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誰「可以」討厭被告行使緘默權?

高榮志 (板橋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民間司改會執委)


日前一名女子在西門町偷了一套內衣,由於其「非常徹底」地行使了緘默權,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羈押庭都不講任何一句話,於是被羈押了一個多月,最後檢察官只好用「姓名年籍不詳、代號A女」的方式起訴她。

這套內衣多少錢?據說是名牌,或許幾千元,但有沒有羈押一個多月的必要?據報載連檢察官自己都說這是微罪,沒有羈押的必要,當然,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可能放了人就跑了,檢察官也說,就算要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要也不知道要交給誰。簡單的說,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雖然有羈押的原因,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法律見解上,並沒有很大的落差。設想,被告如果乖乖地說出自己的身分年籍,這種案件根本不會被羈押,換言之,被羈押,完完全全就是行使緘默權的「代價」。

檢察官自知羈押可能會有爭議,所以努力追查、快快起訴,趕緊把這個燙手山芋丟給法院,在「同情的理解」下,要我是檢察官,作法可能也差不多:「人贓俱獲,如果因為被告不說話就放走,豈不便宜她?到時侯人跑了,不被輿論罵到臭頭才怪!反正台灣人對於押人取供的接受度還蠻高的,押人比放人壓力小、掌聲大;只不過是個輕罪,先押個幾天,應該就會鬆口了」,而且「不說話就放人」,到時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樣學樣」,豈不是自找麻煩?檢察官討厭被告行使緘默權,是職務的天性使然,簡單說,妳不說話、造成我追查上的麻煩,我就聲請羈押,倒楣的是妳自己。或許,我們可以期待檢察官能中立、夠客觀、會照料被告,或者,那些不過是種奢求,檢察官本質上就是和被告有利害衝突,轉而透過制度的設計來期待法官,比較能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

也因此,對於准予羈押的法官,就實在就沒有辦法再「同情地理解」了。要不要聲請羈押,是檢察官的自由,但法律刻意設計由法院來准許或駁回羈押,正是希望法官可以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既然沒有羈押的「必要」,就該放人,豈可讓緘默權的行使轉化成一種「代價」?當然,或許法院也是怕被輿論罵,怕又被扣個「檢警抓人、法院放人」的大帽子,但是,如果連這種輕罪都這麼沒有擔當,那麼還期待人民對法院有什麼司法信賴呢?只能說,我國制度上雖然「審、檢分立」,但是實際上還是法官、檢察官一家親,司法權(審判權)和行政權(檢察權)仍然糾纏不清,國家三權分而不立、制衡若有似無,人民事實上對抗的幾乎是同一道國家權力,只不過是分了兩層手續,讓人更筋疲力盡罷了。

這個案子,被告行使緘默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一回事;有沒有羈押的理由與必要,又是另外一回事,檢察官將其混為一談,法律上就是錯的;我們比較可以容忍檢察官硬要聲請羈押的心情,但是不太能接受法官不願意站在人民的立場、去對抗檢察官及輿論可能躂伐的軟弱;實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來自於司法總是和人民站在同一陣線,一起對抗已經越界、甚至僅僅是「可能越界」的國家權力,司法若一起「越界」,就只不過是橡皮圖章罷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