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馬總統的司法改革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一個多禮拜以前參加兩天由中央研究院法律所主辦的「司法改革十週年的回顧與展望」論壇,聚集了大批關心司法改革的法官、檢察官、律師與學者,共同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屆滿十年的此時,為台灣的司法現狀把脈,希望能再度集結改革者的力量,重新出發。
  兩天的會議由司法院翁岳生前院長的主題演說開始,分別由司法院的組織定位、法官檢察官的身分定位與監督淘汰、以及民刑事訴訟程序的改革等諸多面向,共同檢視改革的過程與成效。與會的人們也許各有立場,解決問題的方法各有不同,卻都共同指出十年司改所以未能大幅度呈現改革成果,除了十年前為期三天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過於倉促,在共識不足的情形下引發改革過程中爭執不斷,阻礙改革的應有進程以外,政治部門的意志不夠明確,以致改革相關的立法與修法在國會橫遭抵制,又因民進黨執政時期朝小野大的格局,改革法案無法闖關,究竟是執政黨或是在野黨的責任,竟也莫衷一是,各自解讀,咸認是司法改革奠基石的「法官法」未能立法完成,就是一個再清楚不過的例子。
  馬總統在競選時所提出的「新世紀人權宣言」,非常明確地提出了他的司法人權政策,又在今年的五月十四日簽署了聯合國的兩個人權公約,並承諾要在兩年內修改與人權公約相違背的相關法令,這些政策宣示大多與司法改革相關,但到目前為止,只見到馬總統執意控告侯寬仁檢察官,要為他的特別費筆錄問題討回公道,至於全面性的司法改革,只在他五月二十日就職週年記者會中提及,是下一波的改革重點,至於明確的方法與步驟仍付之闕如。
  也因為這樣的緣故,長期關心司改的法官協會、檢改會、律師公會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以及司改會,乃共同致函馬總統,盼當面向總統說明司改的現狀,並促請馬總統及時跨出司改的腳步,不要再蹉跎改革年月,辜負民眾的期待。
  上週五,拜會總統談司改終於成行。席間與會的代表提出兩點建議,就改革的程序面而言,是否仿效近鄰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個推動司法改革的委員會,可以有效長時間的討論,縱使耗費一年以上的時間都不嫌長,共識形成以後再由政治部門接手推動,不論是立法修法或行政措施,需要總統拿出魄力,貫徹改革意志,將司改的成敗視為自己的成敗,才有可能看到成效。此外,若要談到優先的改革議題,當非「法官法」的立法莫屬。在民眾普遍對司法的信賴度無法提升的此時,若能建立法官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或能達成些許提振司法公信力的效果。
  馬總統習法出身,也擔任過法務部長,對於司法實務必然嫻熟。正因如此,國人對其著手司法改革的期盼之殷自不待言。轉眼間,下屆總統大選又將來臨,若未能讓民眾清楚看到司法改革的些許成果,踐履前次競選時對於司法人權的承諾,只怕難以通過檢驗。
  十年司改轉瞬已過,還有兩年多任期的馬總統,劍及履及猶不嫌遲,但若要再瞻前顧後躊躇不前,只有留待人民在下次總統大選共同檢驗了。

警察沒品誰之過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去年十一月下旬,民間司改會與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共同籌組律師團,為陳雲林來台期間,以和平非暴力方式表達言論,卻遭到「暴警」傷害的民眾,向法院提起自訴,希望討回公道。

這些案件目前多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可以提供給法院的被告資料,充其量就是現場民眾自發拍攝到不法執勤員警的照片,法院要進行審理必須確認被告的身分,乃發函警方查明影中人的身分,多數的案件警方都已回覆法院,提供照片中的「暴警」年籍資料,唯獨在台北晶華酒店大門前三位徒手女生遭「暴警」無端推擠受傷一案,台北市警局在拖延四個月後(台北地院分別於21141463正式公函查詢)給法院的回函竟是,「照片所示為替代役役男無法辨識,年籍資料無從稽查」。

三個星期以前,就在六月十五日警察節前夕,監察院李復甸、陳永祥兩位委員提出調查報告指出,20061025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時,作成附帶決議,自2007年度起,要求制服員警應於胸前明顯標示該員識別編號、姓名,以強化警察人員執勤態度,並利民眾諮詢監督,且要求警政署規定,穿著便服之員警於執行勤務時應向民眾出示並提供名片,其內容須足以辨識執勤員警之服務單位、姓名、單位聯絡電話。上開決議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總統公布,警政署自應針對該項決議積極辦理。惟警政署捨簡便易行之名牌或刺繡於制服等方法,卻於20091月間,以該署大費周章所研議之「警察徽章」不符實用及為顧及社會大眾觀感與避免造成政府負面形象等理由,逕自緩議,亦未正式函復立法院,而認警政署核有怠失,應儘速改善。

司改會幾年前向立法院遊說要求警員執勤應配戴名牌標示姓名的理由很簡單,在於警察執勤時如發生不法不當之行為時,應讓民眾易於辨識,方便舉發,或因此讓員警自我約束。這絕不是司改會杞人憂天,民眾告警察找不到人就是最好的例證。立法院同意此要求並作成決議後,警政署竟拖延不決,且以要製作警徽給每一員警要耗費公帑一億三千萬元為由緩議。問題是,我們只是要求標示姓名,為何要小題大作,擴大為製作每枚價值一千元的警徽,警政署想要規避監督,三歲小孩都看得懂,司改會忍無可忍只好向監察院陳情,還好監察委員願意仗義直言,督促警政署改善,只是警察執勤表明身分這樣的芝麻小事,勞煩立法院作成決議還不夠,最後更要驚動柏台大人拿出尚方寶劍,結果如何仍未可知。這樣的荒謬景象只是讓人見識到警政署所屬的行政權獨大,立法及監察權恐怕都得靠邊站了。

此事又讓人聯想到近來集會遊行法修正的論戰,行政當局一再表示集會遊行的民眾要事前強制向警方報備,以示負責,我們擔憂的是民眾已經先報備,但警察有不法的舉動被民眾蒐證告到法院,警方竟然可以不把「暴警」交給法院審理。警察可以匿名執勤不必負責,憑什麼要求民眾就得向不敢負責的警方事前報備,這是哪門子的「依法行政」?教育部要推動有品運動,應該將警察列作第一對象,不是嗎?

搶救司法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日前,參加由公共電視台所籌拍的紀錄片,島國殺人紀事第三集的首映會,這是一部以眾所囑目的蘇建和案為主題所製作的紀錄片。看完影片之後,除了對於片中所顯示的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死囚被釋放以後的日常生活片段感到好奇以外,大家似乎都不約而同關注同一個話題,那就是蘇案為何還沒結束?這個司法究竟要如何處置這三個已經不再年輕的被告,會不會再拍攝第四集?

  蘇案發生在十八年前的一九九一年,三位被告在一九九五年判決死刑確定,由於全案充斥著傳統司法的諸多顯著弊病,例如刑求、違法搜索、無限期羈押、不依證據認定事實等問題,引起國內外人權及司改團體的高度重視,全面性地在社會各界發起救援行動,終於促成官方的善意回應,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拒絕簽下死刑執行令,總算將三條人命暫時留住,避免發生無從彌補的遺憾。

  二○○三年一月,台灣高等法院透過再審程序判決三人無罪,救援團體總算能鬆一口氣,三人也離開羈押將近十二年的看守所重獲自由。也因為這個個案,振動台灣社會,進而引領了刑事訴訟法的一連串改革,讓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修正成為司法改革的領頭羊。雖說司法改革有賴於各方的努力,及為數甚多司法受害者的血淚堆疊,但大家都不可否認蘇案確實一再為改革增添柴火,並在關鍵時刻補上臨門一腳。

  只是,原本大家以為既然高等法院已判決三人無罪,刑事訴訟法又已大幅修正,三人判決無罪確定指日可待。無奈的是,答案正好相反,再次回到高等法院更審的蘇案,竟又在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再度判決三人死刑,完全回歸原點。廣受海內外囑目的蘇案尚且得到這樣的對待,一般案件會有什麼樣的結果也就不難預測,這也是為什麼最近仍存在「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中,所描述的一銀中山分行押匯案可以耗費近三十年的光陰,才讓三個老人無罪判決確定,但聲請冤獄賠償仍遭拒絕;陸正案的被告邱和順已在看守所被羈押超過二十年,成為我國司法史上被羈押最久的被告,高等法院在今年四月十三日作成更十審的判決,雖已證明共同被告有人被刑求,但依舊可以判決死刑,重點是全案仍未結束,也許還有更十一審或更多。

  前幾天在中央研究院參與了該院法律所主辦的司改十年的回顧與展望研討會,會中的焦點便是,一九九九年由司法院所主辦的全國司改會議作成的多項結論,經過十年的光陰淘洗,改革的成效如何。專業的法律人面對這個問題也許有其不同的觀點與立場,甚或出現截然不同的正反解讀,但我們要問的是,人民關心在乎的是什麼?

  十八年前,我們集合眾人之力,動員搶救蘇建和等三死囚,他們的命是留下了,也有了自由身,但至今為止,司法還沒放過他們。蘇案如此,上述的兩個名案,還有千千萬萬個在司法體系中打滾的個案何獨不然?

  馬總統在就職週年記者會中說下一階段要從事司改,相信也是因為他身歷其境所致,制度殺人何其可怕,與其我們不斷搶救個案,不如先搶救司法吧!

「法扶」應努力作為弱勢者的支柱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今年四月中旬,發生在距今將近二十二年前的學童陸正被擄人勒贖撕票案,更十審宣判,主嫌邱和順依然和以前一樣,被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有罪,判處死刑,還押看守所,他是台灣司法史上在審判程序中被收押最久的被告,已經超過二十年。台灣民眾所熟知的蘇建和案,三位被告也「只」被收押十一年半,邱和順被「丟」在看守所的時間已快是蘇建和的二倍。

再進一步去了解為何我國的法院體系竟可以讓一個被告在押的案件拖延二十二年,無法給社會一個交代。試想,在陸正被害那一年出生的孩子,如果沒有意外的話,都已大學畢業即將進入社會。如果花些時間看看邱和順的答辯內容,主張被刑求是重要的理由,更十審的法官也花了很長的時間,在法庭中播放偵訊光碟,雖說只有聲音沒有畫面,也真夠讓人心頭為之一驚了,警方在偵訊幾位被告所使用的手段簡直泯滅天良,現在的法務部長王清峰在監察委員任內即以承辦員警不法偵訊被告彈劾警官,相關的員警也都被偵辦,但又如何!受委曲的被告仍被判罪。

究其實,偵查之始如果不能避免刑求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而讓非任意的自白順利生產出來,往後的辯護想排除問題筆錄可說是難上加難,邱和順如此,蘇建和何獨不然。一九八三年刑事訴訟法因王迎先案修正為偵查中得選任辯護人,一九九七年刑事訴訟法再度因蘇建和案增列偵訊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的規定,都是司法人權的重大進展,非任意性的自白是否就此絕跡?答案是否定的。就以去年五月所發生曾文杞律師陪同當事人到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接受訊問一案為例,曾律師光是要閱覽筆錄確認筆錄記載是否正確便遭到調查員暴力相向,律師連自己都保護不了,遑論被告。
為了提高筆錄的正確率,防止非任意性的自白,自二○○七年起民間司改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作推動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在場專案。換言之,讓被告在第一次製作筆錄時能得到律師的協助,避免可能的強暴、脅迫、詐欺及其他不法的手段,提高筆錄內容的正確率。另一方面,被告製作筆錄時有律師在場,就可大幅降低被告在審判時作刑求抗辯的比例,當可加快審判進行的速度。假設邱和順製作筆錄時能有律師在場協助,二十二年拖延不決的慘事理當不會發生,被告、律師、檢察官、法官都不必捲入這個疑案漩渦,寶貴的司法資源可以得到更合理的利用。

目前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在場專案仍處於試辦階段,在不久的將來也會推動修法,這都需要許多律師的投入,也因為地點、時段的不確定性,必須布設全國二十四小時的律師輪值網,舉目四顧,除了全國各地的律師公會應義不容辭的投入這個工作以外,法律扶助基金會是最有能力統籌這項服務的單位,他們也確實擔負起第一線的工作重擔。

二○○三年法律扶助法通過,隔年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式成立,迄今將屆五年,他們讓弱勢的民眾有所依靠,服務績效逐年提昇。現在,我們很難想像沒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日子,也希望在提昇整體服務品質的同時,能夠繼續關注像第一次警訊律師陪同專案這樣的公益工作。當然,司法院也應以更前瞻性的視野,繼續支持法律扶助工作,讓弱勢民眾確實得到幫助,提振社會公平。

推動司改才是正辦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馬總統認特別費案中證人筆錄不實,憤而控告檢察官侯寬仁一案,經台北地檢署認無犯罪嫌疑不起訴處分後,依法聲請再議,又遭高檢署駁回,馬總統仍不罷休,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全案交付審判,希望能夠爭一個是非曲直。

  特別費官司係發生於馬總統競逐總統大位期間,當時充其量是總統候選人,可說是一介平民,如果認為個人權益受到侵害,依法控告侵害其權利的人,縱使對方的身分是檢察官,只要提告內容不是虛構,當然應該保障其由憲法賦與的訴訟權。再由其提告主張檢察官涉及製作證人筆錄不實的情節,確非不可能發生,一般民眾也迭有抱怨,若能因提告檢察官的動作,揭發可能的司法弊端,毋寧是美事一樁。

  可是,昔日的平民現已搖身一變為有權有勢的總統,若以西方三權分立的角度來看,可認為是行政權的領導者。倘將我國的檢察官當作是行政官,那就形同行政權告行政權,左手打右手的錯亂現象;若認為我國的檢察官具司法性質,那又像是行政權告司法權,此舉又置司法權於何地?更糟糕的是,權力分立的體系因此遭到威脅,的確讓人憂心。

  再由訴訟的結果來看,若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馬總統聲請交付審判有理由,進入審理程序,實難脫總統挾其權力影響司法的譏評;反之,若法院還是認為總統的主張沒有理由,將聲請駁回,是不是又要面對總統沒道理又好訟的議論。

  我們可以體會馬總統對於個人清白不可退讓的堅持,這是他執意窮盡任何法律上的可能手段,付出任何代價,都希望在官司上討回公道的動力。但作為一個國家的元首,是否應多方思考其一舉一動對於憲政體制與國家社會的長遠影響,進而尋得既能堅持原則,又能讓國家社會受益的作法。

  質言之,馬總統如對於自己作為一個被告所受到的委屈難以接受,就該利用總統特有的權能,站在一般司法受害者的視角,再結合本身的受害經驗,積極推動司法改革。舉例來說,如認檢察官濫權辦案製作不實筆錄,就應要求法務部確實提出改善方案,採取行動除舊布新,將改革的成果嘉惠一般民眾,而非只求一吐個人怨氣,卻對制度改革裹足不前。法務部長更不應只是被動回應總統告檢察官是其訴訟權利應予尊重,反應化總統的不滿,成為推動改革的動力,這才是有為有守的政務官應有的風範。

  長年以來,司法系統百病纏身,十年前的全國司改會議結論落實有限,此時正值司法界掀起一股檢討過去策勵未來的旋風之時,馬總統是否也該先放下個人利害,以總統之尊倡言司法改革,回應外界要求改革的呼聲,讓個人的利害榮辱化為具體的司法改革成果,解救廣大的司法制度受害者,方是正辦!

誰「可以」討厭被告行使緘默權?

高榮志 (板橋法扶基金會專職律師、民間司改會執委)


日前一名女子在西門町偷了一套內衣,由於其「非常徹底」地行使了緘默權,從警察局、地檢署、到法院羈押庭都不講任何一句話,於是被羈押了一個多月,最後檢察官只好用「姓名年籍不詳、代號A女」的方式起訴她。

這套內衣多少錢?據說是名牌,或許幾千元,但有沒有羈押一個多月的必要?據報載連檢察官自己都說這是微罪,沒有羈押的必要,當然,如果不知道被告的姓名、地址、身分證號碼,可能放了人就跑了,檢察官也說,就算要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要也不知道要交給誰。簡單的說,以上就是刑事訴訟法所謂的「雖然有羈押的原因,但是沒有羈押的必要」,法律見解上,並沒有很大的落差。設想,被告如果乖乖地說出自己的身分年籍,這種案件根本不會被羈押,換言之,被羈押,完完全全就是行使緘默權的「代價」。

檢察官自知羈押可能會有爭議,所以努力追查、快快起訴,趕緊把這個燙手山芋丟給法院,在「同情的理解」下,要我是檢察官,作法可能也差不多:「人贓俱獲,如果因為被告不說話就放走,豈不便宜她?到時侯人跑了,不被輿論罵到臭頭才怪!反正台灣人對於押人取供的接受度還蠻高的,押人比放人壓力小、掌聲大;只不過是個輕罪,先押個幾天,應該就會鬆口了」,而且「不說話就放人」,到時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樣學樣」,豈不是自找麻煩?檢察官討厭被告行使緘默權,是職務的天性使然,簡單說,妳不說話、造成我追查上的麻煩,我就聲請羈押,倒楣的是妳自己。或許,我們可以期待檢察官能中立、夠客觀、會照料被告,或者,那些不過是種奢求,檢察官本質上就是和被告有利害衝突,轉而透過制度的設計來期待法官,比較能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

也因此,對於准予羈押的法官,就實在就沒有辦法再「同情地理解」了。要不要聲請羈押,是檢察官的自由,但法律刻意設計由法院來准許或駁回羈押,正是希望法官可以扮演中立與客觀的角色,既然沒有羈押的「必要」,就該放人,豈可讓緘默權的行使轉化成一種「代價」?當然,或許法院也是怕被輿論罵,怕又被扣個「檢警抓人、法院放人」的大帽子,但是,如果連這種輕罪都這麼沒有擔當,那麼還期待人民對法院有什麼司法信賴呢?只能說,我國制度上雖然「審、檢分立」,但是實際上還是法官、檢察官一家親,司法權(審判權)和行政權(檢察權)仍然糾纏不清,國家三權分而不立、制衡若有似無,人民事實上對抗的幾乎是同一道國家權力,只不過是分了兩層手續,讓人更筋疲力盡罷了。

這個案子,被告行使緘默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一回事;有沒有羈押的理由與必要,又是另外一回事,檢察官將其混為一談,法律上就是錯的;我們比較可以容忍檢察官硬要聲請羈押的心情,但是不太能接受法官不願意站在人民的立場、去對抗檢察官及輿論可能躂伐的軟弱;實則,人民對司法的信心,來自於司法總是和人民站在同一陣線,一起對抗已經越界、甚至僅僅是「可能越界」的國家權力,司法若一起「越界」,就只不過是橡皮圖章罷了。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紀念六四、看見人權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今年是幾個重大人權事件的整數週年紀念。最早的一個是發生在一九五九年的中國入侵圖博(西藏)事件,至今五十週年。二十年後的一九七九年,台灣發生美麗島事件,至今三十週年。再隔十年的一九八九年,就是中國鎮壓民運的「六四」事件,至今二十週年。為何在每一個十年將要終結之時,就會發生改變歷史的大事,殊堪玩味。

  就在華人世界普遍關注六四二十週年,馬英九總統「抽不出時間」會見「六四」學運領袖王丹的新聞成為媒體焦點的同時,我們看到中國維權律師的處境。

  目前的中國,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漂亮外衣下,其實包藏了多少極待外界伸出援手的人權問題不被看見。這時候,少數具有正義感的律師就成了人權遭迫害的中國子民最重要的支持力量,他們被通稱為維權律師。可是,中國政府連這些律師也不放過,已經全面展開打擊。

  高智晟律師被警方自家中帶走下落不明;李勁松、李蘇濱律師被處以停業處分;韋良月律師被警方拘捕;楊在新律師遭暴徒毆打;程海律師遭到政府官員毆打;劉堯律師被判一年徒刑;張凱律師與李春富律師被警察毆打,並檢查卷宗資料、取走重要案件證據。除了以上殘忍的人身迫害以外,中國政府更利用不合理的年度檢核制度,拒不發給維權律師每一年度的執業許可,讓這些律師不僅個人安全受威脅,還讓他們喪失執業的權利,剝奪他們的工作權。

  律師的天職不是維護社會正義、保障人權嗎?這是文明社會的鐵律。縱使在威權時代的台灣,也沒聽說過國民黨政府吊銷美麗島事件辯護律師的律師執照,直接威脅他們的工作權。現在的中國不僅動用殘酷的手段來壓制人民,竟連律師也不放過,打、抓、關還不夠,最後還要讓他們沒工作,自己餓死。

  紀念「六四」二十週年,中國政府不理不睬也就罷了,卻還繼續主導侵害人權,持續不減。此時的台灣社會,有一大部分的人仍忘情期待中國政府所掌控的兩岸經濟交流,等待享受中國政府提供的兩岸紅利,凡事必稱「陸資」如何如何。中國也不放棄對台灣的律師進行召喚,主動釋出要讓台灣的律師可到中國執業的訊息,將開放台灣律師到中國執業也納入兩岸紅利的一環。

  台灣律師到中國發展看來是大勢所趨,但我們要提醒的是,中國政府對中國維權律師的掌控方式如前所述,值此台灣律師要到中國發展之時,若對其迫害中國律師的野蠻作法視而不見,以為那樣的事情絕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那就大錯特錯。

  我們的政府自總統以降,只是不斷宣揚兩岸經濟交流的好處,完全迴避如「六四」二十週年紀念這類的人權議題。幾天前,香港的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副主席劉慧卿特地趕到台北,參與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主辦的「聲援中國維權律師」記者會。香港與台灣相較,處理中國議題益形困難,同時身為香港立法會議員的劉慧卿都願意公開聲援中國維權律師,法律人出身的馬總統難道不該展現你對於人權的關懷嗎?歐美大國都在拓展與中國的經貿交往,可是他們也從未對中國侵害人權的問題鬆手啊!

台灣律師界為何要聲援中國維權律師們

薛欽峰律師(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
  馬英九總統大概會喜歡布袋戲大師黃海岱先生生前把他比擬作雲州大儒俠史豔文吧!
這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香港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所代表的香港律師界,首度於6月2日在台北共同大聲疾呼,嚴重關切最近中國維權律師們所受到中國政府不當打壓迫害的情況,實在是因為己經看到中國人權法治繼續嚴重向後倒退的事實,而不得不基於律師維護人權、促進法治的專業使命而發聲。律師為保護弱勢者而存在,如果連本身最基本的執業權利都會受到行政權力一而再的不當干涉,甚至在執業過程中連人身自由也一再受到政府侵害,那麼弱勢人民在面對政府時不異淪為芻狗,任人宰割?這樣的社會,不僅談不上法治,甚至連基本的文明都談不上。
如果是不畏強權扶助弱勢的儒俠史豔文,會漠視不問嗎?更應該不會竟表示強權者做的不錯云云,而對弱勢受害者落井下石吧?
  馬英九總統過去曾多次紀念六四民主運動甚至公開撰文紀念,目前執政更大力推動兩岸交流。但除經濟面向交流外,就兩岸間民主、人權與法治等議題的交流更不應忽視。尤其以馬英九總統亦係受西方教育成長之法律人,對於民主、人權、法治之議題本應有較諸一般政治領導者更深之素養。日前在其呼籲下,立法院也通過批准了聯合國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二項重要人權公約。因此,我們深深期許馬政府能在兩岸經濟交流之外,就相關落實民主、人權、法治之諸項議題亦發揮其影響力,讓遲遲不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公約之中國政府,亦應真正提昇其人權標準與世界接軌。
  馬英九總統過去曾擔任法務部長為律師之主管機關,亦應深知律師為人權桿衛者之天職角色,保障其執業權利是法治國家最重要的一環,現在中國政府卻利用極令人難以想像之行政權力,以所謂對律師年度業務檢查或考核之方式,令許多維權律師們無法繼續執行工作權難保律師業務,另外近期內對維權律師們進行大規範的人身自由侵害及不當處遇,此等諸多違反法治精神之打壓手法舉世罕見,更令人對中國政府號稱改革開放之口號大打折扣。那在台灣的我們,真的能夠把中國政府的承諾當真嗎?
  馬政府既然主導擴大兩岸交流,就必須同時負責任地向中國政府提出改革的要求,並要求立刻停止對中國維權律師們的不當迫害,讓兩岸交流是相互向上的發展,而不是讓台灣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人權及法治制度,受其影響而共同向下沉淪,所以台灣律師界站出來希望馬總統要言而有信以民主、人權、法治做為與對岸對話的基礎,同時要對中國政府近來諸多立即而明顯對中國維權律師壓迫的手法,要求中國政府立刻改善以尊重律師基本執業權利及人身自由。
馬總統,我們期待您真正成為人們心中的大儒俠史豔文,而不是黑白郎君!

懸崖勒「馬」的最後時刻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看到總統府釋出的新聞訊息,馬總統表示有幾個重要的法案希望能在立法院這個會期通過,例如集會遊行法。果不其然,立法院立刻遵從馬總統的意願,將朝野協商未成的集遊法條正案排入六月二日的院會議案中,態勢其實蠻明顯,在總統的意志與國民黨在立法院所佔絕對多數的客觀情勢之下,此次的集遊法真的是「要不通過也難」。
翻開集遊法立法與修法的斑斑血淚,讓我們見識到政黨政治的弔詭,以及政治人物的不可信賴,民進黨在野時為了解嚴以後所遺留目前這部充滿威權幽靈的集會遊行法,可說傾盡全黨之力都無法憾動執政的國民黨在這個議題上作出讓步,但執政以後也步上國民黨的後塵,迷信集會遊行法可有效管制異議的聲音,在其交出政權之前,從不考慮修改或廢止集遊法。
馬總統在紅衫軍時給予抗議群眾前所未有的集會遊行空間,多次公開發言悍衛憲法所保障的集會結社權利,且在競選期間的二○○七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發表新世紀人權宣言,希望將集會遊行改為報備制,將街頭還給人民。
言猶在耳。當野草莓的學生勇敢地提出修改集會遊行法的訴求時,行政院姍姍來遲地提出換湯不換藥的集會遊行「管制法」,完全扭曲了報備制的基本精神,此所以引發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民間委員公開投書媒體,對行政院版集遊法修正案表達反對意見,各大報刊也都不約而同地以社論要求馬總統與執政黨三思,不要作戕害民主、迫害人權的罪人,馬總統雖曾約見少數學者討論此事,但據與會者轉述,馬總統顯然心意已決。直到最近,已經有論者以以「戒嚴版」的集會遊行來稱呼這個總統所支持的修法版本。
幾個禮拜以前,美國重要的人權組織自由之家發表全球新聞自由評比。曾幾何時,台灣已由亞洲最自由的國家,一舉滑落十一名,設若「戒嚴」版的集會遊行修法成真,難保不會成為壓垮台灣自由評等的最後一根稻草。今年以來,各國際組織所公布的經濟競爭力數據評比都已清楚的顯示,台灣的經濟動力正在衰退之中。持平而言,經濟問題確實非能完全操之在我,但政府如何看待憲法所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等自由卻不是旁人可以影響,端視執政者的意志而已。一旦人民清楚感知政府已不願傾聽人民的意見,代之以嚴苛的集會遊行法來管制,該負責任的是誰,其實已經再清楚不過。
六月二日的立法院可想而知,一定會再延續自四月中旬以來朝野兩黨為了集會遊行法所上演的攻防大戰。民進黨會如何堅持他們先前對外宣示「誓死抵抗」,不讓集遊法修正案通過的決心或未可知,可以想見的是,只要馬總統與國民黨決意讓法案過關,大概就大勢底定。
也因此,全民就等著見證一個罔顧競選政見,右手簽署國人際人權公約,左手通過戒嚴集會遊行法的民選總統。到這個時候,我們能怪誰?

讓我們看看真正的司法獨立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正當馬英九總統忙於向全國民眾報告執政週年的各種努力與成果的同時,負責整肅官箴的監察院就在五二○前夕悄悄通過對於行政院陸委會、內政部警政署及台北市警察局等三個行政機關的糾正案,理由是陸委會對於「第二次江陳會談」的整體宣傳,溝通工作有不足,致未能型塑正面社會輿論力量;警方對於本案維安工作之執行態度、執行技巧及勤前教育有不足,導致警民多起衝突,損及國家民主形象。

這是在陳雲林來台期間發生嚴重警民衝突事件以後,首度見到嚴正指責政府處置危局欠當的官方文件。我們除了要感謝由蘇俊雄前大法官所帶領的218位學者與民間司改會站在一起控訴國家暴力以外,還要向兩位負責調查本案的黃煌雄及林鉅鋃監察委員致敬,雖然他們兩位曾向監察院提案彈劾相關的行政首長未獲通過,但能讓這個高度敏感的政治事件可以有辨明事實的機會,在這個一黨獨大的時代,實屬難能可貴,也算一個不滿意但仍可接受的初步結果。

監察權發出不平之鳴了,司法權呢?

在陳雲林來台期間,發生近年來少見的警民流血衝突。如因民眾的非法舉動致使員警受傷,警方依法自可追究民眾的法律責任。反面言之,若民眾的自由權利受到警方不法不當的剝奪和限制,甚或因而受傷,警方及值勤的員警必須負起法律責任,自不待言。遺憾的是,事發之後,只可見到警方透過媒體表達對於「滋事份子」追究到底的決心,可是對於受到警方不法對待的受害民眾則略過不提。就以率領大批員警入侵中山北路上揚唱片公司的北投分局長李漢卿為例,他在接受媒體訪問時絲毫不感到愧對民眾,甚至還表示如果一切可以重來他還會那樣照做一遍。這個事件發生以後,幾乎遭到所有媒體一致的譴責,也有台大法律系黃榮堅教授及中央研究院法律所李建良教授等學者為文批判,但警方仍不為所動。

因此,民間司改會出面代理受害民眾向警方提出多件訴訟。四月下旬,台北地檢署黃謀信檢察官將上揚案的李漢卿分局長不起訴處分,理由是上揚唱片公司的大門是店家「自願」拉下,音樂也是店家「自願」關上。此舉一出,讓人看破檢察官的手腳,原來檢察官一再主張辦案獨立,卻也只能有如此讓人搖頭的結果而已。

目前還有多起未結的民眾自訴警察案件在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的法官審理中,縱然有檢察官作出令人難以信服的不起訴處分在前,我們仍要對台北地方法院多所期待。畢竟若要說司法獨立,法官是比檢察官有更大的空間,看看監察院的表現,有智慧的法官們應當知道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