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月下旬,民間司改會與台北律師公會人權保障委員會共同籌組律師團,為陳雲林來台期間,以和平非暴力方式表達言論,卻遭到「暴警」傷害的民眾,向法院提起自訴,希望討回公道。
這些案件目前多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可以提供給法院的被告資料,充其量就是現場民眾自發拍攝到不法執勤員警的照片,法院要進行審理必須確認被告的身分,乃發函警方查明影中人的身分,多數的案件警方都已回覆法院,提供照片中的「暴警」年籍資料,唯獨在台北晶華酒店大門前三位徒手女生遭「暴警」無端推擠受傷一案,台北市警局在拖延四個月後(台北地院分別於
三個星期以前,就在
司改會幾年前向立法院遊說要求警員執勤應配戴名牌標示姓名的理由很簡單,在於警察執勤時如發生不法不當之行為時,應讓民眾易於辨識,方便舉發,或因此讓員警自我約束。這絕不是司改會杞人憂天,民眾告警察找不到人就是最好的例證。立法院同意此要求並作成決議後,警政署竟拖延不決,且以要製作警徽給每一員警要耗費公帑一億三千萬元為由緩議。問題是,我們只是要求標示姓名,為何要小題大作,擴大為製作每枚價值一千元的警徽,警政署想要規避監督,三歲小孩都看得懂,司改會忍無可忍只好向監察院陳情,還好監察委員願意仗義直言,督促警政署改善,只是警察執勤表明身分這樣的芝麻小事,勞煩立法院作成決議還不夠,最後更要驚動柏台大人拿出尚方寶劍,結果如何仍未可知。這樣的荒謬景象只是讓人見識到警政署所屬的行政權獨大,立法及監察權恐怕都得靠邊站了。
此事又讓人聯想到近來集會遊行法修正的論戰,行政當局一再表示集會遊行的民眾要事前強制向警方報備,以示負責,我們擔憂的是民眾已經先報備,但警察有不法的舉動被民眾蒐證告到法院,警方竟然可以不把「暴警」交給法院審理。警察可以匿名執勤不必負責,憑什麼要求民眾就得向不敢負責的警方事前報備,這是哪門子的「依法行政」?教育部要推動有品運動,應該將警察列作第一對象,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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