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陳前總統的律師團在審判開始前召開記者會公布了特偵組檢察官偵訊辜仲諒等人的錄影光碟,在畫面中清楚看到檢察官以接近威脅的語氣「勸導」當事人。特偵組聞訊立即召開記者會說明,認為律師的做法只是在斷章取義,混淆視聽。緊接著還有檢察官投書媒體,主張此舉可能會影響訴訟關係人的名譽,罪證也可能被進一步湮滅,甚至會有不當訴諸媒體與公眾的弊病。
檢察官的考慮不無道理。不過如果大家不健忘的話,對於陳前總統律師團公布偵訊光碟的舉動應該似曾相識,就在一年多前,馬英九總統的辯護律師在市長特別費案中,也公布了特偵組檢察官偵訊證人吳麗洳的錄音光碟。攻擊檢察官對證人所製作的筆錄內容與錄音光碟所呈現者相異,後來馬英九總統還正式控告了檢察官。
為何前後兩任總統分別在就職前與卸任後所涉及的司法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們所委任的律師都不約而同地捨棄在法庭中的攻防,改而選擇在庭外召開記者會,公布檢察官的偵訊光碟內容?甚至他們也都正式控告承辦的檢察官。
我們可以理解檢方在面對律師法庭外抗爭手段時的憂心忡忡,他們的說理也值得再三思量其中各種法益的衡平。可是,我們要很不客氣的指出,如果不是檢方在辦案過程中所使用的偵訊「技巧」太過粗暴,為何律師會步出法庭訴諸公眾,檢察官們何不反躬自省,在「偵查密行」原則的保護下,有多少被告暗吃悶虧哭訴無門,今天若被告不是陳水扁和馬英九,又有多少律師敢冒得罪檢察官的風險召開記者會?
附帶一提的是,檢察官們反對公布偵訊光碟所持的理由,包含?私、串證、公眾審判等疑慮,何嘗不能完全適用於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原則主動、被動、直接、間接洩漏偵查祕密的情形。如果檢方那麼在意律師公布偵訊內容引發的可能後果,是否也該回頭看看監察院所指特偵組辦案洩密的問題。
假若檢方願將檢察官洩密與律師將訴訟資料在法庭外使用的行為以同一標準檢視,那才是解決此一現象的最好起點,如若檢方只想片面指摘律師的不是,卻無視自身辦案手段的缺失,那就是自曝其短,又有何正當性可言!
本文部分刊登於2009.2.27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為完整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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