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

集遊惡法正在挑戰兩公約

林峯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外交部日前發出請柬,將於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台北賓館舉行酒會,十一時則舉行馬總統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書儀式。相信大多數的同胞都還不清楚這是什麼狀況,但這絕對是台灣人權發展重要的一步,應該有必要藉這個機會向大家說明來龍去脈。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為了維持世界和平,聯合國很快就成立,幾年之後的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了三十個條文的「世界人權宣言」,是為國際人權標準之濫觴。一九六六年,聯合國大會再接再厲通過了馬總統所要簽署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更進一步將「世界人權宣言」的內容具體化,這三份文件通稱為「國際人權法典」,幾乎涵蓋了所有人權相關的事項,舉凡大家現在朗朗上口的無罪推定原則、受公平審判等刑事被告應享有的權利,一直到兒童應受到特別的保障,以至於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等,可說鉅細靡遺無所不包。

  一九六七年,時為聯合國常務理事國的中華民國也在公約通過後正式簽署,但卻來不及完成公約所規定由簽約國國會批准的程序,中華民國便離開聯合國,自一九七一年迄今將近三十七個年頭。

  二○○○年民進黨執政之初,接受民間人權團體的提議,希望在立法院批准兩公約,對國際社會宣示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願意遵守國際公認的人權規 範,對內則藉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提昇我國的人權水凖。不過當時在野的國民黨拒絕支持這樣的工作,直至二○○八年再次政黨輪替以後,始於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在立法院完成批准兩公約的程序,也算是馬總統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以國際人權憲章為本發表新世紀人權宣言之後一項實踐諾言的具體作為。

  立法院在通過兩公約的同時,還通過了兩公約的施行法,讓兩公約的內容發生與國內法律相同的效力,並要求行政機關立即檢討現行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若與兩公約有所違背,應在兩年內修正、廢止。法務部還發出新聞稿表示其為行政機關的統籌機關,將制訂這項工作的執行計劃,執行進度並由研考會列入管考。

  馬總統預計在五月十四日參與由外交部舉辦簽署兩公約的儀式,想必會有各國駐台使節及國際媒體在場。國際社會對於台灣總統願意簽署國際人權公約、遵守國際人權標凖自當十分歡迎,國內各界對於這個遲到的人權禮物也應給予應有的肯定。

只是,我們要在此慎重提醒,批准兩公約不應只是一個公關手段,而應是一個嚴肅的承諾,最重要的是腳踏實地誠心實踐,才能展現為政者的誠信。因此,對於政府施政中的任一與人權相關的細節,都應仔細思量是否與兩公約違背。舉例言之,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就是一個最嚴酷的考驗,社會各界批評盈庭,其違背兩公約規定明顯至極。馬總統簽署人權公約是否立刻跳票,大家都等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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