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3 中國時報
羅秉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委員、律師
我想看陳恆寬法官的反對意見書,但卻永遠也看不到;我不想聽到陳法官的反對意見,但卻到處都聽得到。「看到」或「聽到」不都是可以「知道」反對意見嗎?為什麼我想看,不想聽?
法院組織法第一○六條規定:「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基於「法官不語」的專業倫理,參與評議的法官更應嚴守秘密。既然法官的評議意見在裁判確定前要「嚴守秘密」止於評議之門,為何陳法官的反對意見卻可以傳聞千里呢?在輿論道德法庭一面倒聲援陳法官的巨大聲浪下,「嚴守秘密」的法律誡命已被淹沒掩蓋,似乎沒有人在意這種違法的小事了。
是不良的評議制度害得陳法官進退兩難,戰走失據。如果陳法官本應嚴守的「評議秘密」,卻為了「自清」而被迫公開,陳法官是該辭職,而且應該堅辭才算是「明志」。因為陳法官在判決前受限於法令有口難言,而判決後本應繼續嚴守評議秘密,卻被迫開口雖情有可原,但恐已違反法官不語的專業倫理,任何人處於如此巨大的矛盾處境,不免都會陷於天人交戰。
如果法律許可陳法官撰寫的反對意見書可以隨同判決一併公開面世,或許在輿論大加撻伐的同時,也看得到陳法官的不同意見,自然不會讓陳法官揹黑鍋。而且判決的多數意見與少數意見孰是孰非,也可獲得合理的公評,對曾庭長也比較公平,不是嗎?
刑事案件進行過程的能見度因階段而不同,大體上起訴前是「半透明期」,起訴後辯論結案前是「透明期」,結案後的法官評議是「不透明期」。外界對低能見度的法官評議過程諱莫深如,以「黑箱暗室」形容當不為過。有眾多媒體對本案評議過程言之鑿鑿,繪聲繪影指控資深庭長如何藉打考績的權柄,挾勢大肆欺壓兩位資淺法官,主導本案判決結果云云。果真如此,何以兩位法官無力「據法」力爭,就只能任人自由想像,甚至恣意渲染編造了。這樣眾口鑠金扭曲的結果,受到最大傷害的莫過於至今仍嚴守秘密的崔法官,這公平嗎?
此刻或許是可以停步反思:為什麼不讓法官的評議過程可以「保密錄音」,以供日後檢視法官是否有「實質評議」(是假合議?還是真合議?),並杜類似本件的爭議;為什麼不讓少數法官的反對意見可以隨同判決公開,以彰顯鼓勵不同意見、交相理性辯難,以避免冤錯判決的「真合議」精神。
法官評議過程原則上不應公開,但不代表反對意見也絕對不許公開,應修法建立普通法院「判決不同意見書公開制度」;評議的過程原則上應該保密,但也不代表絕對不能事後加以調查,揭露其不為人知的秘密,所以也應修法建立「法官評議之監督機制」。希望這波的輿論壓力可以把這間深鎖的暗室,推開一線改革的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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