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 星期五

我控訴國家暴力_0311 江一德自訴案法庭觀察

法庭觀察人:一錠官銀

時間:98年3月11日16:00~17:30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第五法庭

311江一德法庭觀察素描

對於今天開庭的節奏,感覺一方面審判長能夠適切地將發言者所表達的話語轉換為適合成打文稿的句子,另方面書記官也能夠聽懂審判長的某些特殊口音而打出正確的字彙。儘管冗長的過程連法警都忍不住採取站姿閉目養神,但是兩造當事人與律師都因此能夠當場就確認書記官所打的文句是否符合其真意,並針對不滿意的部分提出修改意見;在這個過程中,兩造也可以藉此得知審判長的心證。整體而言,只要審判長與書記官的默契足夠,我認為大家花一些時間等待是值得的。(當然,這也讓使用紙筆紀錄的法庭觀察人更有做筆記的餘裕。)

今天的主要進展之一是,勘驗光碟。

自訴人所提出的證據有三:驗傷單、受傷照片兩張、光碟影片一段,影片內容約40 秒(請參見http://www.youtube.com/watch?v=V-EDc8kOopk)。自訴人就是畫面中身穿白色印有「TAIWAN」字樣T恤的男子,在影片的第15 至17 秒,可以清楚看見有一隻手從持盾牌的鎮暴警察隊伍中伸出,並將自訴人硬生生拉入盾牌後方,自訴人隨即沒入鎮暴警察隊伍中。這段影片在法庭上重播了非常多次,我認為審判長在這個部分蠻細心的,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都會詢問兩造是否要求再重播,並且詳實地將影片內容文字化,記載於筆錄中。

辯護人對於驗傷單的證據能力並不爭執。但因受傷照片只照到自訴人受傷的背面,辯護人最初辯稱此證物不知與本案有何關係,惟照片中的受傷男子無論身型、衣著都與影片中被拉入盾牌後方的男子相符,自訴人也當庭呈上一只在照片與影片中曾出現的手錶。自訴代理人高涌誠律師更進一步表示,自訴人仍保有案發當時染血的白色印有「TAIWAN」字樣T 恤,如辯護人執意要浪費司法資源,也可以將T 恤送鑑定。為此審判長甚至公開心證,表明已認定照片中與影片中的男子就是自訴人。

審判進行至此,可以確定的是,自訴人確實在97年11月6日凌晨因遭員警施暴而受傷。剩下的待證事實則是「自訴人受傷與被告有何相關?」而這一點的舉證責任在於自訴人。先前自訴代理人曾在自訴狀中指出,根據媒體報導,被告曾說:「晶華酒店的維安執法都在他的掌握之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57 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對此辯護人抗辯,報紙是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而審判長亦認為報載內容的正確性應由自訴人舉證。

今天主要進展之二是,被告到庭應訊。

剛開始,被告在聽完自訴代理人陳述自訴要旨後曾說:「凌晨時,我在晶華酒店內部負責貴賓的安全維護,並未指揮員警毆人。」

關鍵時刻,自訴代理人強者劉律師開了金口,提出兩點質疑:

一、依常識,分局長要有無線電才能盡維安責任,當分局長在晶華酒店內部時,外面松山分局的人聽誰指揮?

二、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覆,當晚負責指揮的是松山分局,請問是由松山分局統籌指揮?還是各分局各自為陣?

被告答稱:「松山分局負責晶華酒店內部,外部由其他分局支援清道,各分局各有所責,不受我指揮;且各分局間無線電不能互通,是由上級的指揮系統來掌控。」「晶華酒店是中山分局的轄區,松山分局也是當日派駐的。」「97年11月5日從16:00 開始是由我擔任總指揮,但因抗議民眾太多,松山分局警力無法順利達成任務[1],所以上級才從凌晨調動其他分局支援,此時的總指揮是(台北市警察局)局長!」

另外,由於在光碟影片的第22 秒,鎮暴隊伍中有位員警舉起強制驅離的警告牌,警告牌上所顯示的是「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因此,辯護人補充:「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函覆的公文內容,亦可佐證當日有調派各分局警力;而依光碟影片內容顯示,該時該地是由士林分局負責。」

最後,自訴代理人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

一、函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並指明如果是士林分局舉牌,是否就由士林分

局負責?

二、函查警政署,釐清「協和專案」的指揮從屬關係。

因此要等收到回函之後,才會擇日再開庭。

真心希望本件的結局不要像赤壁一樣啊。

待續~


[1] 被告很妙,特地要求書記官將「無法負荷」改成「無法順利達成任務」,不太清楚是為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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