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法官自治」必須「法官自律」
2010-08-17 聯合報
本報訊
司法院將三名涉及關說、行為失檢的法官停職,移送監察院追究責任,期以挽救急墜的司法聲譽。司法近來如得瘟疫,百病齊發,究其病根,都指向「法官自治」的功能淪喪,甚至動搖了審判獨立。顯然,司法改革已到了必須重新思考調整方向的關鍵期。
民國八十四年,台中地方法院法官發起拒絕判決書送閱運動,自此判決無須經過首長審閱即能出門,司法行政權徹底退出了對審判權的干涉。爾後,法官更進一步爭取在人事、事務分配上的各項權力,在「審判獨立」的大纛下,法官自治躍進,行政監督急退。
然而,十五年後的今天,法官接連的失德、失格、失職表現,不啻將法官實施自治後累積的陳腐敗壞,逐一揭露。
法官楊炳禎長期由法官助理代筆判決,辦公室常不見人影,他的「古董專家」的名號幾乎蓋過他的法官身分;高院法官並非輕鬆的工作,楊竟可如此悠遊,想見監督機制全部失靈。
高等法院法官高玉舜挺身擔任「吹哨者」,舉發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的肇事逃逸案關說。為什麼法官兒子涉案成為被告,就能有父親為他說項的機會,為什麼審判可以任由法官償還好友恩情,為什麼法官擔心得罪同僚,多淪為官官相護的鄉愿,寧悶頭在關說證據裡咬文嚼字,卻不害怕「社會法庭」不信任司法的公正?法官不自覺地把審判易公為私,儼然形成體系性戕害司法公信的暴力。
顯然,法官享盡了獨立審判、法官自治之利,但未善盡呵護自重的責任。因之,當法官助理變身地下法官,成為撰寫判決的主力,法院竟屬常態;當法官辦案品質差,錯誤明顯,只要沒被抓到貪汙拿錢,法院也便裝聾作啞。
當法官分配審判事務,資深的往民事庭跑,資淺的被迫辦理繁重的刑事案件;當新一批的萬年庭長成為氣候、審判長依年資而不論優劣出線;當法官自律的「神經失調」,人事審議會議關心法官權利多於義務,關心自己甚於審判民眾時,「法官自治」幾近解體。凡此種種向下沉淪的現象,司法當局竟都視若無睹。
司法審判的公信力極其脆弱,禁不起摧殘。十五年前法官們大聲疾呼,要大家相信他們可以完全管理自己,結果證明並非如此。其實,「審判獨立」須以法官的人格自重為前提,若不能人格自重,獨立就可能成了不肖者上下其手的空間。
「正己專案」勇於清理門戶,法官開始可以擺脫系統裡惡質同僚的壓力,是司法界自我覺醒、向外界證明的契機;但能否化為轉機,獲致新生,要看法官後續的表現。
法官應該訂立法官倫理規範,嚴格要求品性端正、行為合宜;應該惕勵監督,不容關說等審判以外的力量滲透;應該深化自律,區辨優劣,不以期別論高低;在法官淘汰特別規定未完成立法前,由法官組成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應可積極發揮懲戒、淘汰的功能。
在法官自治重新獲得人民信賴前,行政及外力的監督恐需適度回復,以訴訟的實際需要為準而分派審判事務,強化對遲延案件的管控,建立確定判決的審查機制,踢走打混擺爛營私者,也加入外部對個案或全面性的評鑑監督,協助法官回到以審判為本的職責。
司法界現值多事之秋,代理院長謝在全若只抱持看守心態度日,便可能錯失大好的改革良機。巧的是,十五年前謝正是台中地方法院院長,無力招架法官拒絕送閱掀起的改革風潮,可謂造化弄人。
是造化弄人也罷,是歷史反諷也罷,司法沉淪的現狀,卻也在提醒法官,十五年前,社會支持法官起而推翻行政的干預,要的就是專業而獨立的審判;法官一旦因循怠惰,自治權就會變質,也無法產生優質的審判文化及可使社會信服的領導人才。
馬英九總統必須儘速擇定新的司法院長,新的院長必須看清歷史發出的訊息,大刀闊斧除弊,協助法官重新自律自治,輔以制度監督;唯有如此,法官才能抬頭挺胸地大聲說,我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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