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司法纏訟的受益者

司法院日前提出舉世唯一,獨步全球的「妥速審判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案件久懸,解除百姓訟累。如果只看立法說明,一定會被司法院「苦民所苦」的胸懷所感動,但是社會往往惑於表象,誤認為只要判決無法確定,被告就一定「受害」。其實不然,因為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當案件纏訟無法確定時,被告並不當然受害,甚至有許多被告正是因為案件無法確定而「受益」!因此「速審法」到底想要拯救誰?值得深究。

最高法院才是禍首「速審法」草案規定:案件超過十年仍未判決確定者,如審酌相關事項認為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者,法院可以判決「終止訴訟程序」或者「減刑」;「終止訴訟程序」後,除非發現新事實,否則案件就此確定。到底有哪些案件符合「速審法」設定的條件呢?根據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先生在《法治時報》的分析就會赫然發現,原來十幾年前許多司法官貪瀆的案件,到現在「一個」都沒有判決確定。厲害吧!
 
這些已經纏訟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和十五年不等的個案,雖然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無論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最高法院就是有辦法「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至於「撤銷發回」的原因到底是「保障人權」還是「官官相護」?只要看看歷審判決理由,應該就能有所領悟。
 
司法院認為:「面對久懸案件,被告長期承受難忍之煎熬。」所以應該「終止訴訟關係」或「減刑」,藉以保障人權。可是斯斯有兩種,司法纏訟也有兩種,有的是「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消沉,有的卻是「縱橫法庭十五年」的逍遙!
 
眾所周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是台灣司法的死穴,而其罪魁禍首當然就是最高法院!因為最高法院始終堅持在犯罪事實的瑣碎細節糾纏,不斷製造捨本逐末,無關宏旨的荒謬判決。以前質疑:「開十四槍還是十六槍?」「哪幾支手槍射出哪些子彈?」;現在則是「安非他命包裝材質為何?」「手機SIM卡要不要沒收?」「哪幾支手機打出哪些色情電話?」從手槍變成手機,標的雖有不同,無聊則始終如一。

繼續增員製造紛歧再以「蘇建和案」的再審為例,當高院開始再審之後,先是判決無罪,但是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來判決死刑,最高法院也「撤銷發回」!到底是司法在折磨被告?還是最高法院在凌遲社會?大家都知道,無論判決結果如何,必會招致審、檢、辯、學的批評,四方都不討好。但是既然身為「最高」,難道不能展現終審法院統一見解的擔當嗎?
 
司法院面對這種畸形怪狀,不但沒有在人事政策上反應「妥速審判」的目標,反而繼續增員最高法院,製造更多價值紛歧與見解矛盾。一二三四,二二三四,換個法庭,再來一次。什麼叫做「被告長期承受難忍之煎熬」?根本就是「基層法官長期忍受司法院的無能和最高法院的顢頇!」
妥速審判確實是普世價值,但是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絕對不是!

本文刊載於2009年10月16日蘋果日報
作者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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