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佩琪(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從小到大,從來沒有踏進過法院,直到念了法律……
以前總覺得那是犯罪的人才會去的地方,一直到接觸了法律,對法院又有不同的觀感,但同樣的是,在法院裏面感受不到溫暖。
當我第一次去法院的時候,是在大二時某次參訪法院,法院晦暗的燈光,如果我是被告,會有一種不寒而慄的感受,彷彿四周都在監視我,彷彿走入了黑牢,永無天日,即使是無辜的,也會認為自己犯了錯,在這種環境下,特別使人容易俯首認罪,就如同古代衙門一般,只差沒有滿清十大酷刑,法院就像是現代版的衙門,普通老百姓最容易被欺壓的地方,沒錢請律師,只能任法官大人懲處,莫非,法律是在保護有錢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自訴人應選任辯護人。假設,今天如果你被搶了,有三種途徑可以懲罰犯人,第一是報警、第二是自己到法院告、第三是目擊者看到了選擇告發,但是自己到法院需要請律師,可是沒錢;報警,警察又容易吃案;目擊者願意出來指證就不錯了,更別奢望他會去告發。可是你明明就看到了犯人了啊!So What?你又沒錢,警察也不理你,怎麼辦?
美國關於法律的電影,看到雙方當事人在法院裏頭激烈的言詞辯論,相當精采,而法官只需要判斷雙方言詞立論成立或不成立,最後再決定誰勝誰敗,然而為何在台灣看到的似乎是法官在質問被告?因為美國有國選辯護制度,當事人均有律師為其辯護,相對的在法庭裡面更不會看到,法官還要指證被告這樣不合法定程序、那樣不合法律規定。然而台灣的法庭內,有時法官明明知道被告只要主張時效抗辯就會贏了,但是被告不懂法律,原告有錢請律師,被告經濟狀況無法請律師,法官必須中立,又不能教導被告主張時效抗辯,怎麼辦?善良老百姓注定要被欺壓?
雖然我國有公設辯護人制度,但大多公設辯護人均已年長,且也不會有動力幫被告辯護,為何?因為不論輸贏,薪水都是一樣,何必浪費唇舌?我曾經在法庭觀察中,看見一連串因吸食毒品而被檢察官起訴的被告,旁邊坐了一位穿著綠色法袍的公設辯護人,目測約50~60歲,我坐了一個下午,他一句話也沒講,只是簽簽名,開庭中甚至中途離庭,這就是經過國家考試進來的公設辯護人……
法官也有辛苦之處,每天來來往往的原告、被告、律師、檢察官……,每天審理不少案件,審理完之後還要寫判決書,鎮日疲憊不堪,精神不濟,自然無心審理案件,遑論公正判斷?三級三審制度是為了避免一次定勝敗,且避免法官適用法律錯誤而造成誤斷,然而在一審法官漫不經心的狀態下,完美案件的可期待性是多少?如果一審能夠適度篩掉不必要上訴的案件,也不會造成許多一審敗訴的人們,浪費時間與心力在訴訟上,畢竟訴訟一打下去就是好幾年,有誰願意浪費時間在這些沒有意義的事情上?
難道法院真的沒效率沒溫暖嗎?在大眾的眼裡看來,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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