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立雄(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召集人、律師 )
2009年12月14日蘋果日報
今年12/10國際人權日,也是兩公約國內施行法生效日。12/9總統出席兩公約國內法施行典禮,公開表示「目前有許多人在談……政府必須要成立人權委員會,我們也在思考要用什麼方式實踐公約要求,又與憲政體制沒有扞格」。
12/11日上午,總統於接見10個民間社團的會面中,證實了總統府下將設置一「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主責提出國家人權報告。
無法貫徹公約精神
由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等20多個民間社團於1999年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對此議題倡議已久。我們要指出,總統府目前規劃的委員會版本,功能僅如行政院人權保障小組,並非民間倡議許久、符合聯合國理念的國家人權機構,也無法貫徹兩公約的精神。
根據聯合國之理念,國家人權委員會必須是一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國家級的、專責所有人權保障的機構。此機構必須有充分的秘書處編制與預算,於行政體系之外獨立運作,行使職權包括:接受人權侵害案件之申訴與調查、對立法與施政進行人權面向的事前建議及事後監督、人權教育推廣等。
而此一機關既是獨立機構,也不會負擔「兩公約施行法」所訂定的「提出國家人權報告」之責。國際上任何公約的「提出國家報告」之責,應由國家之最高行政機關,也就是內閣承擔。聯合國所提倡之國家人權委員會,固然會做人權報告,卻是於行政體系之外所做的獨立報告,或對行政體系之報告提出的檢視報告;因此不應、也不會為行政體系「代勞」寫報告。
人權委員會須獨立
聯合國鼓勵設置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之所以可以落實兩公約的精神,乃因其有權、也有專業能力可以持續監督政府,讓公約發揮效力,而非看似老虎,卻是受政府豢養的老虎。因此,民間所倡議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是獨立的「監督機關」,絕非兩公約施行法的「執行機關」。
總統12/9的談話中,強調要設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人權委員會。目前總統所提議之諮詢委員會,絕對不為國際標準所接納。我們希望這只是一個「過渡性、任務性」的機構,最終目標仍為催生一個真正符合「國際標準」與「憲政體制」、為民間企盼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我們希望總統盡快公布此一諮詢委員會之功能與成員,讓大眾釋疑。台灣已經脫離國際人權體系近40年,政府在各種相關措施的努力上,務必要借重公民社會的國際參與和經驗,切莫閉門造車,才能如總統所說,讓國際社會感受到「台灣承擔國際義務的精神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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