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1日 星期二

撲殺流浪狗式的司法改革

林峯正(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司法院在兩年前向法界表示,為了解決實務上常見的,刑事案件在地方法院判決以後,被告或檢察官只是泛稱對於判決不服,僅於上訴期間內具狀向高等法院聲明上訴,卻遲遲不提出究竟為何提起上訴的理由,導致高等法院審理時常為了命被告或檢察官補提理由,耗費時日的情形,乃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修正為上訴時應敘述「具體理由」始為合法,否則即可以其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企圖解決不附理由上訴所引起的訴訟延滯問題。

  新制自2007年7月開始實施,根據司法院的統計,2007年地方法院上訴高等法院遭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者,共有558件,但2008年卻暴增到3470件之多,增加超過五倍。這樣的數字讓我們高度懷疑是否與前述修法有關,乃向律師界探詢,間接得到證實,確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是遭高等法院以上訴時未敘述具體理由判決駁回。若再對照自1999年至2006年,高等法院以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的人次一直維持在不超過200人左右的水準,卻在新制實施後遽增,應可合理推論增加的部份乃因修法所致。

  經進一步向司法院調閱相關統計資料,始得知自修法的2007年7月起至2008年底,遭高等法院以不合法判決駁回的被告有3751人次,檢察官只有374人次。易言之,遭高等法院以判決不合法駁回的總數中,被告佔了九成,檢察官只有一成。再者,有此遭遇的報告竟有高達95%的人是沒有律師協助的。

  對一個非法律背景的被告而言,要能看懂法官的判決理由本非易事,為了讓多數被告可以明白判決理由,早年即有改革派法官發起判決書白話文運動,希望得以幫助弱勢被告,可惜並未得到官方的支持廣為推行,致使沒有律師協助的被告,光是為了讀懂判決理由就已大費周章,遑論撰寫上訴理由。實際的情形若是如此,那些不清楚判決理由的被告要在提起上訴時敘述「具體理由」,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了。

  我們明知這個社會有一定比例的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但卻有一條法律要求他們要在不服地方法院判決時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若達不到這樣的要求,高等法院可以逕行將上訴駁回,不必開庭審理,也不必聽被告的任何辯解,判決因此確定,有人可能因此必須入監坐牢,失去自由。

  司法院近年來一直希望在法院的審判效率上有所突破,這也是民間一致的期待,只是制度的改革若未顧慮到弱勢者的權益,而像撲殺流浪狗般地採取鉅箭療傷法,假提升效率之名,行抑制案件量之實,這種枉顧社會正義的修法,已有實證的統計數字突顯其荒謬性,主其事的司法院難道不該給社會一個交代,還是選擇悶不作聲,反正沒權沒勢的被告,誰會在乎他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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