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高院法庭觀察二三事

/ 劉翰芷 台大財金系雙主修法律系

身為法律系的學生,在校期間我們積極學習,深探各家學說,期待能洞悉每門法律學問中博大精深之法理,而能匯聚該些學問於一身。我們在課堂中、考卷上,為腦海中的某甲之權益進行辯護,洋洋灑灑的寫著、爭論著如何維護某甲之基本人權,在面臨抽象判斷之法條適用時點,我們則毫不猶豫、當機立斷,述說或撰寫出我們心中的正義。

然而,走進法院,親臨實務運作的現場,才會深深體會到,身為法律人,我們未來在法庭上的每個判斷、每句言語、每種態度,將影響的不再只是虛幻的某甲,而是個有思想、有感情、有家庭、有背景的人。尤其在刑事庭,除了法官的裁判會影響一人之命運外,檢察官與辯護人之盡責與否,更是掌握被告與當事人命運之舵手。這幾次擔任法庭觀察志工,我皆選擇於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作觀察工作。希望在同一地進行多次觀察,能帶來較深刻的紀錄。在我觀察的數十庭中,發現有些法官面對當事人之不良態度,實值得加以探討改進,故法官之態度係本篇心得主要強調的內容。

我想,法律之創設係為維護人與人之間相處之公平正義,使每個人都能盡到其應盡之權利義務,故法律專業之建立不該是種門檻,也不該成為法律人自恃之依據。面對當事人對於法律專業名詞不理解時,詳盡且耐心的解釋應是法官的職責所在。當我每次聽到法官以嚴肅且飛快的語句問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是否有爭執?」「具體調查證據方法有無意見?」「請提出答辯要旨。」時,發覺當事人往往一頭霧水,有些當事人不知如何回答,就望著辯護人尋求幫助,有些則會詢問庭上該些問語之意義,卻可能遭受法官不耐煩之斥責。

其中讓我覺得最氣憤難平的,是法官之態度顯然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覆審制之精神。當被告急欲為自己陳述辯詞時,居然有法官言:「不知道就不要亂講,不要盡是講一些天馬行空的話。」或言:「一句話我就聽得懂,請你簡單講好不好?不要扯一堆,你不是來法庭上只說你喜歡講的話。」「你聽不懂我的話嗎?我不要跟你抬槓。

甚至當被告提出可能不具證據力之事證時,法官還大聲斥責:「你這東西哪算證據!

最讓我感到啼笑皆非的,是當書記官紀錄之速度緩慢,該效率不佳之事實應係法庭需要改進之事項時,法官卻向急欲為自己辯解之當事人說:「叫你長話短說,我是告訴你講話要簡單扼要。不然書記官根本無法跟上你講話速度,是要怎麼紀錄。」並且,當被告尚未陳述完畢,或不了解開庭程序時,法官語氣極差的打斷當事人話語,說:「麻煩你按照程序來好不好!」這樣的法官態度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又這樣的法庭如何能讓人民信服呢

當然,也有許多法官態度親切,詳盡且溫和的解釋所有法律名詞,讓當事人清楚理解其於法庭上的權益,並尊重當事人的反應,仔細詢問以釐清案件。當法官悉心詢問:「這樣的解釋你能理解嗎?有沒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我想,每位當事人面對法官這樣積極關心案件且尊重當事人之態度,在陳述辯詞時,心中必然是安心的。在案件量如此龐大下,有些法官仍能在每一庭保持這樣的態度和專業精神,十分令人讚許和景仰。

我想,刑事案件的多數裁判,皆影響人民的法益甚鉅,實不得不慎。法官的態度,及其心證之內容,對於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必然有極大影響力,故本篇特別著重所觀察到的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的法庭現象,希冀不僅對司法改革能有微薄助力,更對未來自己有機會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時一種期許與警惕。

司法改革之路艱辛而漫長,所觀察到的法庭現象中,除法官外,檢察官之心不在焉,極少開展交互詰問,而理由如起訴書所述」「請依法判決」,係其於開庭過程發言主語;公設辯護人完全無心為被告辯護,開庭過程始終以手撐著頭,臉露不耐煩;陪席法官,於審判程序開庭過程,表現出似乎事不關己的態度;通譯作用甚低,甚至於開庭過程瞇眼淺睡;書記官的紀錄速度緩慢,因而拖延訴訟效率等,皆仍能於這幾次的法庭觀察過程中窺之,可知該些現象,仍是未來司法需要繼續改革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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