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育人(開南大學法律系)
因為參加民間司改會的實習,經常得到地方法院做法庭觀察記錄。觀察紀錄的庭幾乎也都是刑事法庭,以目前看到審理最快的案件,就是四月二十八日早上十一點過失致死的案件,經法官詢問過後所有的人都沒有意見,被告也認罪,法官打算判被告緩刑。因為一般而言,被告不是言詞反覆,就是表達的模模糊糊,讓法官以不同的方式一直問相同的問題,就是為了讓被告把事情的過程及狀況交代清楚,這個情況不是只發生在被告身上,證人也是一樣,法官就會要求證人要說實話,可是我很納悶證人要作證時都會要求具結,難道證人都不擔心最偽證的後果?法官常因為這樣,對這些被告及證人感到非常不滿,導致問到最後雙方都不是很高興。
但是我看到很多法官還是很不錯的,因為大多數人還是不大懂法律,法官們很細心的為被告及告訴人講解法律的內容,以及該如何適用,對於外籍人士的部分,法官也對他們也是很有耐心的向他們解釋,畢竟這些人算是社會上的弱勢族群,這是有必要的。雖然說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但是畢竟很多人仍不知道可以這麼做,所以我認為法官是有必要有這一部份的作為。
至於檢察官的部分,我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很多檢察官在開庭的時候都沒有出庭?而且,如果有出庭,也都坐在那沒說話,法官在詢問時似乎也沒有什麼意見,通常只會說:如卷所訴,這是因為證據都調查完備所以才這樣嗎?而且也難得看到有交互詰問,這似乎不是單方面的問題,而是因為通常被告之一方通常也不會有什麼意見。不過,四月二十八日這一天挺難得的,能在一個賭博的案件看到交互詰問實際的情況,但是沒想像中的那麼精彩。
至於公設辯護人及律師的部分,公設辯護人比較難得看到,就算有出現也很少在說話。反倒是委任的律師比較有在說話,而且常常說錯被法官指正,難道是因為當事人已經花了錢請來的不說幾句話不行?怪不得很多人都說律師是在騙錢的,原來是這麼一回事。不過,法律上的東西,如果自己不會還是有必要請個律師,至少在法庭上不會有法律專有名詞聽不懂,法律程序不知道該如何進行的問題。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一個傷害的案件,被告是個六、七十歲的老先生,沒有委任律師,法官在問他對告訴人所主張的有沒有意見要陳述,他卻一直陳述案件的事實,這對於案件的審判不止完全沒有幫助,反倒還很浪費時間,在這個案件中這個老先生還一次打傷了三個人,而且那幾個人體型與身材都不是很瘦弱,就一般人的經驗或常理判斷,這是很不可思議的事,如果沒有請律師來幫忙,這位老先生他的權利很可能就會遭受到侵害,因為他在法庭上無法將有助於釐清案件真實狀況的陳述表達出來。
法警的部分,法警平常看起來還挺閒的,不過在我第一次實習的時候,有個家暴的案件,被告找了一堆理由來合理化他的行為,但是那些都只是道德方面或者感情方面的理由,想當然法官是不可能理會這些理由,頂多是聽一聽參考一下,也因為這樣,被告非常不滿,把桌上的卷紙揉成一團,並告訴法官:隨便你怎麼判!然後起身想離開法庭,當下法官應該也被這舉動嚇到,趕緊通知法警將被告攔住。
在我第一次實習時,帶領我們的民間司改會律師告訴我們,可以在法庭內紀錄這是沒有關係的,而且也沒有規定說不行,但若被禁止紀錄的話別和法庭裡的人在那裡爭執,我當下去看了一下規定,確實是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有規定不能錄音、錄影,但若審判長許可即可。結果,想說律師說的應該沒錯吧!結果,在做觀察記錄的同時法警就來警告我叫我停止記錄的動作,事後法警也有來找我對我說明原因,是因為他們不讓人對這些案件的內容做紀錄,事後律師說明實際上他們沒有理由這麼做,但是他們可能會用法庭的規則來禁止,依第六條或第七條的第六款或第七款裡的維護法庭秩序或維護法庭莊嚴來禁止我們記錄。
通譯及庭務員的部分,基本上現在通譯跟庭務員幾乎是劃上等號,個人認為庭務員真的還滿悠哉的幾乎沒事做,還可以在法庭上睡覺,不過由於法官、檢察官、被告、證人、律師等,在開庭時總不能跑來跑去的遞東西,所以還是有這個職務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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