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馬總統認特別費案中證人筆錄不實,憤而控告檢察官侯寬仁一案,經台北地檢署認無犯罪嫌疑不起訴處分後,依法聲請再議,又遭高檢署駁回,馬總統仍不罷休,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將全案交付審判,希望能夠爭一個是非曲直。
特別費官司係發生於馬總統競逐總統大位期間,當時充其量是總統候選人,可說是一介平民,如果認為個人權益受到侵害,依法控告侵害其權利的人,縱使對方的身分是檢察官,只要提告內容不是虛構,當然應該保障其由憲法賦與的訴訟權。再由其提告主張檢察官涉及製作證人筆錄不實的情節,確非不可能發生,一般民眾也迭有抱怨,若能因提告檢察官的動作,揭發可能的司法弊端,毋寧是美事一樁。
可是,昔日的平民現已搖身一變為有權有勢的總統,若以西方三權分立的角度來看,可認為是行政權的領導者。倘將我國的檢察官當作是行政官,那就形同行政權告行政權,左手打右手的錯亂現象;若認為我國的檢察官具司法性質,那又像是行政權告司法權,此舉又置司法權於何地?更糟糕的是,權力分立的體系因此遭到威脅,的確讓人憂心。
再由訴訟的結果來看,若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馬總統聲請交付審判有理由,進入審理程序,實難脫總統挾其權力影響司法的譏評;反之,若法院還是認為總統的主張沒有理由,將聲請駁回,是不是又要面對總統沒道理又好訟的議論。
我們可以體會馬總統對於個人清白不可退讓的堅持,這是他執意窮盡任何法律上的可能手段,付出任何代價,都希望在官司上討回公道的動力。但作為一個國家的元首,是否應多方思考其一舉一動對於憲政體制與國家社會的長遠影響,進而尋得既能堅持原則,又能讓國家社會受益的作法。
質言之,馬總統如對於自己作為一個被告所受到的委屈難以接受,就該利用總統特有的權能,站在一般司法受害者的視角,再結合本身的受害經驗,積極推動司法改革。舉例來說,如認檢察官濫權辦案製作不實筆錄,就應要求法務部確實提出改善方案,採取行動除舊布新,將改革的成果嘉惠一般民眾,而非只求一吐個人怨氣,卻對制度改革裹足不前。法務部長更不應只是被動回應總統告檢察官是其訴訟權利應予尊重,反應化總統的不滿,成為推動改革的動力,這才是有為有守的政務官應有的風範。
長年以來,司法系統百病纏身,十年前的全國司改會議結論落實有限,此時正值司法界掀起一股檢討過去策勵未來的旋風之時,馬總統是否也該先放下個人利害,以總統之尊倡言司法改革,回應外界要求改革的呼聲,讓個人的利害榮辱化為具體的司法改革成果,解救廣大的司法制度受害者,方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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