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法官人事制度該改革了

中國時報  2009.10.16

法官人事制度該改革了

林孟皇

 最近爆發連江地院院長性騷擾候補女法官一事,事實真相如何尚待調查。不過,本事件遭檢 舉迄今一年餘,主管部門卻遲未將議案提請負責法官人事考評的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人審會)審議,則難免啟人「官官相護」的疑竇。本件所凸顯的,不只是該 名院長是否該撤職的問題,且包括我國的法官人事制度該改革了。

 法官的選任既要維護審判獨立以發揮司法功能,又要符合國民主權原則而具有民主正當性,遂成為一項難題。為解決類似困境,歐、美多數國家已 改由具專業素養及非法律人的多元代表所組成的甄審委員會,來負責法官的選拔,再由國會可以控制的首長任命或人民投票決定。其中與我國法官任用方式一樣,均 是透過考試任命的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歐陸各國,近幾十年來的改革方向,即大都將法官的人事決定,改委由法官社群、律師團體及非法律人的代表所共同組成 類似「最高司法會議」的組織行使,以確保民主監督制衡可能性。

 在英國方面,該國的法官是自律師中遴選產生,依二○○六年生效的憲法改革法,改由司法任命委員會負責,該委員會獨立於行政及法官體系之 外,由多元的委員代表所組成,法律明定由非法律人擔任主席,且非法律人多於法官、律師的代表。而美國聯邦及多數州法院的法官採行選舉制度,被認為較無法確 保司法獨立,因此部分州已改採州長任命與人民投票的折衷制度,其中「密蘇里方案」亦由多元代表組成的提名委員會,由其依據被提名人的學識、經驗、能力而提 名後,由州長予以任命,再於任職一年後於州舉辦的大選中,由州民投票是否同意其擔任法官職務,即被認為是較良好的法官選任制度。

 反觀我國,法官人事晉敘事宜卻還是全由法官組成的人審會或法官會議行使,也就是採取法官本位主義。因為依照現制,法官透過考試、分發後, 其後的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等人事晉敘事宜,是由人審會負責;即便是各院院長、庭長的任用,也是如此。亦即,由司法院院長提出人事任免、遷調等人 選後,送請人審會審議。而在法官同是出身司法官訓練所下,年資、期別、意願成為審議的主要標準,且如司法院院長不提出任免名單,人審會也毫無置喙的餘地。

 其實,現行法官人事制度是解嚴後所作的改革,在當時行政、立法等政治部門仍有透過司法行政干涉審判的疑慮之際,強化法官人事制度民主化, 將舊有人審會委員全部為官派首長產生,改由法官選出部分代表共同決定時,或有其階段性的必要。但在政治力干預疑慮消失的今日,如果法官階層化、缺乏民主監 督制衡機制的問題未能解決,法官自治只是保守反動的藉口。

 現行單一、無法反應社會多元思維的運作模式,如何確保法官的民主正當性,即令人懷疑。或謂司法院院長是由立法院審議通過,由其決定法官人 事晉敘的提名事宜,已足以擔保法官的民主正當性。問題是司法院院長同時兼任大法官,基於維護違憲審查的功能,司法院院長不用赴立法院備詢,也不曾因其法官 人事任命問題而負政治責任,可見現行制度即有缺漏之處。

 由此可見,我國法官人事決定始終缺乏司法以外各種外部力量的參與,社會各界沒有機會瞭解、也無從監督制衡,難怪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在我 國審判獨立業已獲得確保的今日,人民所擔心的,或許已不再是外部對司法的影響,而是擔憂司法內部獨立性過強,形成專業本位主義,以致外界對於司法內部無從 監督,反可能有害人民訴訟權的保障。近年來,屢有法院判決背離社會常情,而許多法官違法或失職的事例一再發生,卻未受到應有的懲處的事例,即均是明證。

 請問,人民還要忍受缺乏民主正當性、監督制衡可能性的法官人事制度多久?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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