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恐龍法院與恐龍政權◎林濁水

2011年04月07日 蘋果日報
林濁水/民進黨前立法委員

馬總統提名恐龍大法官,雖社會憤怒譁然兼而有之,但司法界聲援的力道卻不小。先是司法院長說「當初不認為性侵案在提名上是很大障礙」。接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踹共挺身支持邵,擺明馬逼退邵是糊塗加三級,然後邵最高法院法官同僚表示,邵如被霸凌,太過殘忍。

外頭風潮這樣大,邵卻獲得司法圈內這樣的溫情支持,她在大法官提名一役真是雖敗猶榮。但這也使我們更警覺到整個司法體系恐龍化的程度真不得了。 

這次大法官提名,馬總統為了「增加決策的透明度」,發明別開生面的程序。先是聘副總統蕭萬長、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賴英照、前副院長謝在全、前大法官吳庚、王澤鑑、王和雄等7人擔任審薦小組委員;由蕭擔任小組召集人,另外現任院長賴浩敏也有關鍵作用,邵被提名關鍵正是他。接著刊登廣告徵各界推薦或自薦人,還將人選範圍限於被推薦或自薦者。

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出來,既然整個司法體系如此強烈地恐龍化,馬總統的審薦小組除蕭萬長外清一色全由曾任司法院高層的人擔任,被推薦人選出狀況並不令人意外。 

大法官審薦完全由司法體系上層全面主導,表面上是尊重司法獨立的漂亮設計,但依民主原則來說這其實是錯的。完全誤解了司法獨立的意義。

法官豈可疏離民意

司法獨立指的是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立法干預。但司法權的正當性仍然來自於民意的正當性,換句話說,司法權不能獨立於民意之外,法官斷人生死,不只需依據立法體系依民意所立的法,法官的產生和判決都要受民意的監督,尤其大法官更是這樣,如美國大法官的提名由行政立法決定,而德國則在國家統合主義之下,法官由法界和民間採多元軌道產生。根本不會由司法體系壟斷審薦權的狀況。其理由既在於釋憲權可以推翻立法機關的法律,大法官豈可以沒有足夠的民意基礎,也在於釋憲的目的常在引入進步價值觀,使法規範不致流於僵化,大法官豈可以疏離民意和潮流。

我國傳統上法官純由考試產生,大法官的產生則由高層法官主導,這是不符合民主原則的。考試權本質上原是行政權,因此法官純由考試產生,其實便是行政主導司法權的封建餘緒,這樣產生的司法體系,在民主時代成為恐龍體系根本就是必然也是合乎預期的。

由於行政主導司法是強大的文化傳統,因此無論馬總統、賴浩敏,甚至立法院往往只不過不經意地成為這價值觀的道具而已。過去陳水扁出國竟下令司法院長到機場迎送,馬總統上台之後竟然可以逼退司法院長,並逼其辭大法官,提名出錯,總統、副總統、司法院長併排道歉……在在都顯示總統把司法院長當部屬,而院長竟也都認為理所當然。──這些事,在任何民主國家都不可能發生。

審薦程序兩面手法

這次提名的程序,成立審薦小組的作法強調的是程序透明化,和總統不介入,本在玩兩面手法:實質上由行政、司法兩體系壟斷,表面上總統又不沾鍋,不必負責,以此討好民粹,不料出現恐龍名單,馬知不知情又成羅生門,搏名不成反得其反。

司法院會成恐龍院,會和社會對立,並不只司法院本身出差錯而已,更是在民主化之後,整個統治集團的價值觀仍停留在行政主導司法,並排除民意介入、監督的恐龍價值觀和其衍生的體制頑強地被保留下來的問題。

要解決這問題,整個司法行政體系和行政╱立法╱司法及國家╱社會的關係非全盤改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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