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5日 星期四

◎個人觀察◎法庭中的裝飾品還真不少!不僅是檢察官,審理庭的陪席法官也是另一座雕像

文/張家茹(台大法律系財經組學生)

  透過這次法庭觀察的紀錄,對於法律制度,我有了更深的感受。
 

  在課堂上接觸的法律,是一種法律知識的累積。對很多法律系的學生來說,「國考」可說是在大一進入法律系時,就逃不掉的宿命。我們對自己的未來,大多建構在律師與司法官這兩種職務上。我們期待,自己能利用所學,實現正義。然而書本上的理論畢竟只是文字,我們在課堂上慷慨激昂地談著權利義務談著基本人權,鑽研著某甲有什麼實體利益,第三人又應如何保護其信賴利益,但對我們而言,再怎樣激烈的爭論,都只是為了一個虛幻的某甲及某乙。進入法庭實際觀察訴訟制度的進行,才讓我感受到未來一旦通過國考,我們面對的,不再是沒有情感沒有背景的某甲,而是一個個活生生的人,是有情感、有思想的肉身;而我們,也不是可以冷酷作抽象判斷的法條適用機,我們會看到被告的無奈、受害人的傷害,總是這樣血淋淋的
 

還記得剛聽完說明會的那天,我試圖想像檢察官如裝飾品般擺在法庭的畫面,但我無法勾勒。「怎麼可能!」我想。第一天去高院觀察,就讓我親眼目睹──法庭中的裝飾品還真不少!不僅是檢察官,審理庭的陪席法官也是另一座雕像


  我們的刑訴制度設計,喊著控訴制度及合議制,書上說,我們要保護被告的人權,去除中世紀歐洲糾問制度的弊端,更要維持審判的公平性,避免獨任法官的個人偏見導致王法裁判,所以我們建立在控訴制及合議制的基礎上。但是實際上呢?法庭裡是有檢察官代表控方,是有三位法官高高在上,但他們到底發揮了多大的功能?有閉目養神的、有頻頻翻閱卷宗的,那被告的應答、證人的證言到底誰在注意?最後,只有審判長一人兼飾三角,一庭又一庭地唱下去…… 

  
身穿鑲綠邊黑袍的公設辯護人,是保護被告人權的鬥士。刑事被告常常都是社經地位較為低下的人民,犯罪後無法委任律師幫忙辯護,為了維護刑事被告的權利,我們有了公設辯護人制度。公設辯護人,其實是個很爭議的工作吧……當他()明明知道被告罪證確鑿、犯行可惡致極,心裡千百萬次念頭要給被告一個死刑以慰受害者及其家屬,但基於工作,還是得幫犯罪人辯護,還是得維護犯罪人的人權。我猜想公設辯護人的內心是有許多矛盾的,也對其願意為被告維權感到敬佩,但這並不構成其可以不積極對犯罪人提出協助的理由,就算只是幫忙回應法官的問話,考量是否要再傳證人等問題。這些基本的法律協助,應當是身為公設辯護人的最低義務才是。 

  
法庭中,真的不需要這麼多無謂的裝飾品! 制度是死的,但人是活的。如果實施制度的人不確實依照制度的理念做事,就算規劃了最完善、最尊重人權、最能達到公平審判的制度又如何?不過也只是流於一張張白紙罷了。 

  在幾次的法庭觀察過程中,我的確看到很多制度流於虛設的實務運作,相反的,也有很多法官非常尊重被告、甚至對被告曉以大義,提醒其不要再誤觸法律或再跨越法律的警戒線;也有檢察官認真開庭,積極協助發現真實;也有公設辯護人積極幫助被告爭取應有的權利、並對法官動之以情。看著審檢辯三方翻閱著厚厚的卷宗,處理著一件又一件、好像源源不絕的案件,我又不禁為法律人感到慨歎,生活中充滿卷宗和法條的生命,會是怎樣的生命?
 

  
每次聽完庭,一個人走在法院的走廊上,看著律師檢察官匆忙的背影,回想著法官疲憊的神情和原被告沉重的蹣跚腳步,我問自己,如果有一天,自己著實成為了在法院工作的法曹,面對一樁樁背信重利、傷天害理的案件,我會怎樣對待當事人?當我的時間必須投注在別人的作姦犯科的時候,我還能像現在這樣冷靜的去思考、大談闊論制度與理想嗎? 

  
身為法律人,要學習的太多太多,我們面對的是一群人的生命,現在,也只能提醒自己,一定要「勿忘初衷」啊……

1 則留言:

  1. 文中所描寫的一點不差,個人的經驗尚不止於此。
    在第一審時,法官似乎與被告的選任律師很熟,開始即與被律師打招呼,並告於只開此一庭,然後由律師為被告辯護,然而聲音極小,根本聴不清他在講什麼。之又令被胡言亂語。儘管我在庭上呼籲,應將這群詐騙集團揪出來,否則這群詐騙集團對法律相當熟悉,會不斷的犯案檢座及諸法官會疲於奔命。然則,一點效果也沒有,而且還被審判長制止。
    開完庭後,檢察官對我說:「我們都認為他是,但不佑他會被判多久?如果被判無罪,你也不要訝異!」
    結果真的被判無罪,理由是「被告所言應屬可信」,而被告有前科,法官相信有前科且罪證明確嫌犯的謊言。
    我再提刑事申請上訴狀,檢察官亦根據我所是理由上訴,但是其中有許多奇怪的事情;例如,第一次開審理庭時沒有收到高等法院的傳票,突然接到檢察官的電話才知要開庭,我反問檢察官我何以沒接到傳票,檢察官回以這不是他的事,他不知道。事隔四五天才收到高等法院傳票,而傳票列印日期正好是檢察官打電話的那一天。
    可是到了開庭的當天準時到庭,法警却告以因檢察官因找到証據臨時要求延期開庭。
    等到下次開庭時,我仍準時到庭,這次却因被告還押台南監獄,又無法開庭。
    然下次開庭時,等我接到傳票時庭期已過,而這次似乎是刑事及民事庭同時開〈因我提刑事附帶民事〉,於是我寫了陳報狀,陳述「等我接到傳票時庭期已過」一事。
    最後判了等於沒判,因判決文謂:「尚有待查清之事,諭令另開辯論庭。」
    之後又換了法官,開庭時,在庭上,法官爭相痛駡被告,連公設辯護人亦謂他幹了十幾年,未曽見過這樣的案子,還痛罵被告,社會就是被你們這些人搞得亂七八糟。而檢察官亦如木偶般從頭到尾不表示任何意見,也就是說沒有舉證論證,而被害人的我也沒什麼發言的機會,那有什麼交互詰問。而開完庭後,檢察官終於說:「請庭上從重量刑。」,而公設辯護人則謂:「請庭上做符合社會正義的裁決。」,當退庭上後,只見公設辯護人對被告謂:「一審這樣的判是不對的,要是我早就砍下去了。」,而我以為,雖然詐騙集團尚未破獲,可是這個出面租屋的詐騙份子恐難逃刑責。
    可是,這次又蹀破眼鏡,不只判他無罪,還找了許多的理由為他脫罪。我想如果以蘇格拉底的三段論證,恐怕不論大前題或小前題恐都經不起檢驗。
    當然,我又寫了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最高法院,雖然我也收到了檢察官的上訴副本,但却沒看到檢察官給法院的上訴狀,也就是其上訴理由與我寫的有什不同?〈當然,我當時寫時尚讀什麼法理學或法律邏輯〉
    而上訴最高至今已逾一年半,沒收到任何訊息,是駁回呢?還是發回更審?唉!司法就是如此對受害的小老百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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