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0日 星期四

從上揚唱片公司案到集遊法修法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上周五晚間,上揚唱片公司總經理張碧女士打電話告訴我,她說由我代表司改會告發北投分局長李漢卿侵入上揚唱片公司的案子,承辦檢察官已作成不起訴處分了。隔天看到媒體報導,不起訴的理由是音樂及唱片公司的鐵門都是上揚公司的職員自願關掉的,與警察無關。

還記得台南市議員王定宇在張銘清被推倒乙案,台南地檢署只花了九天就起訴王定宇,並求刑一年兩個月,法務部在被質疑有政治力介入的同時,立刻發出聲 明支持承辦的檢察官,認為該案會在超短時間內偵結起訴只是證據再清楚不過,基於「明案速斷」的原則,沒什麼好大驚小怪。上揚案在媒體全程跟拍的狀況下,社 會各界同聲譴責警方的粗暴作法,難道不夠明確,不算「明案」,可是這個案子在提出告發以後,硬生生壓在台北地檢署超過五個月以上才有結果。司法的標準是否 一致,自有公斷。

當我獲知本案承辦的檢察官是曾獲中央社主辦的2007台灣十大潛力人物法律政治類殊榮的黃謀信檢察官時,我還抱持一線希望,特別將英國國際特赦組 織、美國自由之家及法國國際人權組織等國際人權機構,針對陳雲林來台期間政府處置不符國際人權標準所發的聲明內容,台大法律系黃榮堅教授所寫「問題不在暴 力,問題在正當性」一文,以及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李建良教授所寫「為笨總統上一堂憲法實例課」的文章,通通提供給黃檢察官參考。當時心想,曾獲中央社獎 項的檢察官應該要有一些獨立辦案的素養與空間,只是,等待多時以後,還是令人徹底失望了。

除了這個令人憤慨的個案以外,還有集遊法的修正。馬總統在2007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夕曾發表新世紀人權宣言,其中提到要將集會遊行改為報 備制,把街頭還給人民。可是上週五在立法院由國民黨支持闖關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卻完全不顧馬總統的承諾,草案內容活生生是一部「集會遊行禁止法」,當天 因為國民黨沒有強力動員,在民進黨杯葛下無從通過,但國民黨決定在4月28日一早捲土重來,大有志在必得之勢。

28日早上,所有民間團體已緊急動員,於早上九時起在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口守候,我們要見證這歷史的一刻,看看馬總統是否要放任承諾跳票。從上揚唱 片公司的個案到集會遊行法的修法,我們看透了馬政府的表裡不一,請大家睜大眼睛,記住他們的所作所為,總有一天要讓這個政府付出代價。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4.28.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為完整原文。

上揚唱片案李漢卿不起訴處分書

引自2009/4/25自由時報「李漢卿獲不起訴 上揚嘆沒正義」

〔記者林慶川、劉慶侯/台北報導〕中 國海協會長陳雲林去年底來台訪問期間,台北市中山北路的「上揚唱片行」一度大聲播放被視為有挑釁意味的「台灣之歌」的曲目,當時擔任維安工作的前北投分局 長李漢卿、警備隊長顧軒庭進入了解時,被控強行關閉音樂,及拉下唱片行鐵門,涉嫌強制罪及違法搜索。

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謀信調查發現,整起事件是警方要求店員後,店員自行關音樂及拉下鐵門,因此,昨天給予兩人不起訴處分。

上揚唱片行總經理張碧昨對此表示,「正義沒有被實現,人權沒有被保障!」她表示,當天前北投分局長李漢卿率人全副武裝侵入店裡,這是警方執法過當的違法事證,她實在無法接受。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李漢卿接受檢方調查時,指自己確有進入唱片行,也有詢問音樂是否來自唱片行,店內一位年輕人就到櫃台把音樂轉小聲,而年輕人見民眾與警方發生推擠,趕緊關下電動鐵捲門,由於有人喊快被壓傷,同仁才趕緊舉雙手把鐵門往上推,當天並沒有搜索唱片行。

張碧昨天表示,案發當時,共計有她和石姓、胡姓職員在場,但檢察官第一次傳他們出庭後,第二次、第三次都只傳一人出庭作證,她認為,那時,檢察官似乎就有明顯偏頗警方之嫌。

她也重申,去年十一月四日當天,上揚唱片沒有自願也沒有主動關音樂,更沒有主動關電動鐵捲門。

自上週媒體揭露李漢卿或不起處分之後民間司改會於今日(2009/4/30)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全文請參考如下:



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撲殺流浪狗式的司法改革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司法院在兩年前向法界表示,為了解決實務上常見的,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判決以後,被告或檢察官只是泛稱對於判決不服,僅於上訴期間內具狀向高等法院聲明上訴,卻遲遲不提出究竟為何提起上訴的理由,導致高等法院審理時常為了命被告或檢察官補提理由,耗費時日的情形,乃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修正為上訴時應敘述「具體理由」始為合法,否則即可以其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企圖解決不附理由上訴所引起的訴訟延滯問題。

  新制自2007年7月開始實施,根據司法院的統計,2007年地方法院上訴高等法院遭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者,共有558件,但2008年卻暴增到3470件之多,增加超過五倍。這樣的數字讓我們高度懷疑是否與前述修法有關,乃向律師界探詢,間接得到證實,確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是遭高等法院以上訴時未敘述具體理由判決駁回。若再對照自1999年至2006年,高等法院以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的人次一直維持在不超過200人左右的水準,卻在新制實施後遽增,應可合理推論增加的部份乃因修法所致。

  經進一步向司法院調閱相關統計資料,始得知自修法的2007年7月起至2008年底,遭高等法院以不合法判決駁回的被告有3751人次,檢察官只有374人次。易言之,遭高等法院以判決不合法駁回的總數中,被告佔了九成,檢察官只有一成。再者,有此遭遇的報告竟有高達95%的人是沒有律師協助的。

  對一個非法律背景的被告而言,要能看懂法官的判決理由本非易事,為了讓多數被告可以明白判決理由,早年即有改革派法官發起判決書白話文運動,希望得以幫助弱勢被告,可惜並未得到官方的支持廣為推行,致使沒有律師協助的被告,光是為了讀懂判決理由就已大費周章,遑論撰寫上訴理由。實際的情形若是如此,那些不清楚判決理由的被告要在提起上訴時敘述「具體理由」,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了。

  我們明知這個社會有一定比例的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卻有一條法律要求他們要在不服地方法院判決時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若達不到這樣的要求,高等法院可以逕行將上訴駁回,不必開庭審理,也不必聽被告的任何辯解,判決因此確定,有人可能因此必須入監坐牢,失去自由。

  司法院近年來一直希望在法院的審判效率上有所突破,這也是民間一致的期待,只是制度的改革若未顧慮到弱勢者的權益,而像撲殺流浪狗般地採取鉅箭療傷法,假提升效率之名,行抑制案件量之實,這種枉顧社會正義的修法,已有實證的統計數字突顯其荒謬性,主其事的司法院難道不該給社會一個交代,還是選擇悶不作聲,反正沒權沒勢的被告,誰會在乎他們呢?

2009年4月13日 星期一

要打擊貪瀆,更要避免冤案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馬總統對外親口宣示,所有弊案,不分藍綠都要限期徹查,速審速決,並要求司法及行政部門,三個月內應提出重大弊案檢討報告。

法務部王部長緊接著在立法院答詢時表示,法務部已完成設立廉政署的可行性及必要性研究報告,一切只等行政院的決定,且法務部會在三個月內提出肅貪檢討報告,提出對策,如果三個月內不能提出報告或做得不好,該下台就下台,絶不戀棧。

從總統到部長,因為看到軍方傳出賣官等重大貪瀆訊息,又被某國際組織認為台灣的貪瀆程度竟較中國嚴重,乃有以上的政策表示,法務部長為取信於民,還睹上自己的烏紗帽。

政府宣布要打擊貪瀆本不稀奇。反面而言,如果有政府「不」宣布打擊貪瀆,那才是不折不扣的新聞。進一步說,過去的政府領導人無一例外,表面上都對於公務員的貪瀆痛心疾首,甚至有人說過,縱算是動搖國本也要辦拉法葉案。結果如何,大家心裡有數。

國民黨在歷經八年在野之後,能夠鹹魚翻身,重新贏得執政權,原因複雜,藍綠不同色彩的人也有不同的解讀,不過相信大家都不能否認,馬總統本身長期營造的清廉形象(雖有人質疑其特別費無罪判決的合理性),應居首功。既是如此,人民自然對於二次政黨輪替以後的國民黨政府有高度期待,對於政府與打擊貪瀆相關的施政作為自應全力支持。雖說過去的政府關於此類的政策宣示,從未真正在執行層面上取得絶對有效的成果,但我們仍願再給馬政府最大的支持。

只是,除了支持以外,仍要在事前表達些許憂慮。民進黨政府上台以後,也將追懲貪瀆列為施政要務,此由向來以清廉形象著稱的陳定南先生被任命為法務部長即可見其端倪。他上任不久,在極短的時間內推動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成立高檢署的查辦黑金行動中心,一時間佳評如潮,也確實辦了響叮噹的幾個大案,幾位黑金象徵人物終遭縄之以法。

幾年的時間過去,民進黨政府也因選戰失利終於再度在野,但由法務部自己公布的統計數字卻讓人心驚膽顫。以2001年至2008年為統計期間,一般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以後確定判有罪的平均比例是93.1%,但若單看貪瀆罪的起訴定罪率卻是56.1%,如再將也被歸類為貪瀆罪之一的圖利罪獨立統計,其起訴定罪率竟低至33.9%

為何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所呈現的最終結果竟是如此不堪聞問?政府當然有責任徹底檢討,找出錯誤之所在,尤其是法務部,絶不可再諱疾忌醫,粉飭太平。在那樣令人難堪的統計數字背後其實是一件件活生生血淋淋的冤案,法務高層們難道不知道,但又有誰真正願意去面對過?

政府「又」說要打擊貪瀆,我們沒有理由反對,反而該舉雙手贊成。只是歷史經驗顯示,貪瀆程序不一定因此得到控制,冤案卻從不停止發生。檢察官們如果不謹慎遵守辦案程序,確實舉證,那將會是另一個災難的開始,為政者豈可輕忽!

有罪的,是台灣的司法! 針對陸正案被告邱和順更十審再次被判決死刑 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聯合新聞稿】

針對台灣高等法院,於2009年4月13日,再次宣判陸正案被告有罪,並判處邱和順死刑、林坤明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人本教育基金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以及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對此判決結果表示失望。

「任何政府都有義務將罪犯繩之於法。但是,如果人們因此而受到不公正的審判,正義則無法得到伸張。如果人們受到執法人員的酷刑或虐待,如果無辜的人 被判為有罪,或者,如果審判明顯地不公正或被認為不公正,則司法體系本身也就失去了它的可信性。如果人權在警察局、審訊室、拘留中心、法庭和監獄不能得到 充分的保障,則是政府的失職和瀆職。」(引自國際特赦組織「公正審判手冊」前言)

包括「無罪推定」、「迅速審判」為其內涵的「公正審判」的權利是最基本的國際人權標準,自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以來,不斷的藉由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公約進一步的重申和發展(例如剛由立法院三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為有約束力的國際法慣例。

陸正案,恰巧是「公正審判」原則的最佳反面教材。對被告的指控完全是基於被告的自白,而這些自白後來也被偵訊時的錄音帶證明是因為警察刑求而得來。 除了自白之外,沒有任何的直接證據證明這些被告犯案,依照「無罪推定」原則,這些被告早就該被宣判無罪釋放。高等法院一再判決死刑、最高法院一再撤銷死 刑,來來回回他們被羈押長達20多年,也違反了人民有接受「迅速審判」的權利。

立法院剛於3月31日通過兩國際公約及施行法,要讓國際公約能夠國內法化,期待台灣能夠真正成為人權落實的國家。我們認為,實踐才是這些公約的最重 要關鍵。陸正案後續勢必要上訴,我們期待台灣司法體系再次面對陸正案時,不要忘了「公正審判」、「無罪推定」及「迅速審判」等基本權利,否則,有罪的,真 的是台灣的司法啊!

新聞連絡人:

蕭逸民(人本教育基金會)0968-050270

楊宗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0918-517157

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

0413「我控訴」法庭觀察動員通知

 

Action Now!  民間司改會「我控訴」法庭觀察動員通知
敬邀參加413法庭觀察活動

各位朋友:
       陳雲林來台期間,由國安警察單位所引發的濫權執法事件已陸續進入司法審理的階段。在4月13日(星期一)當天,也將陸續有兩個案子於台北地院開庭。
       這兩起案件分別是三位網友在中山北路因為手持圖博雪山獅子旗遭警方阻擾,甚至打斷手指,並限制其人身自由,延誤送醫時機。而另一案件則是紀錄片導演陳育青遭到警方禁止錄影採訪,並以暴力方式造成該導演手臂有多處受傷之情形。
       目前兩案皆由民間司改會義務律師團協助提起訴訟,並且即將於4月13日(下週一)開庭審理。在此,我們號召所有關心台灣自由人權的朋友,與我們共同持續用法庭觀察的方式來監督國家機器,誠摯地邀請您將法庭上所看到的、聽到的記錄下來,為歷史作見證,也為台灣的司法作見證。

案件開庭時間、地點分別如下:

案件

開庭時間

開庭地點

三網友控告楊崇德等妨害自由案

4月13日(星期一)上午11:00

台北地方法院第13法庭

陳育青控告謝文傑等妨害自由案

4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台北地方法院第13法庭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秘書 楊宗澧 02-25231178分機16

 

2009年4月9日 星期四

[民間司改會公告]

公  告

本會前曾以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鍾華法官遭民眾檢舉有不適任法官情事,經聯合台北律師公會蒐集事證,已於200941日偕同婦女團體代表,面見司法院賴英照院長,請求司法院給予鍾法官應有之適當處置。

賴院長除邀同少年及家事廳簡廳長向與會代表說明其依行政監督職權進行之調查行為與相關資訊數據外,並另由台北地方法院楊院長說明已檢具相關資料,將鍾法官送交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評議,俟評議結果出爐,將主動通知與會代表。

本會將靜候台北地方法院之自律評議結果,如其議決不符人民期待,本會亦不排除另覓其他適法管道,持續貫徹監督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行動。

非常感謝這段期間所有民眾給我們的諸多建議及熱情的支持,歡迎大家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與我們併肩行進。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敬上

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是殺人兇手? 還是無辜的待宰羔羊?」~ 敬邀「陸正案22年,更十審」法庭觀察

      

       發生在二十多年前的新竹學童陸正遭綁架撕票案,主嫌犯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因為疑點重重,加上警方因刑求遭判決有罪確定,引起爭議,致使案件遲遲未能確定,歷經不斷上訴與更審,纏訟羈押二十二年,目前無出其右者,引起學界及社運團體之高度重視。
1987年12月21日,當時年僅十歲的新竹市東門國小學童陸正,在新竹市聯美補習班下課後失蹤,陸家於稍後接獲多通歹徒勒贖電話要求贖金,但陸家在交付贖金後迄今仍不見陸正平安歸來。
本案震驚當時社會,陸家並透過媒體發佈巨額懸賞。事隔九個多月後,當時的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宣告破案,涉案被告共有十二人均遭提起公訴,除了邱和順等四人,另八名共犯都已分別被判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定讞。除陸正案外,邱和順等人並被指控在1987年11月間另外犯下女保險業務員柯洪玉蘭分屍案。如同陸正案,該案的指控同樣也是建立在刑求被告所取得之自白上,也同樣疑點重重。邱和順等人因這兩案被判處死刑,但上訴後屢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目前在更十審審理中。
被告邱和順等人表示當年因為慘遭警方刑求而作出不實的自白,其中八名已定讞的被告雖因為不堪長年訴訟之苦而放棄上訴,但此八名被告至今仍喊冤,而當年偵辦本案的其中數名警員更因刑求而遭判刑有罪確定。
究竟,事實的真相是哪一個?
偵查中向陸家下跪請求原諒的被告,所坦承一切的犯行,是真相嗎?
抑或,被告因不堪警方刑求而作不實的自白,才是本案唯一的真相呢?
現在,您有機會,直接參與此案,我們邀請您,在3月27日開庭當日,一起到法院做最直接的觀察,不透過媒體的渲染與旁人的傳言,您可以直接坐在法院裡,聆聽邱和順等被告的陳述、陸正父親的意見、律師團的辯護。
他們的觀點有沒有問題?法律的程序有沒有瑕疵?您都可在現場親身體會!
98年3月27日全天,陸正案將進行言詞辯論。
陸正案22年,更十審言詞辯論,法庭觀察活動:

  • 集合時間:星期五上午09:00(工作人員會發放文件和引導進入法庭)
  • 集合地點: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門口(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27號,捷運小南門站)
  • 開庭時間:星期五上午09:30起(09:30後請自行前往刑事庭專用第一法庭)

發起單位: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法庭觀察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秘書 楊宗澧 02-25231178分機16
人本教育基金會 蘇案專案秘書 蕭逸民 02-23670151分機188

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方便起訴是決定應否押人的唯一考量?

郭怡青律師(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

大法官於釋字392號解釋理由書中指出,羈押為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自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應慎重從事,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職故,羈押制度亦應基於此一理念進行設計。

法務部於去年11月底成立專案小組檢討爭議已久的審前羈押制度。由於審前羈押(偵查中羈押)中的被告尚未被起訴,制度設計上應比審判中羈押更為謹 慎,方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也避免檢察官落人「押人取供」的口實。為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羈押是否應予維持、是否應為例外時始予使用的強制處分、重罪羈 押是否刪除或修正、無資力者之偵查中強制辯護等,民間都曾提出應予檢討的呼籲。

但經過三個多月的檢討,法務部就審前羈押部分之結論卻是:期間屆滿向法院聲請延長,「自一次二個月、可延長一次」,改為「一次一個月、可延長二次」,其他都沒有修正的必要。

細觀法務部對於有爭議部分卻不願修改的理由:重罪羈押應予維持,因為歐美日先進國家都這樣規定。不宜以有條件釋放為原則、羈押為例外,原因是實務執 行困難、成效不佳。審前羈押期間不用重行檢討,因為數據顯示並沒有刻意押滿現行規定的四個月。無資力者不用特別規定強制辯護,因為法律扶助基金會已辦理, 不用再湊熱鬧。至於逕行拘提,制度設計上沒問題,是實際運作的問題,所以也不用改。

一個侵害人民權益甚鉅、被認為是最後手段的強制處分,法務部的檢討結論非但完全未從「保障人權」、「最後手段」的角度出發,反而是以檢察官實務執行之便,做為不予修正的理由?大法官的解釋、民間的呼籲在法務部眼裡只是微風輕拂?

唯一一個法務部自認「讓步」的地方,便是前述羈押期滿的聲請延長部分,期間不變,但讓法院多審一次。本來應該是參與案件辦理最深的檢察官,才是最該 注意及謹慎判斷延押是否必要之人,法務部的「讓步」,卻只是將這個重責大任丟給了法院,檢察官只負責聲請,要不要延押,「反正做決定的不是我」。

而羈押期間長度的不予修正理由更是矛盾。既然數據顯示沒有刻意押滿,平均僅45天,那麼法律顯然沒有規定長達四個月的必要了。羈押是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期間自然愈短愈好,而實務運作上既然平均只有一個半月仍能運作順暢,自然應配合調整縮短才是!

曾聽律師同道們提及,遭羈押被告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保釋時遭拒,雖有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實質理由卻經常是「因為快起訴了」。看來這種不合理的情形,在法務部這樣的檢討結論下是不會改變的了。

我控訴國家暴力_0311 江一德自訴案法庭觀察

法庭觀察人:一錠官銀

時間:98年3月11日16:00~17: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五法庭

311江一德法庭觀察素描

對於今天開庭的節奏,感覺一方面審判長能夠適切地將發言者所表達的話語轉換為適合成打文稿的句子,另方面書記官也能夠聽懂審判長的某些特殊口音而打出正確的字彙。儘管冗長的過程連法警都忍不住採取站姿閉目養神,但是兩造當事人與律師都因此能夠當場就確認書記官所打的文句是否符合其真意,並針對不滿意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見;在這個過程中,兩造也可以藉此得知審判長的心證。整體而言,只要審判長與書記官的默契足夠,我認為大家花一些時間等待是值得的。(當然,這也讓使用紙筆紀錄的法庭觀察人更有做筆記的餘裕。)

今天的主要進展之一是,勘驗光碟。

自訴人所提出的證據有三:驗傷單、受傷照片兩張、光碟影片一段,影片內容約40 秒(請參見http://www.youtube.com/watch?v=V-EDc8kOopk)。自訴人就是畫面中身穿白色印有「TAIWAN」字樣T恤的男子,在影片的第15 至17 秒,可以清楚看見有一隻手從持盾牌的鎮暴警察隊伍中伸出,並將自訴人硬生生拉入盾牌後方,自訴人隨即沒入鎮暴警察隊伍中。這段影片在法庭上重播了非常多次,我認為審判長在這個部分蠻細心的,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都會詢問兩造是否要求再重播,並且詳實地將影片內容文字化,記載於筆錄中。

辯護人對於驗傷單的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但因受傷照片只照到自訴人受傷的背面,辯護人最初辯稱此證物不知與本案有何關係,惟照片中的受傷男子無論身型、衣著都與影片中被拉入盾牌後方的男子相符,自訴人也當庭呈上一只在照片與影片中曾出現的手錶。自訴代理人高涌誠律師更進一步表示,自訴人仍保有案發當時染血的白色印有「TAIWAN」字樣T 恤,如辯護人執意要浪費司法資源,也可以將T 恤送鑑定。為此審判長甚至公開心證,表明已認定照片中與影片中的男子就是自訴人。

審判進行至此,可以確定的是,自訴人確實在97年11月6日凌晨因遭員警施暴而受傷。剩下的待證事實則是「自訴人受傷與被告有何相關?」而這一點的舉證責任在於自訴人。先前自訴代理人曾在自訴狀中指出,根據媒體報導,被告曾說:「晶華酒店的維安執法都在他的掌握之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57 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對此辯護人抗辯,報紙是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而審判長亦認為報載內容的正確性應由自訴人舉證。

今天主要進展之二是,被告到庭應訊。

剛開始,被告在聽完自訴代理人陳述自訴要旨後曾說:「凌晨時,我在晶華酒店內部負責貴賓的安全維護,並未指揮員警毆人。」

關鍵時刻,自訴代理人強者劉律師開了金口,提出兩點質疑:

一、依常識,分局長要有無線電才能盡維安責任,當分局長在晶華酒店內部時,外面松山分局的人聽誰指揮?

二、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覆,當晚負責指揮的是松山分局,請問是由松山分局統籌指揮?還是各分局各自為陣?

被告答稱:「松山分局負責晶華酒店內部,外部由其他分局支援清道,各分局各有所責,不受我指揮;且各分局間無線電不能互通,是由上級的指揮系統來掌控。」「晶華酒店是中山分局的轄區,松山分局也是當日派駐的。」「97年11月5日從16:00 開始是由我擔任總指揮,但因抗議民眾太多,松山分局警力無法順利達成任務[1],所以上級才從凌晨調動其他分局支援,此時的總指揮是(台北市警察局)局長!」

另外,由於在光碟影片的第22 秒,鎮暴隊伍中有位員警舉起強制驅離的警告牌,警告牌上所顯示的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因此,辯護人補充:「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覆的公文內容,亦可佐證當日有調派各分局警力;而依光碟影片內容顯示,該時該地是由士林分局負責。」

最後,自訴代理人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

一、函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並指明如果是士林分局舉牌,是否就由士林分

局負責?

二、函查警政署,釐清「協和專案」的指揮從屬關係。

因此要等收到回函之後,才會擇日再開庭。

真心希望本件的結局不要像赤壁一樣啊。

待續~


[1] 被告很妙,特地要求書記官將「無法負荷」改成「無法順利達成任務」,不太清楚是為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