該管,但什麼人夠格當廚師、菜單有哪些菜色、廚師考評等先驗制度,卻絕不能由廚師們自己去設計。

 司法界的龍頭是司法院長。這位院長既是大法官會議的主席,也是司法體系設計與監督的掌舵者。作為大法官,院長需要堅實的法學素養,但作為監督管理者,則院長更該是傑出的管理長才。大法官會議主席似乎要在資深法律專家中尋找,但若當務之急是司法改革,則法學之外管理能力的重要性,可能還大於法律之內的知識素養。今天,台灣司法改革的動力,其實來自於民間對於「司法疏離社會」的不滿。因此,司法改革一定要將民間不滿、期待、責難的聲音聽進去,而不能流於幾個不同法系學究之間的制式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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