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4日 星期五

把「法扶」留給民間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近來法界最最熱門的話題恐非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召開屆滿十周年莫屬,不僅司法院賴院長以此為題公開發表演說,法務部也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中央研究院更舉辦兩個整天的研討會聚焦於此,連馬英九總統也適時搭上司改熱,在七月初與法官、檢察官、律師及民間社團等代表會面,聽取司改建言。

整體而言,不論是官方或民間,都對全國司改會議以後這十年的司法改革成果感到不滿,實質改善有限,進度緩慢更是備受批評,難怪陳瑞仁檢察官會有「好人都累了」之嘆!

從備受期待的法官法,攸關司法長遠發展的法院組織法在立法院一籌莫展,到檢察官濫權幾近失控的現象,幾乎找不到什麼讓人可以對司法改革前景保持樂觀的理由。

司法改革的成績固然不符人民期待,卻必須承認一件事實,那就是法律扶助制度的建立確實帶給弱勢民眾一線希望,他們終於可以藉由國家的幫助,在司法的高牆內獲得律師的法律協助,而這項服務讓民眾不費分文得到追求司法正義的機會。

建立法律扶助制度正是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明確的結論,也是少數在國會不受杯葛,2003年便三讀通過的改革法案。2004年7月1日,法律扶助基金會順利開辦,迄今不過五年,卻已協助成千上萬的貧苦百姓,更因為法扶的存在,令為數甚多的弱勢團體能夠在協助個案的過程導入法律專業的幫忙,確實使法律扶助基金會在無形中成為弱勢者的褓母。

最近,司法院研擬法律扶助法修正案欲提交立法院。本來,一個新的制度施行五年以後,本即需要跨入檢討改進期,進行必要的修正與調整。令人不解的是,司法院所提出的修正案中,赫然置入官方董監事過半的修正條文,意欲改變原先民間身分董監事多於官方董監事的董監事會結構。經過瞭解,司法院如此修法的主因是今年初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預算時,通過了民進黨團提案的附帶決議,大意是為了避免政府捐助金額超過50%的財團法人,其財產由「公共性」轉變為「私有性」,並避免逃避政府及立法監督之可能,要求財團法人之董監事應有半數以上政府特定公務人員擔任。

  這個附帶決議主要的規範對象應是那些擁有大批財產的政府財團法人,與法律扶助基金會這種仰賴政府定額補助始能提供服務的狀況大相逕庭,更因為每年的經費都由司法院捐助,自然必須依法接受立法院的監督,根本無從逃避。民進黨團得知此事後也大表意外,直言當初作此提案並非針對法律扶助基金會,並去函司法院說明背景,但司法院似乎不為所動執意修法。

  坦言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得以在短短五年之內達成一定的績效,得到多數民眾的肯定,應與多數民間董監事成員的努力與遠離官僚體制有絕大的關係。美國、英國、澳洲等法律扶助制度上軌道的國家也顯示出相同的經驗,公辦民營的經營方式的確會讓這項由政府出資提供的服務更貼近民眾的需求。

在司法改革成績備受社會各界批判的同時,就讓「法扶」這個少見的司改果實留在民間,不知大人大量的司法高層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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