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8日 星期一

[轉載]「司法為民」何以淪為空談?

「司法為民」何以淪為空談?

司法界的人最喜歡自我解嘲說,司法永遠不會獲得高民調,因為官司總有對立的兩方,不可能皆大歡喜。

不能皆大歡喜,並不代表無法獲得尊敬,從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審判到執行,司法人員的每一個動作,都深深牽動被害人和被告的人生。

警大副教授葉毓蘭指責檢警人員辦案冷血,欠缺同理心,因葉的外甥女的帳戶被冒用,南北奔波九次接受警方訊問,苦不堪言,葉挺身為外甥女抱屈,引起有類似遭遇民眾的廣大迴響。

有檢察官辯稱,帳戶被冒用未必是被害人,也有可能是明知而甘為人頭的犯罪。但無論是被告或被害人,都有司法人權,享有從程序到實質正義的保障。即使是被告,也不應先受程序折磨的煎熬。更何況到底是被告還是被害人,有時還待進一步偵查,才能分辨清楚。

司法人員辦案若是只知照章行事,或圖自己方便,沒有從當事人的痛癢、勇於發揮職能的心情思考,就會發生這種以為「不過多跑幾趟」,看起來無傷大雅,實則折騰當事人受苦受累的無聲傷痕。

就像刑事訴訟法明白規定,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告人不必花錢,一張嘴、幾張紙,就能告人;是否亂告,自須請檢察官先過濾,別讓被告無謂上法庭。實務操作卻不然,就有檢察官管你三七二十一,全部傳到庭,讓被告想辦法去跟告訴人解釋,反正誰要你被人告呢?

也有法官因為辦案期限將至,恐受考核,乾脆來個「假開庭」,把當事人傳來,隨便問兩句就閉庭,用以證明案件「進行中」。案件實質遲延結案固不待言,當事人還得配合演出,成為法官免受盯梢懲處的活道具。

執法人員但求省事方便的辦案心態,小老百姓無可奈何。警察、檢察官、法官要你到,誰敢隨便拒絕?執法人員每天出入法庭,習以為常,早就忘掉接到傳票的人,若非濫訟之士,必定滿心忐忑,還得放下手邊的事,專程赴訊。對那些辦案行禮如儀的司法人員而言,台下來來往往的眾生,不過是他們手邊行事曆上,擦擦寫寫,增增減減的符號而已。

差別就在案件是否僵化成數字、符號?是與否間,千里之遙。只有辦案人員本諸良心辦案,案子才會活起來,重新有了生命,不致淪為問與答的筆錄,制式的流程,才會多出一些空間承載不同當事人的差異,浮現出不同被害人、被告的真正需要。

運氣好的話,如葉毓蘭的外甥女,也許就會碰到願意幫她想想辦法,讓她不必四處奔波的檢、警;檢察官處理告訴案件,會先研究案情、法律要件,再決定要不要傳訊被告;法官更不敢利用當事人作假,逃避應有的責任

這些年來司法改革高舉「司法為民」為理想旗幟,司法建物修建得富麗堂皇,訴訟輔導處更加寬敞明亮,志工穿梭,形式上的服務比以前好很多,但對身繫訴訟的徬徨民眾,那只是表面的光鮮,他們真正需要的,是有豐沛同理心,肯從訴訟中每一個角落去幫助他的執法人員。

要改變這些,委實很難,因為擁有權力者,很難克服運用權力的便利,又怠乎自省的軟弱;但是,要改變也很容易,只要心念一轉,時時戒慎權力的來源,回到初始願意奉獻司法的理念與熱情,形成相互惕勵的信念,就能產生良性的循環,自然而然發展出觸動人心的「為民文化」。

倘若司法人員有心,以自己坐在偵審台下、接受訊問的心情,處理訴訟的每一個環節,當事人縱使嘟囔,心裡仍存崇敬;相反的,人們雖然無法反抗體制,卻有無限的怨怒。司法人要爭取的,是那份崇敬,而非推卸責任的自我嘲諷。

【2009/09/29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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