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個人觀察◎民眾只要有一兩次對司法人員的不好印象,就足以破壞他們對法律人的信任與對司法的尊敬

文/劉明潔(台灣大學法律系財法組學生

  一學期的法庭觀察就這樣結束了,從一開始忐忑緊張又帶點興奮的心情,到後來的熟練熟悉卻也感觸良多,一學期的轉變很大,但相對的,成長和收穫也很多。法庭觀察的機會讓我可以親身體驗法庭上的真人真事,真的很幸運,也對於大三開始學習的訴訟法助益良多。念了兩年多的法律,從書上、課堂上學到很多法律知識與權利義務,對未來充滿希望與理想,卻也不自覺的淪為空泛,似乎只是汲汲於象牙塔裡的知識,卻未曾接觸到外面的殘酷和現實。


  一開始衝擊最大的是法庭上被告的無助。有錢請律師或者是依法必須有辯護人的案子還好,但沒有律師辯護的案子,被告的無助和無力卻也凸顯得清清楚楚。連法官在問什麼都聽不懂,只是反覆的試圖說出自己想講的話,卻被法官一再以
「我問的不是這個」打斷,但法官究竟要問什麼被告也真的搞不懂,最後甚至被法官斥責「就跟你說我不是要問這個!」,被告只是能低頭囁嚅「對不起我書讀不多聽不太懂……」。究竟是為什麼被告在法庭上的地位如此無助與卑微?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所應該享有的權利與保護是不是也應具體落實?而不該只是寫在書本上的黑紙白字唱高調。


  蒞庭檢察官的態度也令人相當訝異。印象中的檢察官是氣勢磅礡
、正義凜然的形象,但我在法庭上看到的卻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簡單用「虛應了事」四個字形容也不為過。搔首玩筆、眼神呆滯、面露疲態、不發一語,更誇張的是有的還閉目養神到打起瞌睡,令人不禁懷疑檢察官蒞庭的目的究竟是什麼?幾乎千篇一律的「起訴如起訴書,請依法判決」已經唸到面無表情,「沒有意見」四個字也幾乎是檢察官對於法官詢問其意見時的固定回應,交互詰問在法庭上實際操作的機會也不如想像中的多。檢察官蒞庭的目的究竟是什麼?目前實務上是否真的有達到此功能?實在重新檢視的必要。


  法官在法庭上的態度,也與我心目中的理想形象大不相同。聽取被告意見陳述時,閉目養神者有之,左顧右盼者亦有之,甚至與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交頭接耳的也不在少數,令人不禁懷疑究竟法官大人是否有將被告所言一字一句認真聽進心裡?關於有疑點之陳述是否有辦法立即查覺釐清?雖然法庭上的任何陳述均會錄音,也會由書記官打成記錄供參考,但對於該犯罪事實心證的形成不應該只單靠這幾樣東西就下判斷吧。

  不僅是被告,有時甚至檢察官或律師為陳述時,法官心不在焉、自顧自的翻閱文件也屢見不鮮。也許這不涉及法官關於法律的專業判斷,但這種「目中無人」的聆聽態度真的令人感到不受尊重。另外也見過趕著結束開庭的法官,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時間極短,且動輒「好啦,現在不是要講這個」打斷被告的陳述,或者是以不耐的態度造成被告的壓力好讓開庭時間可縮短速戰速決。這些是否為理想的法官應有的審理態度?不無疑問。另外,在合議庭,程序進行的主軸是審判長負責,受命法官偶爾協助,而陪席法官幾乎是晾在一旁無所事事,整個審理過程從頭到尾都躲在螢幕後面不出聲也不抬頭,看著最清楚的只是亮亮的額頭,甚至有的很明顯的已經打起盹來了,如此態度的陪席法官,是否真的能夠發揮合議制度的真正作用呢?又是另一個疑問。

  另外印象深刻的還有打字很慢的書記官,慢到整個庭都在等他打完才能繼續,甚至連被告和律師都為了配合他而把講話速度放到極慢,使訴訟進度十分緩慢;還有幾乎都會晚開始的開庭,觀察四十次左右的法庭記錄,準時開庭的也許不到兩成,幾乎都會因為延遲開庭,也許開庭時間的安排也是值得改進的地方;通譯似乎也都沒有發揮到應有的功能,在法庭上打雜和傳遞書狀文件已經成了最主要的工作,「通譯」的設置是否真的有助於排除法庭上的語言障礙則不得而知;除此之外,法警也是令人困惑的職位,盡忠職守者固然有之,但看到未在法庭內值勤而在法庭外聊天甚至不見人影者,也絕非一二,這樣的現象也許也有再研究改進的必要。

  當然,一個學期所做的法庭觀察記錄將近四十份,也有看到不少用心審理、態度良好的法官或檢察官,每當看到這些認真負責的法律人,我總是在心裡向他們致上最高的敬意,欽佩他們的敬業精神。但對於不甚理想的形象或態度,心裡的失望也自不在話下。畢竟對一般民眾而言,一輩子有機會接觸到法官或檢察官的次數也不多,只需要一兩次對司法人員的不好印象,就足以破壞他們對法律人的信任與對司法的尊敬,這些不佳的形象也會深深烙印在民眾的心裡。如此一來,難怪台灣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很低,「司法不公」也常常被人民掛在嘴上。兩年多來接受的法學教育所學習到的一切,在實際操作上竟然是如此,對我而言的衝擊相當大,原來很多時候都是我們自己過度理想化……但也因此我更加希望司法制度能夠有更多改革進步,讓法律的正義不要只存在於課本教科書上的理論,要徹底實踐在實務運作上,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可以相信法律是值得信賴的,法律才能真正是人民權利的保障。

2 則留言:

  1. 字字真言,的確如您所觀察~輕忽,的確是輕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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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要戴著夢幻的眼鏡去看待真實現場所呈現的一切,否則到頭來也不過只是一個兩腳書櫥,就算上完高點、保成的實戰課程後,您榮登司法官之職,到現場實務就會被電得豬頭一樣,指揮訴訟的脫逸跟扦格更會讓台下的通譯和法警嘲笑。

    真正的現場是關係到整個制度面、管理面的問題,所有的現場呈現絕對不會是教科書所能預想的!也絕對不是跟著法條走就能夠保障那抽象無聲的訴訟權利與主體地位。

    少用呆板僵化的法律學觀點用以管窺天的方式看待現場,真正的現場觀察請各位法律學子好好的唸唸其他社會學科的研究方法,才能夠讓整個法庭觀察更加有助於司法改革,而不是拿著學界理論批評實務程序的不食人間煙火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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