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法扶」應努力作為弱勢者的支柱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今年四月中旬,發生在距今將近二十二年前的學童陸正被擄人勒贖撕票案,更十審宣判,主嫌邱和順依然和以前一樣,被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有罪,判處死刑,還押看守所,他是台灣司法史上在審判程序中被收押最久的被告,已經超過二十年。台灣民眾所熟知的蘇建和案,三位被告也「只」被收押十一年半,邱和順被「丟」在看守所的時間已快是蘇建和的二倍。

再進一步去了解為何我國的法院體系竟可以讓一個被告在押的案件拖延二十二年,無法給社會一個交代。試想,在陸正被害那一年出生的孩子,如果沒有意外的話,都已大學畢業即將進入社會。如果花些時間看看邱和順的答辯內容,主張被刑求是重要的理由,更十審的法官也花了很長的時間,在法庭中播放偵訊光碟,雖說只有聲音沒有畫面,也真夠讓人心頭為之一驚了,警方在偵訊幾位被告所使用的手段簡直泯滅天良,現在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在監察委員任內即以承辦員警不法偵訊被告彈劾警官,相關的員警也都被偵辦,但又如何!受委曲的被告仍被判罪。

究其實,偵查之始如果不能避免刑求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而讓非任意的自白順利生產出來,往後的辯護想排除問題筆錄可說是難上加難,邱和順如此,蘇建和何獨不然。一九八三年刑事訴訟法因王迎先案修正為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一九九七年刑事訴訟法再度因蘇建和案增列偵訊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的規定,都是司法人權的重大進展,非任意性的自白是否就此絕跡?答案是否定的。就以去年五月所發生曾文杞律師陪同當事人到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接受訊問一案為例,曾律師光是要閱覽筆錄確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便遭到調查員暴力相向,律師連自己都保護不了,遑論被告。
為了提高筆錄的正確率,防止非任意性的自白,自二○○七年起民間司改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在場專案。換言之,讓被告在第一次製作筆錄時能得到律師的協助,避免可能的強暴、脅迫、詐欺及其他不法的手段,提高筆錄內容的正確率。另一方面,被告製作筆錄時有律師在場,就可大幅降低被告在審判時作刑求抗辯的比例,當可加快審判進行的速度。假設邱和順製作筆錄時能有律師在場協助,二十二年拖延不決的慘事理當不會發生,被告、律師、檢察官、法官都不必捲入這個疑案漩渦,寶貴的司法資源可以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目前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在場專案仍處於試辦階段,在不久的將來也會推動修法,這都需要許多律師的投入,也因為地點、時段的不確定性,必須布設全國二十四小時的律師輪值網,舉目四顧,除了全國各地的律師公會應義不容辭的投入這個工作以外,法律扶助基金會是最有能力統籌這項服務的單位,他們也確實擔負起第一線的工作重擔。

二○○三年法律扶助法通過,隔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式成立,迄今將屆五年,他們讓弱勢的民眾有所依靠,服務績效逐年提昇。現在,我們很難想像沒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日子,也希望在提昇整體服務品質的同時,能夠繼續關注像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專案這樣的公益工作。當然,司法院也應以更前瞻性的視野,繼續支持法律扶助工作,讓弱勢民眾確實得到幫助,提振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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